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酒駕的處罰規(guī)定范文

時間:2023-11-01 17:25:3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關于酒駕的處罰規(guī)定,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關于酒駕的處罰規(guī)定

篇1

【關鍵詞】醉駕;刑法修正案;必要性;不足;完善

1.醉駕入刑概述

什么是醉駕?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是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卻在這種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那么這種行為我們就稱之為醉駕。根據(jù)我國關于《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guī)定,酒后駕車是指行為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之間,若達到80毫克以上,就認定為醉酒駕車。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边@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自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實行。 這就意味著,從此以后,醉酒駕車就觸犯刑法,即醉駕入刑。

2.醉駕入刑的必要性

我國每年醉酒駕駛導致的事故率居高不下,2009年全國查處醉駕4.2萬起,2010年,全國查處醉駕達8.7萬起,據(jù)悉,全球15%的致命道路事故發(fā)生在中國,每年奪取近10萬人的生命,其中大部分是與醉駕有關?!白眈{入刑”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是適應社會發(fā)展變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種法律完善、社會進步的表現(xiàn)。

2.1“醉駕入刑”填補法律空白

一直以來,我國對于醉駕只有行政處罰,很多駕駛?cè)吮悴灰詾槿?。認為喝點酒開車沒什么大不了,出了事頂多不過是罰罰款、拘留幾天,問題不大,更何況也不見得會出事。的確有的人多次飲酒駕駛,也沒有出事,因而對酒后駕車可能會引起惡果的警惕性不高,認識性不足。

“醉駕入刑”以后,尤其黨員醉駕還將會被,公職人員醉駕將失去公職等一系列規(guī)定,使關于醉駕的處罰變得完整、清晰且有足夠震懾力,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原有法律在此領域的空白,使全社會對酒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人們不再不以為然,反而在很多時候還互相告誡: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保持清醒的頭腦上路,不因一時的沖動而后悔莫及。

2.2“醉駕入刑”維護公民切身利益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到一定程度,機動車數(shù)量的大幅增加,人們非駕車出行的交通事故發(fā)生機率也大大增加,其中醉駕事故比率的居高不下使民眾對醉駕已深惡痛絕、忍無可忍,普遍要求要遏制這種行為。

法律實施的最終目的是使民眾能夠有秩序的生活在社會之中,并因此實現(xiàn)生命之價值,立法部門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正是民意的體現(xiàn),是真正維護公民切身利益的體現(xiàn)。

2.3“醉駕入刑”使交警執(zhí)法規(guī)范化

一直以來,交警執(zhí)法總面臨如下幾方面問題:一是治理酒后駕駛的法律力度不夠。出了事頂多是罰罰款、拘留幾天,這樣的處罰讓很多人覺得沒什么大不了,因此起不到震懾、預防作用; 二是整治酒后駕駛干擾大。抓到一個酒后駕駛,只要問題不是特別嚴重,說情電話就不斷,軟磨硬纏,總覺得小事情、小問題,要求只教育警告不處罰,弄得執(zhí)勤執(zhí)法民警騎虎難下,想來想去只好給領導“面子”,“放一馬”算了;三是社會環(huán)境給酒駕提供了溫床。我國的酒文化、風俗 、人情是我們非常熟悉的,很多事情都是在酒桌上談成的,互相攀酒、勸酒處處可見,人們普遍認為只要不喝醉就沒什么大問題。

醉駕入刑為交管部門提供了重擊醉駕的“利劍”,法律震懾力度變大也使人們從心底對醉駕引起高度重視,當法律的約束強制人們養(yǎng)成安全文明的行為,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以上所述問題也就迎刃而解。

3.醉駕入刑的不足與完善

3.1“醉酒”標準的具體適用問題

什么是 “醉酒”?行為人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就認為是醉酒駕車。但關于此標準的具體適用,很多人認為,僅僅以此單一的標準劃分“醉”與“非醉”有失公平,與刑法平等性原則不吻合。因為每個人的體質(zhì)不同,酒精對人的神經(jīng)系統(tǒng)產(chǎn)生的影響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幾十杯酒才醉,何為“醉”不能籠統(tǒng)定義。

因此,對于“醉駕”入刑的“醉”,除了對行為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之外,還應對行為人被檢測時的意識狀態(tài)、駕駛時速、駕駛時間和地點等進行綜合考量,然后再進行定罪處刑。

