經濟法制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8 14:54:2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經濟法制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國有經濟;國有資本;國有企業(yè);國有經濟法律制度
國有經濟存在何處?國有經濟是什么?國有經濟有什么用?國有經濟應該如何運作?多年以來,伴隨著國有經濟改革的曲折發(fā)展,關于國有經濟的疑問和思考也一直困擾著人們,而作為調整國有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也隨之經歷了多年的坎坷。十六大以來,國有經濟體制的新一輪改革已經啟動,國有經濟立法工作也隨之步入新的歷史時期。
究竟應該如何構建國有經濟新體制?它的建立是否會令國有經濟真正步上良性運行的正軌呢?我們將在下面的論述中對其進行理論分析。
一、國有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疇
(一)國有經濟
所謂國有經濟是指為了實行宏觀經濟調控、服務社會公益,由國家(政府)出資,或直接設立國有獨資企業(yè),或控股、參股設立企業(yè),并由國家直接或間接管理和經營國有資本的一種經濟形式。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國有經濟主要有以下幾個要素特征:首先,國有經濟存在的理由是國家需要利用國有經濟這一手段,實現宏觀經濟的調控,服務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體現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盡管國有經濟最終落腳在微觀經濟上,但是其效應則應該體現在宏觀經濟上,這就是所謂的“宏觀著眼、微觀著手”;其次,國有經濟的實現形式是多樣的,既有國有獨資企業(yè),又有國有控股企業(yè),還有各類利用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yè);再次,國家(政府)管理和經營的對象是國有資本而不是國有資產,其最直接目的就是保值增值。在具體方式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一般以間接的管理和經營方式為主,以直接的管理和經營方式為輔。由此可見,國資的管理和經營應該實現兩個轉變,一是要從管資產轉變?yōu)楣苜Y本,二是要從以直接管理與經營為主轉變?yōu)橐蚤g接管理與經營為主。
(二)國有資本
在我國國資改革的歷史詞匯中,國有企業(yè)原是最常出現的字眼,到了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由于改革的重點遞延到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產一時成了熱門詞匯,然而現在我們卻主張在國有經濟體制改革中應該多使用國有資本這個概念。所謂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政府為了實現國有財產的保值增殖而將其轉換為增值資本進行運營,并在法律形態(tài)上予以確認的一種國有產權表現形式。
國有資本不同于國有資產。其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國有資本的增殖性。國有經濟的基本存在形式從國有資產轉變?yōu)閲匈Y本,其根本意義就是要把大量沉淀于生產領域的國有資產從單純生產要素的地位中解脫出來,還其資本的本質屬性,使其不斷保值增殖。同時,由于資本是一個可流動的概念,國有資本也將是一個流動的財富量。在不斷過渡和交易的流動過程中,國有資本或者還原其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資本本性,或者向真正需要其行使國有經濟管理職能的領域集中,發(fā)揮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支配力和控制力作用。市場經濟發(fā)展成熟的根本標志就是資產的資本化、產權的市場化。從各個國家發(fā)展國有經濟的實踐來看,國有資本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征:(1)國有資本是由國家持有的能夠用于增殖的財富;(2)國有資本具有流動性;(3)國有資本對于其它生產要素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
(三)國有企業(yè)
國有企業(yè)是在特殊行業(yè)和領域發(fā)揮特殊作用的企業(yè)組織形式,是由國家出資建立的、最終產權歸國家所有的企業(yè)。典型的國有企業(yè)是國家獨資或國家絕對控股的企業(yè),一定程度上是國家的行政職能在經濟領域里面的延伸,是為實現某些社會政策目標而產生的、主要在一些特殊行業(yè)發(fā)揮特殊作用的一種企業(yè)組織形式。
我國國有企業(yè)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首先,在國民經濟中發(fā)揮主導作用。國家通過建立和發(fā)展國有企業(yè)而掌握國民經濟的命脈,維系國家、社會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其次,通過控制力和支配力來體現主導作用。國家通過建立和發(fā)展國有企業(yè)而對國民經濟活動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和重要領域發(fā)揮決定性的影響。再次,彌補市場缺陷。在一些市場機制所不能及的、或市場經濟負面效應所產生的、以及非國有資本不愿意干的某些超越利潤之外的,但又是國民經濟長遠發(fā)展和國民生活所必須的行業(yè)和領域,由國家通過國有企業(yè)來實現。
我們認為:國有企業(yè)具有公益性和營利性兩個特征,其經營目標是“公共目標”與“企業(yè)目標”的對立統一。公共目標或社會目標就是社會整體利益,國有企業(yè)的社會目標具有多層次性:一是穩(wěn)定經濟;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縮小地區(qū)間收入分配差距,促進全國經濟平衡發(fā)展;四是平衡國際收支;五是增進社會福利,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物質、文化和精神需求。同時,國有企業(yè)也應當贏利,這是市場經濟競爭壓力和優(yōu)勝劣汰機制作用的必然結果,其贏利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國有投資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證國家除了利用稅收收入外,還有足夠的國有資本增值的收益用來履行公共事務。因此,實際上,國有企業(yè)的兩重性是相輔相成、互相兼顧的。
明確國有企業(yè)的兩重性,在考慮國有資產投向哪里、投入多少等問題上既要最大限度地謀求贏利,又要不損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一些主體的私益。贏利性與公益性兩相比較,公益性更為重要,因為國家投資追求贏利,最終是為了謀求公益。因此當贏利性和公益性這兩個目標發(fā)生沖突時,國企應毫不猶豫地放棄贏利而服從公共利益,以保障市場機制作用的有效性。
從國企的兩重性看,規(guī)范的國企可以有三種形式:一是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三是國有的控股公司(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同時,除了創(chuàng)辦國有企業(yè)外,國家可以通過授權或委托等形式,將國有資產交與一定的機構或企業(yè)進行股權、債權等投資。受權、受托機構或企業(yè)可以完全按市場的辦法和規(guī)則進行操作,為國家牟取利益。毫無疑義,這些機構和企業(yè)的性質是營利性的,被這些機構和企業(yè)參股的企業(yè)也是營利性的。
(四)國有經濟、國有資本、國有企業(yè)的相互關系國有資本與國有經濟是兩個既密切聯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國家(政府)對企業(yè)投資形成國有資本,國有經濟的運行表現為國有資本的運作,或者說通過國有資本的運作來實現國有經濟的運行。
作為國有經濟基礎的國有資本,是指由國家出資、占有,作為生產要素用于生產經營,并在經營中獲得收益和增值以及相應權益的資產。因此,與國有經濟相聯系的國有資本指的是國有的生產經營性資產(資本),不包括政府機關及非經營性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也不包括國家所有的未開發(fā)的自然資源。
國有經濟的存在形式從現有的企業(yè)實物形態(tài)看,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國有企業(yè),從價值形態(tài)看,其實質是國有資本,國有經濟的存在是國有資本動態(tài)和靜態(tài)的統一。從財產組織形態(tài)看,國有經濟的載體是企業(yè),包括國有獨資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和合資、合作企業(yè),因此,國有企業(yè)是國有經濟的微觀經濟組織,是國有經濟的實現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國有經濟的載體不純粹是國有企業(yè),在股份制企業(yè)和各種合資、合作企業(yè)中,國有資本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參股。
國有企業(yè)和國有經濟是兩個相聯又不同的經濟概念。前者是指國有經濟的微觀經濟形式,是財產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國有企業(yè)改革就是改變傳統的國有財產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轉變經營機制,使國有經濟更有效地發(fā)揮主導作用。改革的結果將是“國有企業(yè)”的絕對數量大幅度減少,但國有經濟隨著國有資本的積累和國家投資的增加,其資本規(guī)模是絕對地擴大,主導作用是絕對地增強。市場經濟否定的是傳統的國有企業(yè)制度,而不是國有經濟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yè)制度。
國有企業(yè)和國有經濟是兩個不同的領域,兩個不同的經濟范疇。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措施是抓大放小,對國有企業(yè)進行分類改革、戰(zhàn)略性改組,目標是把傳統的國有企業(yè)制度建立成投資主體多元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yè)制度。國有經濟通過戰(zhàn)略上的調整布局,收縮戰(zhàn)線,探討新的實現形式,更有效地發(fā)揮主導作用。國有企業(yè)改革是探討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有效的實現形式。國有獨資企業(yè)甚至國有控股企業(yè)可能從市場競爭的一般領域退出,但國有資本絕不會完全放棄具有盈利性又能滿足市場消費需求的競爭性領域。
國有企業(yè)的定位和國有經濟的定位也不同。國有企業(yè)作為一個企業(yè),其經營目標只能是利潤最大化,它的地位只能是微觀經濟主體,是市場調節(jié)和宏觀調控的對象。但是,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主導。國有經濟是“國家引導、推動、調控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基本力量”,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要求其在國民經濟運行中必須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二、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對象與范圍
國有經濟法律制度調整的對象是國有參與關系。眾所周知,經濟法是調整現代政府為了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而國家通過國有資本對市場的微觀參與,實現自己的宏觀政策目標,提高和促進國民經濟的質量,已經成為當代政府十分重要的經濟管理職能之一。因此國有參與關系一直都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內容之一。而這一調整目標的實現,就是依靠國有經濟法律。由此可見,國有經濟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調整對象就是國有參與關系,即國家利用國有資本參與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
從目前來看,我們認為國有參與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面的內容:其一是國有資產監(jiān)管關系,其二是國有資本運營關系,其三則是國有企業(yè)改革關系。如何正確把握這三種關系的具體內涵和外延,明確國有參與主體各自的法律地位,清楚界定各種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同時明確監(jiān)管、運營和改革的規(guī)則內容及實施程序,這些就是我們運用國有經濟法對國有參與關系進行調整的主要任務。
國有資產監(jiān)管關系是指國有資產監(jiān)管機構運用監(jiān)管的手段,對國有參與的具體過程進行全面的規(guī)劃、檢查、督促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對這一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被稱為國有資產監(jiān)管法。除了制定國有資產監(jiān)管法外,還應當制定國家投資決策法、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法、國有資產統計法、國有資產審計法、國有資產收益法、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法,等等。
