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4-06 09: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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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規(guī)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鑒定秩序,司法部和省司法廳近日發(fā)出《關于開展司法鑒定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遵照《通知》要求,針對我市司法鑒定工作實際,現將我市開展專項檢查的活動方案通知如下:
一、專項檢查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按照《行政許可法》、《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及司法部下發(fā)的有關司法鑒定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重點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資質條件和執(zhí)業(yè)活動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規(guī)違紀行為,清退不合格的機構和人員,集中解決和處理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并針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通過這次專項檢查活動,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機構建設,規(guī)范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秩序,進一步提高司法鑒定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牢固樹立“服務大局、執(zhí)業(yè)為民”的理念,自覺維護“客觀公正、科學規(guī)范”的社會形象,推動司法鑒定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能力進一步提高、司法鑒定服務社會的成效進一步顯現。
二、專項檢查活動的內容
此次專項檢查活動的內容主要圍繞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執(zhí)業(yè)資質和執(zhí)業(yè)活動情況進行。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執(zhí)業(yè)資質情況:一是司法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為真實的出資人,是否履行鑒定機構的管理職責;二是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住所、資金數額、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等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三是參加司法鑒定機構能力測評(能力驗證)和認證認可的情況;四是司法鑒定人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五是司法鑒定機構每項核定的司法鑒定業(yè)務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六是司法鑒定機構的變更、撤銷(注銷)是否依法辦理手續(xù)并進行公告;七是司法鑒定的分支機構是否依法經過批準并納入管理范圍。
(二)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zhí)業(yè)活動情況:一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學習貫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情況;二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業(yè)務范圍執(zhí)業(yè);三是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歇業(yè)是否超過半年,司法鑒定人的身體狀況是否允許繼續(xù)執(zhí)業(yè);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鑒定人員從事司法鑒定的情況;五是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對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投訴電話等群眾應當知悉的事項進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檔案管理制度和執(zhí)業(yè)管理等制度;七是兩年來投訴情況,包括已經查實、未查實的情況和尚未處理的投訴。
三、專項檢查活動的步驟及操作方式
此次專項檢查活動全國的時間安排是4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時間為4月10日至6月25日,按時間要求,我市的活動安排分為對照檢查、處理整改和總結上報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對照檢查(4月10日至5月10日)。5月6日前為各鑒定所自查;7日至10日為市司法局考(抽)查。對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的檢查,采取各所自查,后司法局逐一實地考察的方式進行;對執(zhí)業(yè)活動情況的檢查采用先各所和司法鑒定人自查,市司法局抽查或結合實地考察的方式進行。各所自查報告于5月7日前上報市司法局。自查報告的內容要對照檢查活動的內容順序逐一報告,具體詳實。尤其是對存在的問題及缺項,貫徹落實《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司法鑒定文書范本、鑒定人歇業(yè)情況等要明確無誤的上報。
第二階段:處理整改(5月11日至6月10日)