“醉駕”雖然危及公共安全,我們要加大預防、懲戒醉駕,但我們也不能夠簡簡單單的“一刀切”敷衍了事,應該以一種細化的、慎之又慎的態(tài)度對待“醉駕”入刑問題。

3.2“醉駕入刑”不可留模糊空間

據(jù)新華社有關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曾有若醉駕“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一席話,把“醉駕入刑”這個話題再度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不少人質(zhì)疑、發(fā)問:“怎樣才算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我們根據(jù)什么來判定呢?”如果對認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沒有統(tǒng)一標準,不僅容易滋生腐敗,給特權人士留空子,也違背了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打擊醉駕的立法初衷。因此,醉駕入刑一定要細化、要清晰,不可留模糊空間,法院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也不應該有自由裁量權。

3.3“因公醉駕”與“因緊急醉駕”問題

“醉駕入刑”實施以來,法律條文能否真正得到執(zhí)行一直是關注的焦點,人們擔心的“同案不同罪”主要圍繞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因公醉駕問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們法治社會最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在具體實踐中,關于界定怎樣算是緊急情況、怎樣算是“不得已”這些問題是有一定難度的,可操作性不強,也不準確。因此,對待因公醉駕問題,我們應該一視同仁,不能給法律的執(zhí)行留有彈性。

第二,因緊急醉駕問題。魏東教授說在“警察追逃犯、公民見義勇為、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特殊情況之下,因緊急醉駕的行為就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其實,此時我們可以將醉駕適用緊急避險的規(guī)定,比如把警察追逃犯歸類為履行國家職能的行為、公民見義勇為和急救病危人歸類為保護國家、社會、他人法益的行為,這樣此問題就更明朗化了。

3.4執(zhí)行不能到位,造成法律的不權威問題

按照“醉駕入刑”規(guī)定,只要醉駕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但實踐中我們無法做到每時每刻每處都有交警去檢查司機的酒精量。尤其是夜間,這是酒駕事故高發(fā)時間,但卻是交警休息的時間,不能做到及時查處醉駕的情況。這樣就有失公平,就會對法律的威嚴大打折扣。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在每個路口建立一個自動測試儀和監(jiān)控攝像頭,讓司機路過時自覺的測量自己的酒精度,遵守法律?

3.5“醉駕入刑”引起的 “醉跑跑”問題

篇2

〔關鍵詞〕 危險駕駛罪; 醉酒駕駛; 刑罰處罰; 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 八) 》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對當前社會上日趨嚴重的酒駕行為起到了較好的遏制作用。但是從《刑法修正案( 八) 》實施兩年來的司法實踐看,其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的規(guī)定還存在一定的不足與缺陷,需要進一步吸收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并通過修訂法律及出臺司法解釋等方式予以完善,以減少現(xiàn)實中的醉酒駕駛行為發(fā)生。

一、對醉酒駕駛行為入罪的立法完善。

( 一) 擴大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的交通工具范圍。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 》的規(guī)定,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主體僅限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F(xiàn)實生活中,除了醉酒駕駛機動車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以外,醉酒駕駛飛機、火車、地鐵、輪船等交通運輸工具,也會對公共安全帶來較大危險。如德國刑法中就規(guī)定了醉酒駕駛航空、鐵路、水路等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而我國現(xiàn)行刑法如果要對醉酒駕駛這些交通工具的行為進行懲罰,必須以發(fā)生交通事故和實際損害結(jié)果為條件,顯然這與其危險性是不對等的,可見,對于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除了應當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入罪,還應當將具有更大社會危險性的醉酒駕駛飛機、火車、地鐵、輪船等交通工具的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以保障公共安全。

( 二) 完善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形態(tài)。

《刑法修正案( 八) 》將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規(guī)定為抽象的危險犯,對醉酒駕駛行為產(chǎn)生實際危害結(jié)果的形態(tài)沒有明確規(guī)定,盡管對于發(fā)生實際危害結(jié)果的醉酒駕駛行為,可以通過協(xié)調(diào)適用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三個罪名來加以懲處,但是在實踐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爭議。而通過考察域外法律我們也可以發(fā)現(xiàn),諸如日本、法國等國家的刑法中,都將醉酒駕駛行為區(qū)分為未造成任何危害結(jié)果、造成傷害結(jié)果、造成死亡結(jié)果等情形而分別規(guī)定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在危險駕駛罪中針對醉酒駕駛行為完善結(jié)果犯和結(jié)果加重犯的形態(tài),使其同時包含醉酒駕駛的危險犯、結(jié)果犯和結(jié)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實踐中能夠?qū)ξkU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三者更好的協(xié)調(diào)適用。