國有資本運營關系是指國家或政府選擇適當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將國有資本投入特定的企業(yè)或金融性的控股公司、投資公司進行資本運作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對這一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被稱為國有資本運營法。國有資本運營法具體包括國有資本授權經營法、國有資本委托經營管理法、國有資本租賃法、國有產權交易法、國有控股公司法等。
國有企業(yè)改革關系是指運用國有資本投資成立的國有企業(yè),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不斷改進外部條件及內部管理,從而形成合理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對這一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被稱為國有企業(yè)改革法。國有企業(yè)改革法具體包括:國有公司法、國有公司內設機構設置法、國有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薪酬法、國有公司重整法、國有公司破產清算法等。
通過法律對國有經濟進行調整有利于國家進行宏觀調控,有利于實現國家安全和實現國家戰(zhàn)略目標,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國有經濟的主導與控制作用。
三、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基本原則
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國有經濟法立法、執(zhí)法、司法始終的根本準則,是調整國有資產監(jiān)管關系、國有資本運營關系、國有企業(yè)改革關系普遍適用的原則,是對國有經濟法的本質和規(guī)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對的確定性和不易變動性。本文認為,現階段我國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
(一)國家統一所有與政府分級行使相結合的原則盡管國家作為擬制主體是否可以擔當所有者角色一直存在學術上的爭議,但是我國單一制的政治體制以及國有資產全民所有的傳統屬性決定了任何在法律上分割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努力都是不太現實的。因此在當前和將來可預見的一段時間內,法律必然還將繼續(xù)堅持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統一所有者。這也是國有資產監(jiān)管體制改革過程中將會堅持的一個現實原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在提高國有經濟效率的道路上無所作為。正如《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所顯示的那樣,通過賦予各級政府分別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益的權利,我們仍然可以間接地默認地方對部分國有資產的現實控制權,某種程度上滿足其現實的產權要求。通過劃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范圍和對國有資產的監(jiān)管權力等事項,明確中央與地方分別管理國有經濟和享有其收益的各項權力,有助于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積極性和管理效能,更好地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
(二)出資者與監(jiān)管者相分離的原則一套有效的運行體制,必須是行使者與監(jiān)管者有效分離。然而在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資委不僅作為出資者代表,行使著“管人、管事、管資產”的超級權利,而且擔負著“監(jiān)管者”的重任。這種出資者與監(jiān)管者身份重合的機制難以做到真正的政企分開,從而也就影響了國有經濟體制改革的效果。我們認為應該由人大通過立法授權一部分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來代表國家行使出資者權利,而將國資委定位為監(jiān)管者,同時也應該通過立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對國資委進行再監(jiān)督的經常性機制,從而真正做到出資者與監(jiān)管者相分離。
(三)公益性與營利性相結合的原則
國有經濟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營利性雙重屬性決定了我們在利用法律對國有經濟進行調整時必須堅持公益性與營利性相結合的原則。要根據國有資產的雙重屬性,對不同類型的國有資產進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如對以營利性為主的國有資產,主要用于參股一般工商企業(yè),依據私法,以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為目標,確保其具有與一般工商企業(yè)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充分的自;而對以公益性為主的國有資產,則主要是用于創(chuàng)辦國有企業(yè)(其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yè)),依據公法,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導向,充分發(fā)揮其政府工具的作用,追求社會公平,彌補市場缺陷,促進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同時,要看到國有企業(yè)公益性與營利性的雙重屬性,要明確國有企業(yè)營利是為了更好地為社會公益服務,當兩者發(fā)生沖突時,要放棄營利性目標而服從公益性目標。
(四)重點突破與系統解決相結合的原則
長期以來,國有經濟立法一直處于一種結構不佳與權威欠缺的無序狀態(tài),目前的國有經濟法體系中幾乎沒有法律,甚至有影響的行政法規(guī)都不多,相反各部門的政策和紅頭文件卻多如牛毛,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了法律體系的混亂。因此要在較短時間內取得立法成效,應該采取重點突破的方法,如首先選擇制定《國有資產監(jiān)管法》,以權威立法方式規(guī)范國資監(jiān)管機制,然后還可以制定《國有資本運營法》和《國有公司法》,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制定《國有經濟法》。通過建立邏輯結構合理的法律框架,統率起整個國有經濟法律體系。同時我們還應該明白,國有經濟決不是靠單純的國有經濟立法就能解決的簡單問題,它牽涉到整個社會的系統問題,因此在現行體制下,必須依靠整個社會機制的共同努力才能達到理想的目標。比如在國資監(jiān)管層面上,雖然國資委處于主導地位,但是許多監(jiān)管職能還掌握在其他政府機構如財政、稅收、計劃等部門的手中,這決定了政府監(jiān)管體制的合力協調與進一步的深化改革將很大程度上決定監(jiān)管的效能;又如在國資運營層面上,為國資尋找安全可靠的信托機構將對這部分國資的保值增值起到決定性的影響,而如何規(guī)范當前最為混亂的信托市場則有待于金融法制的配合與促進;再如在國企改革層面上,稅收的優(yōu)惠、財政的補助、壞帳的沖銷以及社會保障的建立都將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國企改革目標的實現。wWw.gWyoO
在以上幾項基本原則中,國家統一所有與政府分級行使相結合原則實質上進行了一次國有產權的重新界定,必將很大程度上提高國有經濟的效率,它是國有經濟法的基石;而出資者與監(jiān)管者相分離原則擺正了監(jiān)管權與股東權之間的關系,是提高監(jiān)管效能與運營效率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公益性與營利性相結合原則則為國有企業(yè)乃至與整個國有經濟的定位指明了清晰的方向,這兩個原則都是國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至于重點突破與系統解決相結合原則則為國資改革與立法提供了現實的基本思路,它是國有經濟法的操作性原則。這四個原則之間互為條件、有機聯系,描述了整個國有經濟法的基本脈絡,它們應該被貫穿于整個國有經濟法律制度的始終,指導我們建立起一個高效有序的國有經濟法律體系,推動整個國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注釋】
[1]伍柏麟、孫伯良:《論國有經濟的核心地位》,《杭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
篇2
集成化系統的不斷發(fā)展,使得智能建筑的功能不斷強大,建筑變得越來越聰明。智能建筑的發(fā)展迎合了消費者的需求,迎合了環(huán)境保護的需要,在信息系統的幫助下,智能建筑投資高但是維護成本低,減少了電梯、電話、水電管理等費用。未來,智能化建筑將向家用電器一樣,走進我們尋常百姓的家,智能化建筑將會成為未來社會發(fā)展的趨勢。但我們也發(fā)現,在目前智能建筑發(fā)展的初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在未來的發(fā)展中去不斷克服與完善。
二、智能建筑中行業(yè)存在的問題
1、智能建筑人才欠缺
在智能建筑中要用到很多非常新的信息化集成技術,這要求設計師對這些技術要相當熟悉,才能將這些技術用到建筑中來。當前,很多建筑師在設計過程中,對智能建筑認識不足,未能充分考慮智能化系統實施的基本需求,未能與各專業(yè)有機地進行協調,滿足不了其他專業(yè)的要求。同時,基礎施工隊伍素質差,大量農民擔當施工安裝,造成建筑質量不高的現狀。工程督導人員素質差,對新的技術不了解,也難以監(jiān)督到位。
2、集成化設計缺乏系統性與整體性
由于缺少專門的智能化設計人才,智能設計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很多的問題,在起始階段就留下了“病根”。沒有總體集成的概念與系統發(fā)展的考慮,以致形成了邊招標、邊設計、邊施工、邊修改的浪費現象。這樣的設計勢必導致最后系統的集成度不高,結構整合優(yōu)化程度不高的結果。
3、各方對智能建筑理解存在偏差
由于投資商與業(yè)主對智能建筑不甚了解,導致最后各方都不滿意。投資商貪多求全,期望太高,倉促上馬,致使投資效果很不理想。對于業(yè)主來講,他們對智能建筑的期望值過高,認為錢多了一定處處到位,這與當前智能建筑的功能差距較大,另外他們對智能建筑的很多功能不理解,存在著使用的不當與不便等,因而存在不滿意現象。
4、政府在智能建筑行業(yè)監(jiān)管不到位
智能建筑行業(yè)涉及到郵電通訊、光電傳媒、公安消防、技術監(jiān)督、審計物價等多個部門,只有部門聯手制定智能建筑標準,這樣才能有質量與安全保障。但是,目前無論是在標準上還是的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上,都存在著無法律法規(guī)可以依據的散亂局面。價格上更是無據可查。嚴重制約了智能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三、如何促進智能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1、探索中國特色的智能之路
國家要在現有研究基礎上,組織更多的科研機構、大學院校、專家學者、集成商、施工單位參與國內智能建筑的研究探索,不斷推動整體研究水平的提高。目前中國在智能建筑方面已經做的一些工作如:《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guī)范》《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修訂。智能建筑技術開發(fā)推廣中心的成立,初步為規(guī)劃我國的智能建筑設計提了依據。但這些工作只是起步。
2、加強對智能建筑的宣傳
可利用電視、報紙、廣告、網絡等形式,讓公眾了解智能建筑的含義,了解智能建筑與信息技術的關系,澄清對智能建筑認識誤區(qū)。尤其在一些城市地區(qū),要通過體驗、參觀等形式,讓智能建筑走進尋常大眾,激發(fā)興趣、發(fā)掘需求。要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學好用好《建筑法》,加快建筑行業(yè)依法管理的進程,使智能建筑行業(yè)的各項工作全面步入法制軌道。
3、堅強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
對專業(yè)技術骨干的教育,要采取先培訓再任職的制度。要讓專業(yè)化設計、質檢與施工方面的人才不斷更新自己的專業(yè)知識,積極參加新技術的學習與研究。對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嚴格地按國家和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要求,考核取證后才能上崗。同時加強專業(yè)人員各方面的協調與整合,形成智能建筑在設計與施工、監(jiān)控方面的規(guī)范與流程,實現科學化與規(guī)范化。同時,要加強培訓,讓投資商與入住者了解智能建筑的施工、設計,一方面使得投資商在選擇時針對自己的實際進行投資選擇,一方面讓消費者對其有一個合理的認識。
4、加強標準制定與質量評審工作
國家要加強立法工作,使得監(jiān)管部門有法可依。建筑主管部門應該整合有關的部門,盡快制定更加科學的智能建筑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對智能建筑提出強制性的要求,一方面使得設計施工有一個依據可依,同時也能保證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被一些不法建筑商乘火打劫。主管部門應盡快組織編制全國統一設計標準,包括信息通訊、監(jiān)控、火災報警與消防聯動控制、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系統集成、電源、環(huán)境的一般規(guī)定、設計要素、設計標準等內容。建筑行業(yè)要建立行規(guī)行約,行規(guī)行約要有具體內容。如墊資承包工程已命令禁止,建設單位雖有要求,但施工企業(yè)都不要墊資承包。誰墊資誰違約,要按違約處理。