(一)5月11日至5月14日,各所要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逐一梳理、認真分析、找準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和整改限期,并形成文字上報市司法局批準。市局將于5月16日前召開各所負責人參加的問題分析專題會。
(二)5月15日至6月4日,檢查活動進入集中解決處理問題、整改補缺時段。
1、對不符合條件的鑒定人員進行及時處理。
2、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和缺差項目要對照《決定》和“兩個管理辦法”以及部、省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立即整改,并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3、對于不足三名司法鑒定人的鑒定項目和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暨儀器設備缺項等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要在市司法局批準的整改限期內達標,在已定的限期內仍不能達標的,將及時上報省廳堅決注銷。
4、對于積壓的投訴案件和檢查中發(fā)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由鑒定所對所涉案件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及處理意見,市司法局集中清理,依照法律、規(guī)章處理,盡快結案。
5、6月5日至10日,市局召開各所負責人參加的處理整改情況通報會,重點在于查找處理整改階段存在的缺項及不足,部署補差補缺工作,會后,將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抽查督查活動,必要時組織“會診”互查。
6、市局在第二階段,選擇適當時機,組織各所負責人赴省內(外)司法鑒定先進單位參觀學習,借他山之石,促進我市司法鑒定建設。
第三階段:總結上報(6月11日至6月20日)。各所應就此次檢查活動開展的基本情況、撰寫書面報告(包括開展活動情況、發(fā)現的問題、處理整改的結果、經驗做法、有關建議等)于6月20日前上報市司法局。對整改的落實情況,市司法局將依據所掌握的情況,擬開展專題或全面情況的書面或實地考(抽)查。
四、專項檢查活動的要求
(一)此次檢查活動的時間緊、內容多、任務重,市司法局和各司法鑒定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所法人代表要不間斷地過問進展情況,親自指導和解決問題;所負責人要嚴格按通知要求組織實施,對照檢查內容,逐項落實責任,按質按量按時開展活動和上報書面報告。
(二)各所要結合本所的實情,統(tǒng)籌安排,確保此項活動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把開展專項檢查活動與今年的行風建設、建設和諧社會主題實踐活動和解放思想大討論等有機地結合起來,查糾并舉,推進司法鑒定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
(三)各所對此次活動對照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章應組織相關人員學深吃透,貫穿于檢查整改的全過程?!稕Q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以及與鑒定人執(zhí)業(yè)相關的規(guī)范等,必須組織每一位鑒定人重新學習通讀;各所開展的活動都必須建立詳細記錄備查;全部執(zhí)業(yè)及管理制度等要備份上報(電子版)。
篇2
關鍵詞:合法 程序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委托,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qū)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施工圖紙、竣工資料或其他經當事人雙方共同質證過的有效資料,客觀獨立地對建設工程造價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訴訟中,建筑工程造價糾紛類案件由于專業(yè)性強,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對建筑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造價鑒定結果不僅僅是工程類的一個技術結論,更重要的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是司法審判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程和結算審核,從技術角度上講基本一致。但工作性質上卻有著明顯的不同,司法的嚴肅性是兩者工作性質不同的根本原因。較之一般工程造價工作,司法鑒定更突顯了“合法”的特性。也就是指鑒定主體、鑒定方法、適應標準、鑒定材料的收集,鑒定結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合法性。結合本人的一些工作積累,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合法性談一談:
首先是鑒定主體要合法,司法鑒定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yè)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司法機關對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yè)協(xié)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