( 三) 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增加情節(jié)限制。

《刑法修正案( 八) 》中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沒有任何情節(jié)限制,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也由于其抽象危險犯的性質(zhì),一般不對醉酒駕駛行為是否具有現(xiàn)實的社會危險性進行實質(zhì)性判斷。當然這符合對醉酒駕駛行為入罪的立法背景和精神,也即從嚴打擊和治理酒駕行為。然而,隨著醉酒駕駛行為入罪的時間越來越長,人們普遍對醉酒駕駛行為的性質(zhì)有了一定的認識,各地區(qū)的醉酒駕駛行為正隨著刑法的不斷適用而逐漸減少,刑法的預防功能得到很好體現(xiàn)。因此,隨著今后對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可以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根據(jù)現(xiàn)實情況適當增加情節(jié)嚴重等限制,使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的性質(zhì)由抽象的危險犯轉(zhuǎn)化為具體的危險犯,防止對醉酒駕駛行為的過度入罪,也可以更好地體現(xiàn)刑法的謙抑性。

二、完善刑法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刑罰處罰。

( 一) 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主刑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 八) 》正式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后,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三者就對醉酒駕駛行為形成了一個由輕到重的處罰體系,使得刑法對醉酒駕駛行為的處罰相互銜接。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由于是抽象的危險犯,并沒有產(chǎn)生實際的危害結(jié)果,故對該罪的刑罰處罰應低于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危害結(jié)果的交通肇事罪。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共分為三個檔次,最輕的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主刑只有一個量刑檔次,即拘役。對于這兩個罪名,雖然其刑罰輕重分明,但是筆者認為,對這兩個罪名的量刑還存在一定的間隙,并不能完全相互緊密銜接。并且對危險駕駛罪,僅僅用拘役這一種刑罰進行處罰,顯然不足以規(guī)制一些情節(jié)較惡劣的醉酒駕駛行為,因此,應當在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主刑中增加有期徒刑。

即對于危險駕駛罪的主刑可以比照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幅度,設定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文中提到了完善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的結(jié)果犯和結(jié)果加重犯的形態(tài),對此,可以在危險駕駛罪的主刑中規(guī)定不同的量刑檔次,以對應不同的犯罪形態(tài)。參考趙秉志教授關于危險駕駛罪主刑的設置,筆者構想如下: 對于醉酒駕駛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傷或是公共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二) 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附加刑完善。

1. 罰金刑。根據(jù)《刑法修正案( 八) 》的規(guī)定,醉酒駕駛的危險駕駛罪的附加刑為并處罰金,也即罰金刑必須與主刑同時適用,而不能單獨適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關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諸如偶犯、初犯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筆者認為,如果醉酒駕駛行為符合該條規(guī)定,應當可以被允許適用單處罰金刑。首先,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jié)果,如果具有行為人在人流稀少的道路上醉酒駕駛等情節(jié),可以認為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

其次對于醉酒駕駛的初犯且具有悔罪態(tài)度的行為人,對其適用單處罰金,足以預防其再犯本罪,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可以在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附加刑中,增設單處罰金,從而使對情節(jié)輕微的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量刑更加趨于合理。同時,由于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沒有違法所得、很多時候也沒有造成任何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很難確定罰金的數(shù)額,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筆者認為還應當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根據(jù)醉酒駕駛的情節(jié)和所在地區(qū)的經(jīng)濟水平對罰金劃定一定的限額和具體檔次,以確保法律得到正確適用。