5、企業(yè)要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目前,在建筑工程中存在很多中介,對此要加以規(guī)范,以防危害市場。企業(yè)須形成科技發(fā)展機制,從施工企業(yè)實際出發(fā),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以提高科技含量;必須以科技為先導,把依靠科技進步落實到施工生產中去,對一些科技進步項目還應采取強制措施加以推開;還必須切實抓好與國際接軌工作,推進企業(yè)步上新臺階;在推進科技進步上,必須形成激勵機制,重獎科技成果和有突出貢獻者。
篇3
伴隨著私有財產的增多,為了合法保護資產階級的利益,法律應運而生。在西方最先建立起來法律體制。法律形式主義者提出“法律總體而言是一個規(guī)則體系,其中由許多法律條文構成,每一條法律只是一個一般性命題,那么具有法律知識的人根據邏輯推理進行合法辯護”。由此可見,法律沒有固定的解釋,重點是人們怎么去理解,人們?yōu)榱诉_到什么樣的目的,就會朝著某一個目標去做出解釋,這樣體現了很大的不正義性,法律表面是正義的化身,但在具體實際情況中失去了它的真正意義,與正義原則背道而馳。致使法律形式主義最終陷入困境。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人們越來越重視經濟地位,在私法中出現了與法律形式主義背道而馳的現象。比如強調道德以及結果的妥當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是“不告不理”,對于一些勢單力薄的群體,他們在很多時候難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終只能默默忍受,再者是民事的補償性不當,不足以彌補所造成的損失,算是得不償失。私法的局限性為經濟法提供了條件。在新時代的發(fā)展下,經濟法更加滿足了社會對法律提出的道德、公共利益以及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要求。
2經濟法實質正義經濟法更多地強調一種“補償”
由于在社會發(fā)展中,有的人飛黃騰達,有的人身無分文,造成社會極大的貧富差距,這樣會對社會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脅,那么美國的羅爾斯針對這種情況提出了兩個原則,即是“平等自由原則”、“機會公平與差別原則”。其一,平等自由,區(qū)別于絕對自由,社會廣大群體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其二,機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簡介:顧寧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會平等,社會的工作機會面向廣大群體,但是并不排除優(yōu)勝劣汰,只是機會平等的基礎上的擇優(yōu)錄取。差別原則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條件的不一樣,每個人的發(fā)展情況不一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別,產生社會等級和貧富懸殊。但是為了確保社會的長久發(fā)展,差別原則是最好的選擇,給予處于底層更多的補償,讓他們得到滿足的基礎,能夠維護社會秩序,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對于每一個階層都是有利的。那么經濟法的實質公平,強調一種有差別的公平。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關注與幫助,讓他們享有更多的機會與權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權利,其中更多是救濟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傾向,但是不能徹底根除這種現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緩解,這就是經濟中“優(yōu)勝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矯正其中不平衡的經濟關系。比如資本家更多是剝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剝削對象,再者商家的壟斷性質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根據以上不平等關系,經濟法做出調整。在保護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傷保險法》等,并且對工人的最低工資額以及最高工作時間等等做出規(guī)定,更多地開始關注工人的利益。商家與消費者之間,搭建了許多橋梁,比如消費者協會,目前,商家的服務更加人性化,日趨完善。經濟法實質公平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在整個市場中有太多錯綜復雜的關系,比如生產、交換、銷售。其中關系到整個社會的運轉,那么它們也相應地形成了整個社會的總體框架,在這個整體環(huán)節(jié)中又分布著不同環(huán)節(jié),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像是生物鏈上的環(huán)節(jié),都不可缺少,只有把這其中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銜接好,才可能使得社會順暢運轉,否則一環(huán)有問題,整個社會就會處于癱瘓狀態(tài)。在這其中,公平就是聯系他們的環(huán)扣,那么這也反映了秩序是軀體,而公平是靈魂。
3經濟法遇到的困難
(1)市場調節(jié)與國家干預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場自由發(fā)展,很可能造成生產過剩,資源浪費,直至引發(fā)經濟危機。國家干預過多也會違背市場規(guī)律,致使計劃指令過多,市場呆滯,不利于經濟的長遠發(fā)展,不論是選擇哪一種都會對人民和國家造成危害,在這其中存在調節(jié)的必要。
(2)效益與公平的矛盾。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經濟法的制定是為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活動,從而維護人們的合法利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那么公平正義需要道德與法律的雙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從而確保社會的正常運轉,進而為經濟的騰飛奠定基礎,即是效益。這反映了目的與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體實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進行的過程中要把握一個度。
(3)管理的主導者是國家,服務是面向人們。那么在經濟法的具體實施中起主導作用具有決定性作用,重點體現在實施的主體。
(4)經濟與行政也存在矛盾。經濟法規(guī)范著經濟管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與行政起著沖突。
4如何保證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及實現機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義理念,然后根據利益與責任的差異進行進一步分配,在這執(zhí)行過程中,堅守兩點,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體作用,由于主體承擔的責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外,還有一些別的權利與義務,其二是根據主體不同進行差別對待,使弱勢者得到更多的幫助,讓他們感受這個社會的溫暖,充滿感激,對于社會也是一種成就。
(2)更好地服務于市場。究其本質而言,經濟法的最終服務對象是經濟,經濟是國家的基礎,要想處于世界前列,必須發(fā)展經濟,沒有經濟基礎,發(fā)展將無從談起。
(3)在社會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有,無法可依、執(zhí)法不嚴。既然制定了經濟法,就應該切實貫徹下去,否則就是名存實亡。貫徹的過程,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這里存在執(zhí)法的問題,只有執(zhí)法嚴格,才會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讓人們對法律不僅產生一種敬畏的心理,還有信賴。堅決打擊不法分子,維護人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肅清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關系,使得經濟順暢運轉。
(4)經濟法不僅體現在權利與義務的分配,還有實施相關的政策。這關系到市場與國家的關系,任由市場自由發(fā)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會貧富差距,不利于社會的長足發(fā)展,這也是資本國家的經濟危機根源所在。只是由國家宏觀調控,很可能影響經濟發(fā)展規(guī)模與速度,對經濟造成阻滯影響。需要兩者進行合理結合,從而互相彌補缺陷,促使經濟的飛速發(fā)展。
(5)既然設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離不開監(jiān)督,那么根據社會發(fā)展需求,相應地設置一些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權利的落實情況以及法律的運行真實情況,根據其中的問題適時做出應對,使經濟法真正得以貫徹落實。
5結語
篇4
創(chuàng)新經濟管理制度指的是對企業(yè)人員進行管理和約束,同時又要對其進行適當的引導,使企業(yè)人員的行為能夠在管理制度范圍內進行。要創(chuàng)新企業(yè)經濟管理首先就要創(chuàng)新管理制度。第一要對已有的企業(yè)經濟管理制度進行創(chuàng)新,加強企業(yè)各環(huán)節(jié)管理水平,并及時發(fā)現和解決管理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創(chuàng)新經濟管理制度要從三方面著手:一是制定符合企業(yè)發(fā)展實際輕快的經濟管理制度,制度要明確員工崗位的花費以及落實崗位職責,管理工作的責任必須落實到各崗位負責人身上。二是在完善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時做好員工監(jiān)督制度,確保經濟管理在進行過程中不出現人員的問題,最大程度避免企業(yè)經濟受損。三是建立企業(yè)內部經濟控制制度,構建一體化企業(yè)管理,以此降低企業(yè)的經營風險,促使企業(yè)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2.創(chuàng)新企業(yè)資源管理
知識經濟時代下,人力資源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的物質資源和自然資源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并逐漸成為了經濟和財富增長的主要源泉。由此可見,企業(yè)發(fā)展應當重視知識的價值,使其成為企業(yè)發(fā)展的核心資源。創(chuàng)新人力資源管理可以從以下四點入手。
(1)堅持“以人為本”管理理念。“以人文本”管理導向及時管理哲學上的一次變革,也是對企業(yè)自身經濟發(fā)展的合理考慮。企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于員工的情感交流,為員工創(chuàng)設良好的人際交往環(huán)境。對于員工在企業(yè)中所表現出的能力要采取及時的認可,充分尊重員工人格,并充分挖掘員工潛在能力,多方面培養(yǎng)和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進一步促進員工創(chuàng)造性,帶動企業(yè)經濟發(fā)展。
(2)注重員工知識培訓和教育。對于在崗職工進行思想教育和培訓,使員工深入了解企業(yè),同時提高企業(yè)員工的知識技能和實際操作水平,以此全面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只有相關的培訓學習,員工才能及時更新自身觀念,從而能夠積極應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執(zhí)行能力。此外,在人才招聘過程中,企業(yè)要根據自身發(fā)展情況來制定考核標準,多吸納高技術應用人才,打造高素質、高知識含量的企業(yè)人才隊伍,為企業(yè)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
(3)加強企業(yè)知識信息化建設。知識經濟管理下的信息化建設能夠讓知識資源管理更為有效的進行,同時還能夠全面提升企業(yè)的核心能力。隨著當今社會超信息化時展,企業(yè)獲取信息的能力與途徑也在不斷提升,而信息技術的普及應用正需要企業(yè)通過技術平臺來充分發(fā)揮知識的力量,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經濟利益,如數據技術能夠提供知識挖掘和信息儲存工具,網絡技術能夠提供信息交換平臺等等,企業(yè)只有加強信息化建設,才能夠使企業(yè)知識管理變得更為快捷,并進一步從根本上提升企業(yè)核心競爭力。