其次是鑒定程序要合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guī)則和標準。司法鑒定程序可分為三個基本階段。第一階段為司法鑒定的委托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時,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書和鑒定材料(資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要求等內容。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應該真實、完整、充分,出于工作需要,一般情況下,鑒定機構應要求委托人書面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司法鑒定人員根據委托書內容,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實,明確爭訴的焦點,理解委托內涵,為鑒定工作的展開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為司法鑒定的實施,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該鑒定事項執(zhí)業(yè)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該階段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先由當事人對其主張舉證,再由鑒定人組織進行相應的鑒定質證、認證,最后依據有效的證據進行專業(yè)性鑒定計算,出具工程造價鑒定聽證勘誤報告。通過當事人對鑒定聽證勘誤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解決工程造價鑒定依據的事實問題和適用規(guī)范問題。這個階段主要可以采用會議的形式,貫穿鑒定舉證、聽證、質證、認證的行為過程,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對鑒定的主張、申辯以及對鑒定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內容,做出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應注意的是所有的證據均應經過交換和相應的鑒定質證。對于對方提交的證據有質疑時,鑒定人可組織召開當事人會議,對爭議鑒定證據分別陳述各自主張及申辯意見,鑒定人應對會議做筆錄,再根據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判別采信。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約定、簽證等是工程造價計算的重要依據,但一般情況下,工程造價發(fā)生民事訴訟糾紛,大多就是因為施工資料不齊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為,或當事人雙方對鑒定資料的理解是有分歧,才形成對造價的爭議。因此,我們可以采用現場勘測的方法來取得鑒定事實依據,對有勘測條件的,均應組織當事人共同現場勘測,勘驗現場應當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明確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勘驗經過、結果。最后結果由勘驗人及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資料收集完畢后,鑒定人對證據的確認應與法庭審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約定、簽證等是工程造價計算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民事訴訟審理的核心內容。鑒定人應對鑒定證據效力確認權有明確的界定認識。明確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很有必要,一般對有合同約定解釋順序的,應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對沒有合同約定解釋順序的,原則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1)合同協(xié)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合同專用條款;(5)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10)其它文件。注意應遵循后立文件優(yōu)先于先立文件的原則。當事人異議的處理。鑒定人與當事人在實體問題上的分歧是客觀存在的,尤其是在聽證勘誤報告送達當事人后,鑒定人的觀點已經明確,而且聽證勘誤程序主要以鑒定人出具的聽證勘誤報告為主線展開,當事人對聽證勘誤報告的依據要求聽證,對具體內容提出異議,鑒定人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在這一程序階段的責任角色有所變化,對鑒定人把握程序的順利進行增加了一定的難度。鑒定正確處理實體異議當然是問題的關鍵。盡職盡責地履行聽證義務。對當事人提出的聽證要求,應認真、全面地進行列舉,并做必要的說明。全面認真地聽取當事人的異議主張、反駁申辯理由,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三階段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根據司法鑒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工程造價業(yè)務特點,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應具備以下內容:
1、鑒定委托書
2、鑒定機關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鑒定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原件開庭時查驗)
3、工程造價鑒定依據的資料
4、當事人對聽證勘誤報告的異議及答復
5、工程造價計算書
6、鑒定結論及鑒定結論成立的限制條件有關說明
最后,區(qū)別于一般工程結算審查的是,在庭審過程中,鑒定人需出庭質證。這是鑒定人的一項基本義務。針對當事人對鑒定報告異議,鑒定人當庭出示形成鑒定結論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依據,支持鑒定結論的成立。如有需要,鑒定人可作出補充鑒定結論。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95號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篇3
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運用專門知識或科學技術通過分析、判斷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美國最早使用鑒定意見一詞,它的實質是一種證人證言。 我國2005年頒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頒布《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10年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與《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guī)則》,2012年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一步步對鑒定意見進行了規(guī)范化。