2. 針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特點增設相應的資格刑。駕駛機動車是一項具有高度風險的行為,必須經(jīng)過賦予資格才能行使,因此,針對行為人的醉酒駕駛行為,如果能采用剝奪這一資格的資格刑予以處罰,限制醉酒駕駛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的駕駛資格,從一定意義上能夠?qū)ψ砭岂{駛行為起到較好的預防作用。目前我國行政法規(guī)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相應資格的剝奪、限制予以了規(guī)定,即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對醉酒行為最多暫扣六個月駕駛執(zhí)照,第三款規(guī)定一年內(nèi)發(fā)生兩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并且被處罰兩次以上的,才能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此三款規(guī)定明顯偏輕,并沒有有效發(fā)揮資格刑的作用,因此刑法必須從刑罰方面提高處罰程度,體現(xiàn)刑罰和行政處罰的銜接。國外許多國家都對危險駕駛行為明確規(guī)定適用資格刑,如法國刑法典規(guī)定“吊銷駕駛執(zhí)照,并最長在 5 年時間內(nèi)禁止申請頒發(fā)新執(zhí)照。”西班牙刑法典規(guī)定“并處吊銷駕駛執(zhí)照一年以上至四年”。筆者認為,立法機關可以在刑法條文中明確規(guī)定,對于犯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行為人,應當附加適用剝奪資格刑,即吊銷駕駛執(zhí)照一至五年,吊銷期限從刑罰執(zhí)行完畢開始算,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自然不享有資格。[2]。

三、完善與醉酒駕駛行為相關的機制。

( 一) 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的案件建立相應的專案辦理機制。

醉駕入刑后,如果司法機關在人、財、物方面保障不充分,必然無法及時處理所有醉酒駕駛行為。

同時,由于醉酒駕駛行為的入罪也會啟動整個刑事司法程序,從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再到法院進行審判,每個環(huán)節(jié)都不可或缺,每個部門都將會增加工作任務,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有必要針對該類案件的特殊性,建立專案辦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在案件的偵查和起訴階段,可以由專人負責對此類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工作,集中處理同類案件以提高偵查和審查效率; 在案件的審判階段,由于本罪大部分屬于案情相對比較簡單,證據(jù)較為單一但有充分證明力,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或者簡易程序?qū)徖恚怨?jié)省司法資源。同時,有必要將公檢法三家聯(lián)合起來,建立對醉酒駕駛案件的專案協(xié)作辦理機制,實現(xiàn)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溝通,一方面可以加強偵查監(jiān)督和審判監(jiān)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提高辦案效率,從而縮短對危險駕駛案件的整個辦理期間。

( 二) 構建諸如代駕行業(yè)等社會配套機制。

在酒駕入刑的客觀背景下,亟需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配套機制,從而在根本上抑制酒駕的出現(xiàn)。

代駕這一新興服務性行業(yè)就是這種社會配套機制的有效組成部分。代駕行業(yè),即在飲酒者飲酒后,由專門的代駕公司提供代駕司機,幫助飲酒者駕車到達目的地,飲酒者支付相應費用的行業(yè)。可以預見,在酒駕入刑的情況下,代駕行業(yè)將面臨難得的發(fā)展機遇。但在目前的起步階段,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出臺相應的激勵辦法和鼓勵性政策,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從而促進代駕行業(yè)達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的良好發(fā)展態(tài)勢,也從很大程度上達到酒駕入刑所期望實現(xiàn)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 三) 加大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力度。

針對非公職人員、青壯年、轎車駕駛員犯罪率較高的部分人群,加大對他們禁酒駕駛的宣傳教育力度,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活動,引導他們在自覺實踐和主動參與中學習道德和法律知識,從而約束自身行為,進而減少醉酒駕駛行為,同時建立起相關的開展警示教育、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確保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以筆者所在的天津市寶坻區(qū)為例,從該區(qū)發(fā)生的醉酒駕駛案件來看,本罪的許多主體文化程度較低,年紀較輕,這部分人群在生活中能夠接觸到法律的機會也比較少,不能切實認識到醉酒駕駛行為是犯罪,使得刑法的事前預防功能難以在這部分群體中得以體現(xiàn)。因此,加強對這部分群體人員的宣傳教育,將能夠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司法部門可以通過以案釋法,嘗試讓受過處罰的人現(xiàn)身說法,勸誡醉酒駕駛行為; 政府部門可以將駕駛員培訓學校、酒店、KTV 等場所作為重點宣傳場所,使駕駛員有意識地避免酒后駕車。

同時可以在社會中倡導健康積極的酒文化,樹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形成文明駕車的氛圍。

參考文獻:

篇3

20xx年違章扣分新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艘淮慰?2分的違法行為1、高速公路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調(diào)頭

高速停車就已經(jīng)很危險了,如果逆行,倒車,這是作死的節(jié)奏啊!