(4)重視學習型企業(yè)管理方式。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yè)人員學習能力的高低和對知識技能的掌握水平已然成為了企業(yè)競爭優(yōu)勢的主要來源,而在當下企業(yè)的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也多表現出學習型的特征。因此,要想在知識經濟管理下創(chuàng)新企業(yè)發(fā)展,就要重視學習型管理,不斷增強對知識的積累與更新,在企業(yè)打造學習與工作和諧一體的氛圍。同時,企業(yè)還要將工作與新型教育模式緊密結合起來,為企業(yè)員工的終生教育提供環(huán)境支持,將企業(yè)打造成學習型組織,從而推動企業(yè)整體水平的提升。
3.結語
篇5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內涵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
1.從絕對公平到相對公平
眾所周知,傳統觀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絕對公平”,主張義務與權利分配的絕對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場主體適用于同一規(guī)則和制度,不考慮個人特有的其他稟賦和狀況。而經濟法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和公平則是在考慮個人的特殊處境和狀況差異,區(qū)別權利和義務分配的相對公平。
2.從局部公平到整體公平
局部公平顧名思義,是指一定范圍區(qū)間內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體或者一定的區(qū)域之內。整體公平則是全部范圍的公平,著眼于全社會,以社會整體的利益作為公平正義的評判準則。經濟法著眼全社會的整體利益,規(guī)制市場主體的行為,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3.從現實公平到長遠公平
和諧社會,講求長遠利益及現實利益的權衡取舍。在公平問題上,同時適用這一規(guī)則。單純看重現實公平,極易導致對資源環(huán)境的過度開發(fā)和破壞,損害長遠公平。經濟法的基本理念是講求長遠公平,一系列的相關法律規(guī)制和約束旨在促進社會的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在保障現實公平的前提下,不損害長遠利益長遠公平。
二、經濟法實質正義的意義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做到了從絕對正義向相對正義,局部正義到全體正義,當前正義向長遠正義的過渡,不再只是以一個單純的標準來分配權利義務,恒定正義和公平,而是從實際出發(f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個體所在的不同狀況分配權利義務,也不再只是單純的著眼某個特殊群體,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為出發(fā)點來判定公平正義,不再目光短淺的只注重現實正義,而是著眼于長遠的公平和正義,堅持可持續(xù)的策略和眼光。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有諸多方面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經濟法追求的實質正義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關注社會弱勢群體,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的作用。經濟法實質正義的相對正義,在分析不同個體所面臨的不同稟賦的情況下,對不同個體進行不同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在這種權衡中可以做到對弱勢群體的傾斜。經濟法的實質正義,使得弱勢群體在殘酷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得到了一定的關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對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和諧社會起到一定的作用。經濟法主要是調節(jié)市場經濟制度下的相關主體的利益關系,規(guī)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維持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并且經濟法實質正義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準則,相關法規(guī)制度對于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以長遠正義為追求,所有這些都遵循了可持續(xù)長遠的發(fā)展觀,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
(一)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機制
1.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依賴于政府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著眼于獲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視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個體的利益。市場經濟存在的弊端諸如自發(fā)性、盲目性、滯后性,容易帶來經濟產業(yè)結構問題、資源浪費環(huán)境污染、貧富差距等一系列與社會公平正義相違背的惡劣后果,并且如果僅憑市場自發(fā)調節(jié),放任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是沒有辦法解決上述問題的,也就沒辦法實現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實質正義。所以,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預也就是宏觀政策調控發(fā)揮作用,促進實質正義的實現。宏觀調控政策協調經濟活動下的各種矛盾,消除影響實質正義實現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稅收財政政策進行財富的再分配,縮小收入差距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通過制定稅收產業(yè)政策進行產業(yè)引導,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yōu)化。
2.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依賴于企業(yè)的社會責任感
企業(yè)作為社會經濟的主體,在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實現實質正義必須要加以調節(jié)的主體。需要增強和激發(fā)企業(yè)的社會責任感,促使企業(yè)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考慮社會效益,促進企業(yè)在資源環(huán)境保護方面發(fā)揮作用,響應國家政策,優(yōu)化企業(yè)產業(yè)結構。另外,增強企業(yè)的社會責任感,促使企業(yè)完善職工權利保障制度,企業(yè)福利制度,使得企業(yè)在增加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差距方面發(fā)揮作用。
3.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依賴于立法、執(zhí)法、司法機制
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不僅依賴于政府和企業(yè),同時也需要立法、執(zhí)法、司法機制的支撐。立法機制對實現實質正義的影響是主要是權利義務分配方面。立法機制權利義務分配是實質正義的起點,立法過程中對于經濟主體需要進行分析和判斷,并以此做出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依據個體的不同特質和差異,進行權利義務的傾斜實現不同的分配,以實現經濟法下的相對公平而不是單純的絕對公平。立法機制是實質正義的起點,進行權利義務分配之后,需要執(zhí)法體制發(fā)揮作用,將這些法律規(guī)章應用于社會實踐。執(zhí)法活動主動的進行行為干預,對于違反相關法律的經濟主體進行直接處罰和約束,譬如,執(zhí)法質量檢查對相關生產經營企業(yè)的查處,對于壟斷行為的判罰,極大的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保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正義。有效的執(zhí)法活動是促進實質正義實現的重要機制。司法機制作為法律發(fā)揮作用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同樣也對實質正義有著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職業(yè)道德和素養(yǎng),審判和訴訟機制都對司法活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進而對實質公平產生很大的影響。培養(yǎng)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加強法官隊伍的知識建設和職業(yè)道德教育,建設專門且完備的審判機制和多元的訴訟機制,發(fā)揮司法機制在實現實質正義方面應有的作用。
(二)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過程中的阻礙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離不開政府和企業(yè)團體的共同努力,只有當政府的干預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機制共同發(fā)揮作用,互補互助,相互促進時,才能更好的促進實質正義的實現。政府的宏觀調控,全局干預是可以化解掉市場經濟體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但是政府的宏觀調控的實現也是需要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相關政府部門往往消極疲軟,不能很好的發(fā)揮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發(fā)揮政府干預對于促進經濟法實質正義的作用。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還依賴于市場主體的相關企業(yè)、企業(yè)家的社會責任感。企業(yè)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對于實質正義的實現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很多企業(yè)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視相關市場交易規(guī)則,無視競爭,進行大規(guī)模的壟斷經營,更有甚者,生產一些質量不過關的產品投放市場,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極大的損害。一些沒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yè)帶來較大的負外部性,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會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運行帶來不利影響,直接影響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
四、結語
篇6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息是資源,是企業(yè)生存和發(fā)展的保障,信息的缺乏也是阻礙我國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對信息的重要性進行了闡述,并指出了中小企業(yè)在獲取信息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措施和建議。
我國中小企業(yè)以其規(guī)模小,產品單一、交易成本低,經營靈活,適應市場變化快等特點在夾縫中生存,在競爭中成長壯大,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主要構成部分,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10月底,我國中小企業(yè)數已達到4242萬戶,占全國企業(yè)總數的99.6%,創(chuàng)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8.6%,創(chuàng)造了75%的城鎮(zhèn)就業(yè)崗位。中小企業(yè)已是我國國民經濟中一支重要的力量,提高我國中小企業(yè)的整體實力,對國民經濟的均衡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網絡信息技術的迅猛發(fā)展,面對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yè)和大量涌入國內的外國公司及其先進的科學的管理方法,中小企業(yè)自身的弊病、問題和缺陷也越來越突出,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是信息缺乏,如不及時解決不但將制約其自身發(fā)展,同時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的提高也將產生重大影響。