鑒定意見是一種證據材料。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證據種類的規(guī)定中把以前的“鑒定結論”改成了“鑒定意見”,這使得鑒定意見復原成證據材料;鑒定意見是一種言辭證據。雖然鑒定意見經常以書面的形式出現,但它是鑒定人的主觀意見,在庭上作證情況下其口頭的表達作為書面鑒定意見的補充,共同承擔著言辭證據的屬性。
二、鑒定意見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刑事司法正在走向文明化、科學化,司法活動中刑事司法鑒定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但由于司法鑒定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的問題也是不少的,這在黃靜裸死案、邱氏鼠藥案等中就可以看出。
第一,鑒定人不能完全獨立的出具鑒定意見。依照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偵查機關內部和社會上可以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在偵查案件的時候,偵查機關一般都會動用自己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以鑒定人不能有效獨立地作出鑒定意見,另外鑒定人員從思想上也無法獨立,因為他們是專門國家機關的人,本身就帶有司法人員的性質。就是聘請社會上的鑒定機構也很難保證不受某些因素的影響,現實中受利害關系影響而作出的相沖突的鑒定比比皆是。
第二,鑒定意見在庭接受質證條件過高。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前,鑒定人真正出庭作證的現象是很少的,比證人出庭作證還要難,導致非法鑒定意見不能有效的排除,影響司法的公正。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向前走了一步,規(guī)定了鑒定人必須出庭的情形。 但這樣的規(guī)定還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第三,鑒定意見的權威性不足。首先,鑒定人在鑒定領域內不能成為真正的專家,知識和專業(yè)技能有所欠缺,資質資格尚待提高。其次,各個鑒定機構內部的環(huán)境條件、科學儀器設備等有著很大的區(qū)別,作出的鑒定意見結果精確度差別比較大。再次,鑒定程序有待完善,在現實中,我國的鑒定方法和程序還不是特別科學,不能有效保障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三、鑒定意見的規(guī)范化建議
第一,設立國立司法鑒定機構。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內部是設有鑒定機構的,這雖然能夠提高追究犯罪的效率,但有違人們公正的觀念與公正的制度模式。考慮到現實情況不能把這些內設的鑒定機構全部社會化,但以獨立的國立司法鑒定機構取代這些鑒定機構是完全可行的,這樣就可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而不受偵查機關的控制,鑒定人得以獨立的出具鑒定意見。
第二,弱化鑒定人出庭作證的限定條件。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guī)定的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比以前略有進步,但限定條件還是相當嚴格,這難以有效提高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機率。因此,未來的立法應該在多數情況下順應當事人的合理訴求,讓鑒定人盡可能的都要出庭作證查清案件的事實。因為既然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出具的證據材料,那么鑒定人就應該在庭上接受質證,并且在庭上的發(fā)言也作為其鑒定意見的組成部分,這樣才能判斷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才能更有利于刑事訴訟的合法、公正進行。至于在特殊情況下無法出庭則可以作出例外的規(guī)定。
第三,改善司法鑒定條件
一是提高鑒定人的準入門檻。要選擇特別優(yōu)秀的人才成為鑒定人,嚴格設定不同鑒定類別的鑒定人的資質條件,確保鑒定領域內的鑒定人是這一方面真正的專家。二是提供優(yōu)質的鑒定條件。一來要建設好實驗室,有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二來要提供精密的科學實驗儀器,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三是設立嚴格的鑒定方法和程序。程序合法,結果才合法,才可能真實,所以必須讓鑒定人精確的以規(guī)范化的鑒定方法和程序為準則進行鑒定,使鑒定意見能以客觀性、科學性的面貌展現在人們面前。
篇4
【關鍵詞】建筑工程;司法鑒定;特爾菲法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我國司法部門在2000年頒布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之后還相繼成立了眾多的司法鑒定機構,旨在面向群眾,為群眾服務。鑒定的范圍非常的全面,包括了醫(yī)療衛(wèi)生、施工建筑、機械電氣、農業(yè)、環(huán)境保護、手工業(yè)等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在之前,建筑工程的鑒定工作是歸屬于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的,現在是納入到司法行政管理的管理范疇當中,是為了保證建筑工程鑒定工作的客觀性和公平性。
建筑工程的司法鑒定工作對專業(yè)性的要求很高,而且對于鑒定人員的技術性要求也是非常的高。而大多數的面向群眾進行司法鑒定服務的組織,因為成立的時間比較的晚,實際操作的經驗很少,因此沒有太多經驗能夠被借鑒。而且在最近的一段時間當中,我國對于居民的生活條件的改善力度又是非常的大,兩方面內容的疊加,造成房屋建筑方面的司法問題也是越來越多,所以說,盡快的將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行為納入到正常的運作軌道上面,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1]。