2、超速駕駛高于限速50%(新修訂條款)

這個不難理解,限速120,你超過50%,就是180公里/小時的速度哦,十次事故九次快,看著那些血淋漓的事故現(xiàn)場,你可別覺得自己的車有多好,技術有多牛,車輛都是有極限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3、事故后逃逸但未構成犯罪

這里解釋一下,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員重傷也未造成30萬元以上的財產(chǎn)損失就不構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傷或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達到30萬以上就構成了犯罪。

4、未懸掛、偽造、變造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不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新修訂條款)

5、酒駕醉駕

酒駕除了扣分外,還并處扣證6個月,罰款20xx元以下。醉駕則并處吊銷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且5年內(nèi)不得重新考駕照。因酒引起的事故不勝枚舉,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一起事故的背后,是多個家庭的破裂,修訂后的這個處罰,我都覺得不夠嚴厲。即使喝酒了,還可以找個代駕,千萬別自己開車。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一下,安裝車牌號現(xiàn)在也有明確而且詳細的標準,如果車牌安裝不符合規(guī)范,也會處扣12分處罰。

6、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你是C1的本卻開大貨車在路上跑,將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大貨車出事故殃及其他小轎車的教訓還歷歷在目,所以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這也是萬萬不行的。

7、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的

莫超載,車輛也是有極限的。

20xx年違章扣分新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艘淮慰?分的違法行為1、經(jīng)人行道未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斑馬線,是生命線,所以當你駛經(jīng)人行橫道、斑馬線時,一定要減速避讓行人,必要時刻也要停下車等待行人通過。

2、高速公路匝道超車

匝道本身就比較狹窄,強行超車極容易產(chǎn)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隨著大幅度過彎,加速超車時容易因為離心力而失控翻車。所以請各位謹記匝道不要超車,加塞,扣分事小,車禍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

禁止標線包括有黃色單、雙實線;禁止轉(zhuǎn)彎、直行、調(diào)頭等,如果違反規(guī)定駕駛將面臨扣3分的處罰。

4、轉(zhuǎn)彎車未讓直行車或行人先行

國內(nèi)的道路設計當中,絕大大部分右轉(zhuǎn)車輛不受信號燈影響。這就就會看到行人與右轉(zhuǎn)車互相搶道的混亂場面。機動車還是需要禮讓行人,發(fā)生摩擦,或者事故,你就得不償失了。

5、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zhuǎn)車未讓左轉(zhuǎn)車先行

很多人以為,我是右轉(zhuǎn),必須先走,因為國內(nèi)駕駛室是設置在左邊,左轉(zhuǎn)車輛的右邊會形成視角盲區(qū)。如果有右轉(zhuǎn)車輛不避讓的話,就會發(fā)生碰撞事故。處于避免事故考慮,在這樣的情況下,右轉(zhuǎn)要讓左轉(zhuǎn)。

6、不按規(guī)定道路行駛

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guī)定道路行駛,給予扣3分處罰。例如在快速車道慢速行駛。我是最討厭這樣的人了,急死你,有一些人是覺得最內(nèi)側(cè)車道安全,也有人是為了躲避警察,等等??焖佘嚨缆傩旭偅绊懡煌?,也造成安全隱患。

7、超速駕駛但未超過限速50%

不同程度的超速駕駛有不同程度的處罰,如果未超過限速的50%,只會扣3分。

8、未給特殊車輛讓行

在國外,當救護車、救火車的信號聲響起時,道路上的車輛都會馬上靠邊停車讓行。這是社會群眾整體素質(zhì)高的表現(xiàn),因為他們都知道這些車是去救命、救災的。所以無論是否扣分處罰,大家在遇見救護車、救火車這些特殊車輛時,請及時避讓。

9、不按規(guī)定超車、逆向行駛

超車時需要把車速提到較快,所以相對于正常駕駛危險度會更高。如果不按照規(guī)則而亂超車就極容易發(fā)生碰撞事故,而且因為車速較快,這類事故都很嚴重。

20xx年違章扣分新變化1、駕駛證扣分清零相關規(guī)定

從駕駛證上的初次領證日期起算,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法規(guī)規(guī)定,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未被記滿12分的,將違法行為(記分)的罰款交清后,下一記分周期開始,記分系統(tǒng)會自動將上一記分周期所記的分值清零。

違法記分是按累計分值的方法記錄的。即一個記分周期里,所被記的所有(被記分的次數(shù))分值都是累加起來的(同一記分周期內(nèi)即使是將罰款交清了,分值還是繼續(xù)累加),只有累計沒達到12分,下一記分周期開始記分系統(tǒng)才將所有分值清零。

如果本記分周期有記分違法行為未交清罰款的,下一記分周期開始則將未處理的記分累入下一記分周期。達到滿12分需要考試科目一合格將12分清零后才可以正常使用駕駛證。

駕駛證上初次領證日期時間每年的月、日零時起至第二年月、日的零時止,就是一個記分周期的開始時間和結(jié)束時間。

2、酒駕新規(guī)

① C1及以下駕駛證實習期酒后駕駛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且一年內(nèi)不得申領駕駛證!并罰款20xx元!若醉駕注銷駕駛證后罰款5000元且五年內(nèi)不得申領駕駛證并處拘留15日!且終身不能升級駕駛證!