一、信息在中小企業(yè)發(fā)展中的作用
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fā)展,工業(yè)性社會正步向信息型社會,企業(yè)資源也由資本轉變?yōu)樾畔?、知識和能力,市場需求瞬間萬變,企業(yè)競爭最關鍵的問題是及時滿足客戶的需求,甚至了解客戶超過了解自己。正如比爾.蓋茨在其《未來時速》一書中寫道:“將您的公司領先于眾多公司的最好方法,就是利用信息來干最好的工作。您怎樣收集、管理和使用信息將決定您的輸贏?!敝芾韺W家Simon也認為“信息是影響人改變對于決策方案的期待或者評價的外部刺激”。信息影響決策,信息對管理各環(huán)節(jié)各步驟都有重要的作用,沒有信息,各級管理者就無法做出有效和正確的決策。信息的作用具體表現在可以指導生產計劃的制定,產品設計、研發(fā)、組織貨源,優(yōu)化資源包括人財物的合理配置,減少生產環(huán)節(jié)不必要的浪費,降低成本,贏得競爭優(yōu)勢,獲取最大利潤。
二、中小企業(yè)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分析
中小企業(yè)獲取信息的途徑一般有以下幾種:第一獨自調查研究收集(包括從報紙雜志等媒介收集);第二,企業(yè)領導層通過社交活動收集;第三,來自政府有關部門;第四,用戶或客戶反饋信息;第五,交易會、展覽會、專業(yè)會議;第六,科技文獻、專利文獻;根據2004年有關部門進行的樣本抽樣調查得知采用第一種方法獲取信息的中小企業(yè)占42.6%,采用第二種方法獲取信息的中小企業(yè)占19.1%,采用第三種方法的占2.3%,采用第四種方法的占30.4%,采用第五種方法的占5.3%,采用最后一種方法的占0.3%。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yè)獲取信息的主要方式是企業(yè)自己從報紙雜志上收集,其次才是直接從客戶獲得反饋信息。獲取信息的方法比較間接、傳統、原始,與國外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信息管理系統采用網絡技術直接獲取信息相比具有速度較慢,獲取信息量小、不全面、不完整、較分散、針對性不強,信息滯后、及時性和適時性較差、表現形式單一、心理獲取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容易出現差錯等特點。在全球商業(yè)競爭白熱化的今天,誰及時擁有高質量的信息就意味著誰擁有了競爭力和市場份額,信息獲取方法的選擇和速度及信息的質量關系著企業(yè)的生死存亡。
三、促進信息化建設對策
政府出錢扶持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yè)買服務。
1.轉變管理觀念,強化信息意識。中小企業(y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比較嚴重,任人唯親,勞動力素質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隨意性強,人財物浪費比較嚴重,雖然也逐步認識到信息的重要性,但從根本上還沒有樹立利用信息管理的思想。企業(yè)內部上至管理層下至一般員工都應轉變觀念,充分利用信息、采集信息,對信息進行分析,進行資源合理配置,優(yōu)化整合企業(yè)生產組織結構,合理制定生產計劃,進行事前預算、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降低企業(yè)營運風險,經營風險,利用信息創(chuàng)造價值,增加利潤,提高勞動生產率。強化信息重要性觀念,使其深入滲透到每一個員工的意識中,增強企業(yè)凝聚力。
2、充分利用現代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增強信息的及時性、適時性、準確性和表現形式多樣化。及時性是指你需要的時候擁有它,適時性是指擁有最新的信息,準確性是指沒有差錯,表現形式是指不僅僅是報紙雜志還可以是影碟、聲音、圖像等等。信息技術已越來越多地運用于商業(yè)領域,成為實現管理控制的手段,企業(yè)所需信息包括市場信息、內部管理人力資源信息、成本信息、銷售信息、庫存信息、客戶和合作伙伴信息等等。中小企業(yè)目前絕大多數沒有實力引進ERP先進管理信息系統,但可以從成本效益原則出發(f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通過普及電腦的使用建立企業(yè)信息網站,客戶信息數據庫、員工信息數據庫,合作伙伴數據庫,通過網絡手段與內部員工、客戶、合作伙伴進行交流和溝通,實現資源共享,應用信息和通信技術到各組織模式中,對中小企業(yè)的組織分工進行有效整合,使各種職能和企業(yè)充分發(fā)揮優(yōu)勢,提高營運效率,對供、產、銷、及售后服務各環(huán)節(jié)加以監(jiān)控,同時建立密切聯系,加快流通速度,減少庫存成本,消除作業(yè)連中不能增加價值的作業(yè),促進企業(yè)整體價值鏈的優(yōu)化。同時可以及時了解產品市場信息變化,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決策者使決策則及時做出調整,推出滿足市場需要的產品,縮短產品生命周期,確立企業(yè)競爭優(yōu)勢。建立研發(fā)、生產設計、市場營銷、售后服務等一體化的跨部門的橫向組織。競爭優(yōu)勢不僅來源于成本價格,重要的是維護客戶的滿意度、忠誠度。信息缺乏是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得主要障礙之一,所以隨時了解市場變化、客戶的信息、內部人員、資源信息和資金金融信息對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3、建立有關政府服務機構和中介機構。使政府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針對中小企業(yè)資金不足,管理方式落后,人員文化素質低,很多中小企業(yè)大規(guī)模地使用計算機系統條件還不完全具備的特點,政府應為其獲取信息增加渠道和方便,提供各種經營信息包括提供市場信息、技術信息、金融信息和人才信息,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yè)服務的服務機構和中介機構,大力扶持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為其發(fā)展創(chuàng)建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和政策環(huán)境。
4、提高勞動者素質。中小企業(yè)一方面應淡化家族式管理模式,大量引進人才,特別是IT人才,同時對內部員工建立人才激勵機制,普及電腦知識,加強并組織在職培訓,接受各種專業(yè)訓練,激勵員工積極參與學習,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yè)技能。通過對有重大貢獻的員工委以重任,授權、授股等方式留住人才,為其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和制度環(huán)境。在企業(yè)內部建立良好的學習氛圍。引導企業(yè)向更高層次發(fā)展。
參考文獻:
[1]林漢川.中國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新與可持續(xù)發(fā)展.[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2004.
[2]劉東杜占元.中小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
篇7
一、知識經濟要求職業(yè)教育重視對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yǎng)知識經濟的生命和源泉在于創(chuàng)新??知識創(chuàng)新、技術創(chuàng)新。因而經濟與科技的競爭,就不僅僅是人才數量的競爭,更重要的是人才素質的競爭。在這一背景下,不論是培養(yǎng)何種規(guī)格的人,都必須把創(chuàng)新意識與創(chuàng)造能力的培養(yǎng)放到重要的地位。為此職業(yè)學校要建立與知識經濟相適應的發(fā)現式、創(chuàng)新式的教育模式。要做到這一點,最關鍵的在于兩個方面:
一是要改變過去職校特別是中等職校中“應試教育”的傾向。
中職畢業(yè)生由于就業(yè)困難,升學愿望更加強烈,導致了升學競爭的加劇,“應試教育”的產生,使得作為手段的考試成了不少學生追求的主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的。因此他們的學習常常停留在知識的表層,而對蘊含在知識中的智能價值則不很重視,其素質的提高也就成了空中樓閣。這種情況不改變,創(chuàng)新意識、創(chuàng)造能力就成了無本之木。職校摒棄“應試教育”的傾向,可從根本上解放學生的思想,活躍學生的思維,有利于學生全面素質的提高,這正是激發(fā)學生創(chuàng)造力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
二是要優(yōu)化學生的知識結構。
知識經濟需要具有綜合能力的通才,只有專業(yè)技能是不夠的。為此,要改變過去職校在人才培養(yǎng)方面存在的知識面過窄、過專、過偏的現象,進一步拓寬專業(yè)范圍,淡化專業(yè)界線。在課程設置中要削技強干,加強綜合性強、適應面廣、有較強的遷移價值的基本理論與基本方法的教育與訓練,以此來增強學生對科技發(fā)展新趨勢的反應能力與創(chuàng)造潛能。
三是要加強學生的心理素質教育。
面對競爭,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永遠是勝利者,相反,失敗卻是常有的,理性地面對失敗,經得起失敗的考驗,應當成為現代人必備的基本素質之一。為此,職校要改變過去對學生重智力培養(yǎng),輕心理健康教育的現象,要在重視培養(yǎng)學生智力的同時,通過各種方式,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著重培養(yǎng)他們開拓進取、自強自立、艱苦創(chuàng)業(yè)的精神,以及對挫折、環(huán)境變化的適應能力。
二、知識經濟要求職業(yè)教育的課程不斷更新且呈綜合化知識經濟時代,知識更新周期縮短,職校要改變過去課程設置上的單一、狹窄現象,加強課程綜合化。要根據人才市場的現實需要和科學技術發(fā)展的潛在要求,科學地確定各類教育的結構和各類課程的比例,力爭做到:
(1)既重視課程的應用性,又不否定課程的基礎性。在注重應用性的前提下,夯實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能力,使學生具有較大的自我學習和發(fā)展的潛能。
(2)既重視課程的專業(yè)性,又不否定其適應性。職業(yè)教育的目標是培養(yǎng)生產、管理一線的應用型人才,這就決定了課程及課程體系必須以職業(yè)或職業(yè)群需要作為重要依據加以框定,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但在注重專業(yè)性的同時,也要在課程設置中注重學生適應性從業(yè)能力的培養(yǎng)。這種能力更多地表現為奠定在較高科學文化知識基礎上的一種遷移能力。否則,專業(yè)太窄,無法使他們的知識、能力、品格得到全面發(fā)展,容易造成他們專業(yè)不對口而一時無法向其他領域轉換。
(3)文理學科相互滲透。目前,我國職教培養(yǎng)的人才知識面窄,文理學科各不相通,已不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需要。為此,在課程設置上應文理兼容。
(4)增加選修課。特別是中等職業(yè)學校,過去選修課較少,有些學校甚至沒有,這顯然不符合知識經濟發(fā)展所需的人的全面發(fā)展。因此,職校應增加選修課,且允許學生跨專業(yè)選修課程,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和他們對知識技術的自主選擇權利,擺脫他們的被動客體地位。這有利于學生全面地認識知識,使其素質全面提高。
三、知識經濟要求職業(yè)教育有高素質的師資隊伍
職業(yè)教育要求培養(yǎng)有較高綜合素質的人才,也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目前,職教師資水平參差不齊,教師知識結構不合理,實踐動手能力弱,這勢必影響教學、科研水平的提高。為此,職教要大力加強教師素質的培養(yǎng)與提高。
1.培養(yǎng)一大批一專多能的師資隊伍。
職業(yè)學校的教師在以本學科教學為主的前提下,根據學校教學需要及自身條件和興趣,選擇一至兩門與本學科相近或相關的課程進行系統學習。這有利于更好地協調課程間關系,也有利于教師從專才向通才發(fā)展。
2.優(yōu)化教師的知識結構。
職教師資知識結構中應有三個基本要素:專業(yè)學科的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基礎學科知識和交叉學科知識。這有利于教師自身知識體系的完善,有助于教師以簡馭繁、觸類旁通,更有效地發(fā)揮其“傳道、授業(yè)、解惑”職能,從而順應知識經濟對職教師資的要求。
篇8
情景教學法就是將實際操作與理論教學結合起來而形成的一種教學方法。簡單地來說,就是要求老師在講課的過程中創(chuàng)造出一種生動的學習環(huán)境,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能夠身臨其境,并且更好地認識問題,對知識的脈絡更加地清楚,讓學生盡可能多地掌握知識。情景教學法是經過實踐檢驗的教學方法,具有十分顯著的教學效果,使學生能在理解的基礎上實現對知識的掌握,開發(fā)出大腦的最大潛力。中職計算機專業(yè)教學就其他的學科來說,理論知識比較龐雜,同時又需要很強的動手操作能力。然而,中職院校的學生又普遍存在對知識的理解能力不強,缺乏自主性學習的特點,所以,致使學生對計算機的學習比較厭煩。雖然現階段的教材不斷進行改革,但還是治標不治本。于是,情景化的教學應運而生,其不僅能夠提升課上的學習效率,還能夠提高學生的創(chuàng)造性思維能力及自主學習能力。
二、情景教學法在中職計算機教學中的應用