1.關于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工作的特性研究
我國在現階段當中,建筑司法工程鑒定還是剛剛開始發(fā)展,沒有太多的發(fā)展經驗,一切都在一個摸索的階段。建筑工程的產品和其他的產品是不一樣的,建筑工程產品有屬于它自己的專屬性特征,所以,在進行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工作的時候,也需要考慮到建筑工程產品的專屬性特征。
1.1建筑產品的自身性特征對鑒定工作產生的影響
1.1.1固定性特征
建筑產品的固定性特征指的就是建筑產品必須是要在一個地方上面固定的,不能夠隨意的移動,而且是要和土地連接在一起的。所以,在對房屋進行鑒定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到實地進行考察,有時候,要獲得相關的資料,還需要進行露天工作。鑒定工作要客觀就得到房屋所在之處進行相關資料的收集,因此,房屋的固定性特征就使得建筑工程的司法鑒定工作有了很強的流動性。
1.1.2單件性和多樣性
因為建筑產品往往有非常巨大的體型,而且在組織結構上又不簡單,而且還是屬于單件性的產品。建筑產品有多種多樣的類型,使用功能的不同,那么在規(guī)模、外形、種類等等方面也都是不一樣的,因此,這就使得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工作變得不太容易了,就算是碰到了有相似性的工程也不可以僅僅只是簡單的進行同類比較,還是需要進行單件的分析[2]。
1.1.3整體性
一件完整的建筑產品,是通過很多種建筑材料共同組合而成的。因此在進行鑒定工作的時候,要從整體性出發(fā),不但要找到事故原因,還不能夠損壞它的使用性能,這樣就給鑒定工作帶來了一個巨大的挑戰(zhàn)。
1.2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工作其自身的特征性
在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工作當中,工作人員除了專業(yè)性知識強硬之外,實際工作經驗也一定要非常的豐富,而且還需要對法律和經濟方面的知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行。從上述的條件當中能夠看出,一個人需要滿足以上的全部條件是比較困難的,因此這就需要多個人互相配合才能夠完整的完成一項鑒定工作。各個領域的專家共同合作,共同討論,共同分析,務必要保證結果的準確公平。
2.關于特爾菲法的簡單介紹
特爾菲法使用的是非實名制的函詢方式,通過一整套的簡單的問卷表向專家進行了解,并且得到有效的反饋,取得的意見盡量不要出現分歧,對于事物的未來發(fā)展模式要有一個前瞻性。特爾菲法就是一項預測方法,在最近十年的發(fā)展過程當中,特爾菲法成為了應用范圍最廣的一種預測方法。建筑工程的司法鑒定過程其實就是一個從預測的結果當中做決定的過程。要得出一個準確的司法鑒定結果,前期的所有準備工作都需要是客觀公正的,并且分析和預測的方式也要正確。
2.1特爾菲法的特征
特爾菲法的主要特點有三點,一是匿名性、二是反饋性、三是集中性。在使用特爾菲法的整個過程,其實就是多為專家進行信息甲流研討的過程。
2.1.1匿名性
參見鑒定的專家之間是互相不見面的,沒有直接的信息交流的過程,彼此之間的溝通其實是通過了第三人。簡單的說,就是每一個被邀請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之間是互相不知道的,采用的是匿名的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信息的收集工作,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減輕專家工作時的心理負擔,也更加容易不讓意見出現分歧。匿名制的方式,讓專家可以不用因為面子的問題而堅持己見,造成一種僵持不下的局面,專家發(fā)現自己錯了,不用在大家面前說明,自己更改過來就可以了,這樣子專家們的心理負擔就消除了[3]。
2.1.2反饋性
特爾菲法使用的不是一次性談論結果,而是經過了很多次的討論之后,決定的最佳的結果,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能夠讓專家有書面討論的機會。調查表在收回來之后,鑒定組的工作人員將信息進行整合,然后再將這些信息同下一輪的調查表一起再次發(fā)送出去,方便專家們有一個全面性的了解,也是做一個參考。這樣反復幾次,專家們能夠不斷的完善自己的觀點,或者是受到啟發(fā)而有了新的觀點。
2.1.3集中性
反復進行幾次調查工作,專家們進過多次的思考和匿名討論,有道理的觀點逐漸會被大家共同接受而顯現出來,那么從一開始多種多樣的觀點,到后來統(tǒng)一的觀點就是呈現出的集中性特點。
2.2使用特爾菲法進行鑒定工作的前期準備
在一般的操作過程當中,使用特爾菲法的前期準備工作主要是兩個方面。
(1)成立工作小組
在實際的操作工作進行之前,需要先建立一個調查小組,一般調查小組的人員安排在10到20個人之間,具體人數和工作數量多少掛鉤。參加調查小組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對特爾菲法有全面性的認識和了解,也要有專業(yè)的建筑方面的知識水平。調查小組的工作人員參與的主要工作就是組織和鑒定。具體一點就是,計劃整個鑒定工作的操作流程、選擇參與匿名討論的專家人選、設計出合理的調查表,后期就是對反饋來的信息做分類處理和歸納的工作,另外寫出結論并整理一份完整的鑒定報告。
(2)專家人選的抉擇
在使用特爾菲法進行建筑工程的司法鑒定工作當中,專家的水平直接決定了鑒定的結果。因此選擇合適的專家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選擇何種類型的專家是和鑒定的內容相關的。選擇的專家不但要有建筑工程方面類的,也要有法律經濟方面的,還要選擇一些社會學家??傊?,在專家的選擇工作上,包含的領域一定要廣闊且全面。
鑒定小組的專家人數視實際的工作量而定,一般是10到15個人之間。按照統(tǒng)計學樣本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都是要多于或等于20個人。
結語
特爾菲法的操作非常的簡單方便,而且使用的領域也很廣闊,成本也非常的低。一般情況下的鑒定結果都是準確的。缺陷就是使用匿名的方式進行調查,就沒有競爭性,也就沒有創(chuàng)新性了。
【參考文獻】
[1]:姜芳祿;林世華.特爾菲法在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中的應用[J].土木工程學報。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