② B2及以上駕駛證實習期酒后駕駛機動車扣120分駕駛分和行為分并處20xx元罰款,暫扣駕駛證一年!最高準駕車型無論級別考試合格后統(tǒng)一降為C1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若醉駕注銷后罰款5000元且五年內(nèi)不得申請駕駛證!并處15日拘留!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

③ 駕校學員酒后駕駛教練車道路上練習將罰款20xx元并處15日拘留!已通關考試成績?nèi)孔鲝U!教練扣除120分行為分!罰款20xx元!若有證據(jù)核實教練不知道學員飲酒將免除處罰!

④ 駕校學員醉酒駕駛教練車道路上練習將罰款5000元并處30日拘留!已通關考試成績?nèi)孔鲝U且三年內(nèi)不得申領駕駛證!教練將吊銷教練證!暫扣駕駛證半年!罰款5000元!

⑤ 科目三考試前將統(tǒng)一使用酒精測試儀!合格后才能考試!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試資格!若達到醉駕標準已通關考試成績?nèi)孔鲝U!

⑥ 酒后駕駛機動車扣除120分駕駛分120分行為分!并處罰款20xx!暫扣駕駛證6個月!

⑦ 醉酒駕駛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且五年內(nèi)不得申領駕駛證!罰款5000拘留15日!

⑧ 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注銷駕駛證十年內(nèi)不得申領!罰款20xx0!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終身禁駕!且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終生禁駕!且以危險駕駛罪定罪!

⑨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申領駕駛證!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罰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駕營運機動車將終身禁駕!駕駛小型營運機動車如出租車教練車未載人酒駕或醉駕按照機動車酒駕處罰!若載人按照營運機動車處罰!

3、最新交通法規(guī)處罰細則

① 醉酒駕駛機動車

酒后駕車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罰款。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xx元罰款。

② 飲酒后駕駛

機動車: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300元罰款。對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

③ 超載或超員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尚未達到20%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尚未達到30%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對公路客運超過額定乘員20%的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30%的,一律處20xx元罰款。

④ 超速

對機動車行駛時超過最高限定50%的,一律處1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⑤ 無證駕駛

對機動車駕駛?cè)笋{駛證被暫扣期間繼續(xù)駕車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并處15日拘留。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并處200元罰款。

⑥ 駕駛拼裝或報廢機動車

對上道路行駛的拼裝、改裝或者應該報廢的機動車一律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cè)耍宦商?5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⑦ 使用偽造駕駛證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它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一律處20xx元罰款。

⑧ 記滿12分繼續(xù)駕車

對機動車駕駛?cè)擞洕M12分繼續(xù)駕車的一律處800元罰款。

⑨ 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⑩ 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不給急救車讓道扣3分

20xx年1月1日起式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把不讓行急救車納入扣分細則中。其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超車、讓行的,或逆向行駛的,一次記3分。

無牌照車違章停車雙重處罰扣6分罰200

對于司機摘號牌逃避違法停車處罰的情況,交警將通過記錄和拍下車架號來開罰單,還會進行雙重處罰。

篇4

論文關鍵詞 罪刑法定 犯罪 理性 成本 價值中立

近幾年來,各地因醉酒駕駛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惡性案件層出不窮,公眾要求嚴懲此類行為的呼聲越來越高,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內(nèi)容中增加了醉駕入刑的相關內(nèi)容,這無疑是社會輿論的結(jié)果,但在實踐中關于醉駕入刑的操作引起新一輪的討論與爭議。

一、醉駕的原有法律規(guī)制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nèi)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钡?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行政法規(guī)和刑法對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分別做了規(guī)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層次分明,處罰與行為輕重相適應。

二、反對專門立法設立“危險駕駛罪”