情景教學法就是為學生創(chuàng)造一個生動的學習環(huán)境。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聯系日常生活中的實際情景,尋找到學生感興趣的素材,讓理論結合實際,使學生更加積極地投入學習中。
1.在計算機專業(yè)的學習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三分鐘的熱血”的現象
通常學生在接觸新知識時,都會十分的興奮,在看到老師能夠熟練地應用計算機時,非常的羨慕,并迫不及待地想要學習。但經過一段時間,“見識”到計算機知識的單調和枯燥后就失去了學習的熱情。比如,老師在講解Word的文本操作時,布置任務讓學生進行實際操作,大部分學生都會敷衍了事,這就是計算機教學中的一些弊端,而這些問題利用情景教學法就能很好地解決。首先就是找到問題的根源,學生之所以會敷衍了事,主要是在心底認為自己學不會,久而久之,這種想法就在心里根深蒂固,認為怎樣學自己都是學不會的,從而自暴自棄。然而,在生活中,學生對歌詞等自己感興趣的事物卻毫不含糊,這就說明是學生情感上出現了問題。我們大可以按照學生記歌詞的情景,將知識點用歌詞的旋律串聯起來,編成一首歌,這樣,學生在學習起來就有了興趣,也更容易記憶了,這種教育方法就是情景教學法。
2.中職學生在理解能力、知識儲備上具有一定的欠缺
計算機專業(yè),對學生來說有一定的難度。這就要求老師要通過創(chuàng)設歡快的學習環(huán)境,激發(fā)學生對學習的熱情,引導學生相互之間交流學習心得。在課堂上,學生可能有很多的問題,如果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日積月累就會造成學習上的困難,甚至最后放棄學習。這就要求老師要及時地處理學生學習上的疑惑,讓學生一直保持積極進取的精神。對于一般的問題老師要總結思路,讓學生以小組形式進行學習,讓學生相互幫助,相互合作。進一步提高學生合作交流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
3.加強實踐
與單純的背誦記憶相比,實踐得到的知識更容易記憶。在實踐中,老師要督促學生及時進行總結、整理,否則,一些知識就會混為一談。這就要求老師在學生實踐時,要提出一些針對性的課題,有目的地引導學生自主學習,總結實踐經驗。使學生得到一套自己學習知識的體系,使學生能夠系統地學習,引起教學的量變到質變。
4.情景教學法雖然能夠幫助學生學習,但是,它對老師也有很高的要求
首先,在教學工作展開之前,老師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在講課過程中,全憑現場發(fā)揮是不能展現情景教學的效果的。就以計算機五筆打字來說,老師必須先熟悉教材中的知識脈絡,徹底地了解教材的目標。再加上之前就準備好的案例,將案例與教材合理地結合起來,讓學生更好地理解課本的內容。打開學生的思路,引起學生的興趣,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上課之前的準備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不但能夠加強課堂中的學習氛圍,還可以提高學習的興趣,使學生掌握的知識更加牢固。
5.情景教學過程中要抓住問題的根本
老師在設置情景之后要考慮情景是否合理,能否引起學生的興趣。并且要注意中職學生理解問題的能力,一旦超出學生理解的能力范圍,那么情景的設計就變得毫無意義。另外,在情景教學中,情景的設計頻率也要在一個適當的范圍內,頻率太低或太高,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老師要找到一個平衡點,將情景教學的作用發(fā)揮到最大,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學生的學習成績。
三、結語
篇9
(一)基本價值
以法律價值扭合與法商復合理念為考量長久以來,之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爭議不斷,在政府工作報告給予官方認可之后,學界爭議暫時擱息。但之于經濟法理念價值的思辨,法學學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據漆多俊教授的觀點,經濟法的價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渲赋?,“以上各項價值及他們間的層次關系,無論對于法或對于其他社會規(guī)范,是一致的,這是它們共同的價值體系(價值鏈)”;“經濟法是法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同一般法的價值一樣,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的價值鏈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也是效率與公平”。筆者認為,這并非是法價值的簡單堆砌,而是相互關聯、有機聯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價值凈效應的合攏。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的價值體系,不妨視為某種程度的締結與扭合;從另一方面觀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的價值體系完成經濟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證成,使其與政策規(guī)范相區(qū)分。筆者贊同漆多俊教授的觀點,還落于其與法商復合理念的契合。筆者將法商復合理念分解,“法”對應制度與規(guī)范,“商”對應經濟與管理。則探求制度、規(guī)范、經濟、管理背后的價值關懷,仍可得出正義、公平、效率、秩序的結論。而漆多俊教授強凋的中心價值鏈“效率一公平”,恰與“經濟一規(guī)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經濟一規(guī)范”)與經濟法又存在某種冥合。鑒于法商復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漆多俊所提的法價值已然包括四項內容,何以法商復合理念之“法”只有兩項內容。筆者認為,不應簡單囿于所謂廣義與狹義的文字之辯,尚應另覓佳徑。具體而言,包括兩點:其一為法制與法治的區(qū)別,法商復合理念之“法”強調法制(靜態(tài)居多),與“商”對應;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價值由應然角度出發(fā),發(fā)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內涵不同。其二為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對照經濟基礎,法(規(guī)范)同步體現的價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導價值
以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為考量之于經濟法的特殊性,其主導價值不應簡單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根據一些學者的觀點,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所烘托的價值可以視作其經濟法的主導價值。筆者認為,人是社會性群居動物,“人是社會的人,社會是人的社會”,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異,但究其實質,探其邏輯,則應屬連貫一致無疑,并無相悖之處。強調經濟法的主導價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會科學的研究邏輯??茖W本身是人的一種理性思維運動,與人性有著天然的聯系。休謨指出,因其潛在地受制于人們的認識范圍且要由其的權力與能力來判斷,所有各種科學均或多或少地與人類本性有關,也均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關于人的科學。西方古典人文與近現代人文主義的實踐已經證實:人性問題是一切社會科學的研究起點。第二,勾連“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政策。筆者認為,社會本位是異于(但不介于)個人本位與國家本位的“第三條道路”。經濟法價值由人本觀念主導并不意味著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經濟法所帶有的隱性公法色彩業(yè)已基本得到學界的公認。與以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為前提假設的民事法律不同,經濟法與政策的關系要緊密得多。所幸的是,當下政策同樣倡導“以人為本”的和諧,使得經濟法所受政策影響間接成為經濟法主導價值的佐證。另一方面,“以人為本”的價值內涵,在不同時代的側重各有不同,當下經濟法理念中“以人為本”的訴求突出對可持續(xù)發(fā)展觀念的表彰?!暗谌?,厘清與法經濟學的關系。12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響最盛的當數法經濟學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為經濟法的正當性提供了一種間接證明外,它成為一種研究方法的變革,一定程度上支撐經濟法存在與發(fā)展。然而,法經濟學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經濟學領域,一切法律制度作為一種被經濟效益(成本與效率)衡量的對象以及衡量經濟效益的一種尺度。有學者從“道義價值”、“功利價值”、“實證價值”來論證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關系,固然為兩者區(qū)分提供有效依據,但筆者認為人本觀念的架構,除了夯實民法之外經濟法的特殊地位,也進一步明確“經濟法學理念”與“法經濟學工具”的關系。
(三)輻射還是反映
管窺部門法反映經濟法理念的“悖論”之于部門法反映經濟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論:部門法既然反映經濟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經濟法之一支?筆者認為,解釋這一“悖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第一,部門法的劃分與現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安块T法”的提法,或濫觴于中國法理學界的理論劃分,多對應于應然體系;現行法的制定則是依據現實生活所需,由政策或習慣轉化而來,多受命于實然需要。例如,關于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的部門法歸屬,似乎存在納入商事法與金融法兩可的情況,甚而一些金融法領域的學者根據現實需要與國際潮流,將民法中擔保法亦納入金融法研究范疇,力圖使之體系日臻完整。之于經濟法所周延的對象,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僅競爭法的歸入在學界尚無較大爭議。“部門法”既是動態(tài)變化的,用靜態(tài)的形式邏輯進行判斷或者實現類似民法上的“涵攝”,多少存在困難。有學者提出經濟法“時空性”的特點,意在驗證經濟法的發(fā)展與融合、逡巡至圓熟,筆者簡陋,僅假借“時空性”特點作為部門法變化演繹的理論依據,以證與現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對號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項的需要。以婚姻登記與物權登記為例,登記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記與物權登記確屬行政程序無疑,但僅就常識而言,亦能斷定婚姻法與物權法不屬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項的需要,以表彰或確認相應法律關系或權屬關系。第三,基于解釋學的技術。以刑法醉酒駕駛入刑為例,刑法學的解釋借助社會危害性、可非難性等價值判斷、犯罪構成要件等工具,而筆者以法經濟學之外部性解釋,似乎亦能自圓其說。法律規(guī)范的犬牙交錯與成文形式,為解釋學的活躍提供了空間,基于各部門法的理念對法律規(guī)范的解釋,為法律規(guī)范的“良法證成”與修葺完善提供條件。但是筆者認為,(其他)部門法反映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紤]到法律的消極性,使用“反映”一詞或有不妥。筆者認為,應當是經濟法理念的輻射效應,對其他部門個別或些許法律規(guī)范的深入。以侵權責任法為例,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明確在法律中使用了“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边@與大陸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論——以填補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時間與立法背景,《侵權責任法》此一立法規(guī)定受經濟法理念影響(輻射)的頗深痕跡顯而易見,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經濟法理念或難成立。法律在其消極性之外,作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與拘束力對社會正向的有效效應,成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鑒。對于經濟法理念的輻射,理宜亦然。
二、經濟法的價值回應: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涵蓋之殤