(一)從法理而言,醉駕入刑有失公正

法律是規(guī)定權利義務的,具有利益導向性?!按_定法律責任應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責任的種類、性質(zhì)輕重與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相均衡。同時應遵循效益原則,追求行為人責任時應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講求法律責任的效益?!?目前,只要是存在醉駕的行為就構成危險駕駛罪,明顯違背基本的刑法原則,同時與寬嚴相濟的刑罰政策相違背。

法律的作用不僅在于懲罰,而更在于懲戒和預防。刑法的任務是通過懲罰犯罪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醉駕入刑強調(diào)保護受害者時,也應在價值中立的基礎上公正對待駕駛者,以體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先入為主,帶有偏見。治理醉駕的終極目的在于通過懲戒,使司機不敢酒駕,使之造成的社會危害降到最低,維護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況且在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范規(guī)制體系下可以解決當前的社會問題,因此沒有必要再進行立法,浪費司法資源,目前的任務應該是將精力放在執(zhí)法、守法上。

“刑事責任的歸責基礎既非犯罪構成或者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也不是犯罪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人的罪過,而應當是犯罪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行為人只要存在醉駕行為就予以刑事責任明顯與刑法的初衷相矛盾,極大的影響刑法的穩(wěn)定性、權威性。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意思就是違法必究。由此可推論出醉駕入刑并不在于給醉駕的司機多么大的刑罰,而在于使每一個醉駕的司機都能夠被處罰。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駕車行為,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權威。

從行為人的主觀上來看,行為人對犯罪后果如致人重傷或是死亡的發(fā)生是持過失的態(tài)度,而現(xiàn)行立法則忽視這一點,違背價值中立原則的初衷,對醉駕的人從主觀上將其歸類到犯罪的惡人,誤導社會的價值取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人應該保持理念的中立,同時也應該引導社會客觀中立的評價價值觀,盡量減少因主觀滋生的負面因素,促進政策的科學合理的制定。

(二)醉駕入刑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雖然刑法原則不能作為具體案件的定罪量刑的依據(jù),但至少是整個刑事立法活動的指導思想,應貫穿始終。第37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jié)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醉駕一律入刑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況和客觀后果。對于部分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只是存在醉酒駕駛行為的直接處以刑罰與第三十七條的免予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相矛盾。

(三)醉駕入刑實踐操作難、效果有待觀察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guī)定,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證據(jù)充分確實”,才“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因此,對醉駕的界定需要一定證明力、證明能力的證據(jù),應當具備刑法的證明標準,特別是在加大了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更應嚴格證據(jù)。

目前交管部門對于血液當中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就認定是醉酒,但是這一標準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遇到難題,有的人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毫克就會醉酒,而有的人超過200毫克也依然清醒,在這種情況下醉酒標準很難服眾。儀器的精確與否都會影響酒精含量的多少,進而影響對一個人的行為的定性。在這樣的現(xiàn)狀下得到的證據(jù)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力不高,這與《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明標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不相符,缺乏客觀確定性。

考慮到現(xiàn)有的前科制度,醉駕一律入刑的綜合成本增大。醉駕入刑的犯罪記錄不僅影響醉駕者的就業(yè)、生活,而且給醉駕者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

(四)民意與輿論的理性對待

醉駕入刑這一立法活動是在民意高漲的社會大背景下制定的,是民意的產(chǎn)物,含有政府撫慰民意、化解社會矛盾的成分。順從一時的民意、輿論,把社會較突出的矛盾納入刑法進行規(guī)制,并不能從本質(zhì)上解決問題,全然不顧法律的社會性,引導社會極端的報復心態(tài)。

“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實現(xiàn)往往是以不惜一切代價和不擇手段為原則,完全受這樣的原則所左右的刑事政策,要么造成過高成本的社會控制,要么造成不人道的過度社會控制,要么兼而有之”。 社會的發(fā)展需要理性來做支撐而不是一時的不負責任的憤青的話語和輿論。

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需要考慮到民意,但是民意畢竟含有非理性成份,主觀成份太大。在我國,目前民眾沒有正確的處罰觀念,往往認為加大懲罰力度就能抑制負面因素,缺乏價值中立的思想,因而對事物的判斷和評價缺乏客觀性。司法應該保持適用法律及審判上的獨立性,不應過多的被輿論牽制,法律不應成為公眾狂歡的暴力工具,如果任何正義都要靠法律的強制力來實現(xiàn),那么法律的社會性便成為了一紙空文。法律更應該發(fā)揮社會引導作用,尤其在我國當前面轉(zhuǎn)型時期更應該引導社會大眾。