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同一主體(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門調整對象與調整任務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為不同法律部門的主體,對該“身份”的概括與類型化即是對不同部門法主體的提煉?!敖洕ㄊ欠翊嬖谧约旱莫毺刂黧w制度,關鍵就在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任務是否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對于其主體產生什么特殊要求,賦予了何種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主體特色?!崩钣迅淌谡J為,經濟法的主體可概括為經營者、消費者與政府?!毕M者與經營者的概念已經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用,且法律對其亦有明確定義,是市場規(guī)制法保護或規(guī)制的對象。在確定經濟法的主體為消費者、經營者與管理者之后,以何者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為一個重要問題。筆者贊同徐孟洲教授的觀點,應以消費者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主體體系。根據徐孟洲教授的觀點,“‘以人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費者為本”’、“從經濟學的理論出發(fā),消費者也應該得到優(yōu)先保護”、“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應該給予特殊保護”。20除此之外,筆者認為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理由還有如下兩點:第一,消費者的保護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種措施與制度,并非消費者保護的單行法所能解決。在現代社會,消費者的法律保護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須依靠經濟法,發(fā)揮政府與消費者組織的作用,運用經濟法理念與調整手段,體現政府的管理與參與。相關法律或者直接為消費者的保護而制定,或者將消費者的保護作為主要目標之一,是消費者保護的專門制度,體現以消費者為本的觀念。第二,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較之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理論更為直接?!笆袌鍪ъ`”、“無形之手”的缺陷構成經濟法宏觀調控的理論依據。筆者認同這一觀點,但筆者認為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界限較難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論,伴隨固有的間接性。不妨以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奠定經濟法的主體體系,畢竟政府何時干預、如何干預都是依賴于對消費者行為反饋后的決策,而消費者保護是貫穿始終的,具有直接性。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與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理論,窺其實質是一物兩面,但以消費者為本的理念可有“橫看成嶺側成峰”之效。此外,強調經濟法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恒為國家,易與行政法混淆,經濟法的社會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關注以消費者為本的理念,實踐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亦頗有必要。
(二)回應經濟法價值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輻射效應經濟法屬于由公權力合理敢于(市場)經濟的法律,通過綜合的調整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經濟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同時也是經濟法法益目標的深入與具體化,使得經濟法在立法的價值取向上更具針對性。。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就是以市場規(guī)制法為主體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因為市場規(guī)制法有著共同的主體(消費者、經營者與管理者),其調整市場的競爭關系與交易關系,以消費者的保護為基本價值追求設計經濟法的規(guī)范與體系,可以增強經濟法的體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間的內在一致性,提升消費者保護的力度。具體而言,其能體現其與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會法的內在聯系,甚而有效發(fā)揮經濟法理念的輻射效應。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體系是現階段中國消費者保護現狀的需要;是‘以人為本’理念在經濟法中予以落實的需要;是推進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體系化的需要;也是促進經濟法內在體系和諧的需要?!?/p>
三、經濟法的價值表彰:揚棄部門法理論的對峙與融合
(一)實踐需求
經濟法的發(fā)展進路政府主導經濟發(fā)展成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主旋律,改革開放最強烈、最直觀的呈現無疑是一種滲透于經濟、政治與社會各個領域的轉型。強烈而直觀的社會轉型過去存在,現在正在發(fā)生,將來也會出現,如此的社會轉型孕育著巨大的法律調整需求,實踐需求催逼經濟法的醞釀與成型,勾勒經濟法的發(fā)展進路。轉型脈絡抑或清晰可陳,但經濟現象浩如煙海,筆者僅枚舉幾例典型并試做如下概述:之于“三農問題”,中國農村已由熟人社會轉向半熟人社會,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逐步規(guī)范,市場運作的發(fā)展機制逐步滲透,農村金融的形成機制逐步發(fā)育。解決“三農問題”,既要運用市場機制鼓勵農民參與市場交易、投資設立鄉(xiāng)村企業(yè),又要通過糧食補貼、小額信貸扶持等公共管理機制予以扶助,兩者的交叉運用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籌。而當農民逐步成為消費者時,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濟法理念將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之于國有商業(yè)銀行改革,既要考慮民商法層面的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還要考慮國有資產法意義上的國有金融資產監(jiān)管。國有金融資產監(jiān)管本身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籌當無異議,就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對金融}肖費者的投資保護問題,貫穿以消費者(保護)為重點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經濟法的理念輻射。之于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27,構建法人治理結構是其類型化治理的核心。與一般的營利性機構不同,事業(yè)單位的非營利性決定了其在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Theory)時勢必涉及社會公眾,且事業(yè)單位理事會構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減政放權,對于公益類事業(yè)單位完全適用行政法顯然已無法滿足時展的需求,基于教育醫(yī)療的服務對象實屬消費者無疑,其部分法律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是更優(yōu)選擇。上述問題是當下中國社會、經濟面臨轉型問題的縮影,亦由此可見,除了政府主導之外,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的鮮明特征還包括“體制轉型”與“進程壓縮”。所謂“體制轉型”,意指中國的現代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而來,由于缺乏發(fā)育成熟的市場機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設置,這種轉型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不牢固,盡管推動這一轉型的力量理論上會越來越增強。所謂“進程壓縮”,意指中國用短短二十多年時間走完了西方國家二百多年走過的路,邁進了現代市場經濟的門檻,這種跳躍式的速成發(fā)展誠然給國人帶來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國巨大的驚呼,但同時由于過分強調速度而忽視質量也遺留了無數的問題?!绑w制轉型”與“進程壓縮”的經濟實踐導致眾多經濟與社會問題以一種“疊加式”或“復合式”的形態(tài)存在,為經濟法的發(fā)展進路明確方向。
(二)理論回應
篇10
關鍵詞:法律價值;發(fā)展公平;社會整體效益;矯正公平
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一直是經濟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經濟法學者于自身的理念和價值觀,闡釋、構建出各自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經濟法價值是法律價值的子系統,探討經濟法的價值內涵,必須首先明確什么是法律價值以及法律價值的分類,由此在對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內涵進行準確定位的基礎上再對其進行論證。
一、法律價值的概念和分類
1.法律價值的概念
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①從哲學的角度考察,一種事物的價值是指它對人類、對社會的效用關系。法律價值是一種具體價值,首先,法律價值的概念不是一個屬性范疇,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種屬性,包括法律的各種作用、法律的階級意志性和強制性等,只是法律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和條件。盡管法的客觀屬性對說明法的價值有意義,②但相對而言,主體及其內在尺度是形成法律價值的主導因素。其次,法律價值的概念也不是一個意識或理念范疇,而是一個反映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之質、方向和作用的范疇,或者說,是反映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的范疇。價值論認為,價值的形成和發(fā)展是主體與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這一過程可以概括為“認識-評價-實踐”。③單從法律(客體)或單從主體的角度都難以界定法律價值,只有從主體與法律的特定關系中才能界定法律價值。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法律價值是一定的社會主體需要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象的關系的一個范疇”。④最后,法律價值概念的實質意義在于說明法律如何服從和服務于人。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法律的價值是主體通過認識、評價和法律實踐促使法律適應及服從主體的內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對主體的從屬關系。⑤
2.法律價值的分類
(1)法律價值事實和法律價值目標
法律價值事實,即主體與法律之間價值關系的實際狀態(tài),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法律價值主體通過法律實踐作用于法律,推動價值關系發(fā)展的結果,是特定時空下的特定主體與法律之間價值關系的存在狀況。法律價值目標,即表現為廣泛認同的預見和期望的法律價值關系運動的方向與前途,是由法律價值關系的客體發(fā)展的必然性以及主體的認識三個方面綜合作用的結果。它的形式是主觀的,即它所表現出的預見和期望;它的內容是客觀的,即它表現出的預見和期望是對價值關系發(fā)展的客觀必然性的認識與反映。由于法律價值目標的這種主觀性和客觀性的辯證統一,法律價值目標在人們的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導向作用。
(2)法律的個人價值、群體價值和社會價值
從法律價值關系主體類型的角度來看,不同類型的主體可以同法律結成不同的法律價值關系。這樣,法律價值可以分為法律的個人價值、法律的群體價值和法律的社會價值。
法律的個人價值,就是個人與法律結成的價值關系。在這里,個人不僅是指具體的個人,而且可以指一般的個人或抽象的個人。法律的群體價值,就是法律與社會群體結成的價值關系。這種價值關系中,主體的尺度就是特定社會群體的利益和需要。在法律的各種群體價值中,統治階級或處于領導地位的社會集團與法律結成的價值關系往往起著領導作用。法律的社會價值,就是人類全體或社會整體與法律之間結成的價值關系。在這種價值關系中,主體尺度就是人類全體或社會整體存在及發(fā)展的需要和利益,個人自由與社會的和諧是最高的價值標準和價值目標。
(3)目的性法律價值和工具性法律價值
我們基于目的與手段的相對性,立足于法律價值體系內部各種價值之間的主次關系,按照法律價值的性質和內容,可以把法律的價值分為目的性法律價值與工具性法律價值。目的性法律價值,則是指法律滿足那種以更高目標為理由的需要所形成的法律價值,也就是以實現和完善其它法律價值為依托或歸宿的法律價值。這種分類本身具有相對性,目的性法律價值與工具性法律價值沒有絕對的界線,很大程度上是在兩種以上的法律價值間比較的結果。正如喬克裕和黎曉平兩位先生所言:“應當說一切的價值都表現為目的,但有些價值目標是從整體、理想和最終意義上而言的,如自由,這樣的價值我們稱之為目的性的法律價值;有的價值目標則是局部服務性的,如秩序,安全等,從更高的目標來說,它們只是人類生活和社會發(fā)展的條件。這些與更高的價值的實現與完善有關的價值,我們稱之為工具性的法律價值。”⑥一般來說,這種分類法對于在各種法律價值之間進行比較分析是一個有效的理論工具;但也是一個不太精確、缺乏自足性的理論工具。所以這種劃分必須與其它劃分相聯系才行。
二、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應當注意的問題
1.對經濟法的價值取向進行準確的界定
根據以上法律價值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經濟法價值的定義如下:經濟法的價值是主體通過認識、評價和經濟法律實踐促使經濟法適應與服從主體的內在尺度而形成的經濟法對主體的從屬關系。經濟法的價值作為法律價值的一種,與法律價值是特殊和一般的關系,它包含了后者的全部內涵,可以作類似的分類。本文要分析的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在這些分類中屬于經濟法律價值目標、經濟法的群體價值,即社會群體廣泛認同的預見和期望的經濟法律價值關系運動的方向與前途,是由經濟法律價值關系的客體發(fā)展的必然性和主體發(fā)展的必然性以及主體的認識三個方面綜合作用的結果。由此可知,經濟法的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也就是說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指廣大人民群眾所期望的、經濟法應當具有的價值,是經濟法的應然狀態(tài)。
2.要分清法的一般價值目標和經濟法特有的價值目標
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價值取向)中,公平、正義、安全、秩序等,的確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但不是經濟法特有的價值目標而只是法的一般價值目標。在這里應該分析的問題是:在研究經濟的價值目標時,是否應該將法的一般價值目標納入研究的范圍?我們認為,在研究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時,不應該將法的一般目標納入研究范圍。因為這樣不利于突出經濟法價值目標的特殊性;不利于我們正確的把握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不利于我們正確地認識經濟法的地位,以及與其它法律部門相區(qū)別;不利于經濟法學體系的構筑。
三、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1.發(fā)展公平
公平是商品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原則與出發(fā)點,也是傳統民商法固有的一種道德理念與價值標準。經濟法在實踐其自身目的的同時,也在追求公平的價值觀念。從社會生活的領域看,公平主要表現為經濟公平、政治公平和社會公平三個方面。根據公平實現的過程和環(huán)節(jié),可以分為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F代經濟法的公平觀念還特別體現在經濟法所追求的新型公平理念———發(fā)展公平。發(fā)展公平是可持續(xù)發(fā)展觀為公平這一傳統的道德與法律價值范疇注入的新理念與新思維。發(fā)展公平在于謀求:
(1)矯正公平。矯正公平就是對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容易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或已導致不公平的后果的情況進行矯正,旨在實現實質公平為目的的公平。根據其起作用的時間不同,其矯正方式可分為事先矯正和事后矯正兩種。事后矯正是指不公平后果發(fā)生后所進行的矯正,事先矯正是指不公平的后果發(fā)生前,為避免其發(fā)生所進行的矯正。以個人主義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條件、以等價有償為原則的傳統民商法對社會公共產品的供給、不協調的發(fā)展、實質上的不公平無能為力。而行政法主要是對程序正義傾心關注,對公平的矯正不是宏觀和經常性的,且主要發(fā)生在事后。只有經濟法才能從宏觀上及經常性地在事前進行公平矯正。具體而言,經濟法幫助經濟弱者恢復因財產、收入和天賦、能力不平等所導致經濟機會的不平等,強調以形式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的平等,從而更新與拓寬了公平的傳統含義。例如,經濟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和財稅表現出對經濟弱者具體人格的特殊傾向性保護,要求國家通過經濟法規(guī)對不平等的收入和財產進行干預,利用社會財富的目標再分配和對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補償或救濟,即是對矯正公平這一價值取向的生動寫照。
(2)地區(qū)公平。自然資源的分布不均衡,各國、各地所選擇的經濟制度不同,決定了地區(qū)經濟發(fā)展與社會發(fā)展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在世界范圍內體現為經濟力量格局的多極化及高度的貧富不均現象,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愈益演進。這種現象在一國之內也普遍存在,在我國也是這樣。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地區(qū)差距越來越大,這種現象的存在是必然的,但也是不可忽視的,特別是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平衡地區(qū)經濟有著非常重要的經濟意義和政治意義?;谏鐣@腿说乐髁x的觀念,經濟法將結果公平引入自己的價值取向中,在認同分配差距經濟意義上的合理性的同時,更兼顧社會意義上的合理性。經濟法要求國家對不平等的收入和財產實行干預,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結果公平和地區(qū)公平,強調的是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對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補償或救濟。這主要體現在經濟法中的稅法和財政法中。稅法規(guī)定累進所得稅等,收入越高的人納稅的比率越高,收入低于法定納稅水平的公民則不納稅。這是通過對高收入者的一種直接“剝奪”來實現結果公平。財政法則通過轉移支付等,在宏觀上實現地區(qū)公平。
(3)產業(yè)公平。產業(yè)公平是指在一個國家的產業(yè)結構中,根據國家經濟主體和制約經濟增長的客觀國情,各個產業(yè)部類的分布處于比較均衡和合理的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既能維護國家經濟和經濟安全,又能判斷經濟增長和促進結構改善。產業(yè)結構不合理所產生的結構性經濟缺陷甚至致命的經濟損害是極為明顯的:我國50年代中期開始的重工輕農、忽視第三產業(yè)的戰(zhàn)略,導致多年來我國農業(yè)發(fā)展滯后,消費品短缺;而90年代初證券業(yè)與房地產產業(yè)的過度升溫,導致多種產業(yè)資本的集中投入,特別是大量金融資本的直接介入,引發(fā)了這些產業(yè)的非理性現象,并使這些產業(yè)自身理性秩序發(fā)生紊亂。另外,產業(yè)結構的不合理也是1997年開始的亞洲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而民商法和行政法對產業(yè)結構的調整無能為力。因此,產業(yè)公平應該納入國家經濟法規(guī)的調整范圍。
2.社會整體效益
效益原本是個經濟學的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即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比較。只有當成本大于收益時,經濟才是有效益的。效益有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之分。社會中個體經濟活動參與者以其占有或可支配的生產要素(資本、土地、勞動等)來實現自己的利益,這其中的投入與產出比為個體效益;各經濟主體結合形成社會經濟共同體,共同體掌握一定的資本以實現其社會財富最大化,共同體的投入與產出比就是社會整體效益。
人們曾經認為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是一致的,個體效益的最大實現就可促進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這種思想的代表人物是亞當·斯密和邊沁。傳統民商法的個人本位和意思自治即基于這種理論而來。其價值取向是充分保證個體效益的實現,而對社會整體效益的維護則是間接的,它主要是通過調整個體效益之間的沖突來實現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的平衡。這在市場經濟初期是行之有效的。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和壟斷的出現,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的矛盾日漸尖銳,個體效益的最大實現有時是以犧牲社會整體效益為代價的。面對市場失靈,傳統民商法作了一些修正,比如將物權由絕對權修正為相對權,對契約自由做出限制,從過錯責任發(fā)展出無過錯責任等。但由于民法規(guī)范多是任意性規(guī)范,其調整方法的自治性及個人本位的價值取向決定了它難以實現社會整體效益,于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便應運而生。
經濟法自產生之日起,就以社會整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以補充民商法之不足。經濟法的社會整體效益價值取向與民法的個體效益價值取向是不同的。
第一,經濟法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也就是說,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的行為,必須置于社會整體效益之中來認識和評價。只有符合社會整體效益的行為,才能得到肯定。比如,根據經濟法,壟斷阻礙科技進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然而依民商法看來,一個經濟主體走向壟斷的每一步,都是在個體效益最大化驅動下合理又合法的行為。對于社會整體效益的損害,民商法的“無形之手”表現出了無能為力;經濟法則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視角對壟斷作了否定,以“有形之手”限制壟斷。西方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是限制壟斷,鮮明地凸現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需要指出的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效益為重,但并非把此目標絕對化,甚至像計劃經濟體制下以社會利益或國家利益涵蓋一切那樣,扼殺犧牲經濟個體效益。經濟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市場經濟,意味著社會整體效益與個體效益是可以妥協和折衷的。為了社會整體效益,個體效益是應該被限制的。但是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整體效益都重要得絕對優(yōu)于個體效益,只有個體效益在危及社會整體效益時才可以適用“社會整體效益優(yōu)于個體效益”的原則。
第二,經濟法從社會整體效益的需要出發(fā),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這主要是通過經濟法的一些強制性規(guī)范來規(guī)制經濟生活,重新確立經濟主體的行為模式,界定經濟個體活動領域和行為方向。經濟借助法律機制的調整作用,把社會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益目標寓于經濟主體的個別活動中,使經濟主體在選擇自身活動內容或方式時,充分注意到個別目標與社會目標保持相互銜接的要求。這種銜接水平越高,就越能得到法律的肯定與保護,經濟主體的個體效益也就越高。經濟法的這種調整機制,使得經濟主體原先一味追求個體效益的行為,盡可能地與社會整體效益目標保持協調一致,結果是兩者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發(fā)展。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通過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管理,應遵循“合法”原則,即這種介入必須在法律授權范圍之內。
注釋: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9)[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P403。
②(蘇)CC阿列克謝耶夫法的一般理論(上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8。
③(蘇)圖加林諾夫中的價值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114。
④喬克裕,黎曉平法律價值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