對于部分難以調(diào)和的矛盾不能直接用刑法來進行威懾,“法律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guī)范,但是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這是從終極意義上講的,即從國家強制力是法的左后一道防線的意義講的,而非意味著法的每一個實施過程每一個實施過程,每一個法律規(guī)范的實施都要借助于國家的系統(tǒng)化的暴力,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僅僅依靠國家政權及其暴力系統(tǒng)來維護,這個國家的法律就變?yōu)榧兇獾谋┝??!?/p>

三、關于醉駕行為的處理構想

(一)結(jié)合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

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醉駕的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guī)定。

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為,不應當被認為是犯罪,通過行政處罰加以制裁,一樣也可以達到預防、教育目的,而且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避免因為刑罰造成的犯罪人社會化難等問題,激化引發(fā)新的矛盾。對于醉駕,通過行政處罰措施和刑事責任追究并用,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且具有實際的、長期的操作性。且與《刑法》第13、37條和《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jù)標準的規(guī)定相一致,符合罪刑相符原則。

(二)對現(xiàn)行行政處罰的完善構想

1.加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政處罰力度,對于酒后駕駛以及醉酒駕駛的增加一定時間的禁駕期。

2.增加罰款的數(shù)目。

篇5

關鍵詞:寬嚴相濟;定罪量刑;刑法適用;醉酒駕駛

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在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條的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睂⒕岂{從原來的行政處罰變成了刑事處罰。我們在看待這個條文的時候不能單純的從字面意思去理解,必須依法理性地認識醉駕的入罪標準問題。從法律看,我國刑法總則第13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边@是有關犯罪認定標準的一般規(guī)定。如果可以避開特別條文而適用一般條文,說一句極端的話,刑法分則便沒有存在的必要,只要適用總則犯罪的定義就行了!為了加重處罰規(guī)避最相符合的刑法條款而適用一般性條款,不僅違反《刑法》第3條的規(guī)定,而且也有違憲法保護人權的法律精神。[1]所以在理解和把握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條件時,都必須受這個總則條款規(guī)定的制約和指導。在對酒駕的定罪量刑上我們應該采取傳統(tǒng)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面我將分為四個方面來論述酒駕定罪應當適用寬嚴相濟。

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及其作用

關于寬嚴相濟的科學含義,目前還未見到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定義。但陳興良教授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一文中[2],也只是對“寬”、“嚴”和“濟”這三個關鍵字作了科學的界定。寬嚴相濟之“寬”,即刑罰的輕緩,可以分為該輕而輕和該重而輕兩種情形: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初犯、偶犯和過失犯、失足青少年,就應當處以較寬輕之刑,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該重而輕是指所犯罪行較重,但行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節(jié)的,法律上予以寬宥,在本應判處較重之刑的情況下判處較輕之刑。寬嚴相濟之“嚴”,是指嚴格或者嚴厲,具體而言是該作為犯罪處理的一定要作為犯罪處理,該受到刑罰處罰的一定要受到刑罰處理,即該重而重,而不是指不該重而重,當然也不是指刑罰過重。寬嚴相濟之“濟”,是指救濟、協(xié)調(diào)與結(jié)合之意,強調(diào)在寬與嚴之間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平衡,相互銜接,形成良性互動,以避免寬嚴皆誤結(jié)果的發(fā)生。由此可見,寬嚴相濟強調(diào)的是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有度,寬嚴協(xié)調(diào)。

寬嚴相濟是刑法中的一項很重要的刑事政策,在法律實踐中,其所發(fā)揮出來的作用十分巨大。首先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構建和諧社會對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其次在強調(diào)堅持嚴打方針的同時,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又充分重視依法從寬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最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刑罰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貴在輕重有別,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shù)奶幚?,有利于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3]所以在刑法的實施中我們應該認真落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二、酒駕犯罪的定罪分析

我們應該認識到醉酒駕駛本身的情形是復雜的,不正視其中的差別,簡單地搞“一視同仁”,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不符合懲罰較少數(shù),教育、挽救大多數(shù)的方針。醉駕是危險犯,不是結(jié)果犯,所以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權,由法官去裁量醉駕在實際的情況中的危險性,判定其是否構成犯罪。[4]我們應該從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對當事人進行定罪處罰。

(一)重點掌握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司法實踐部門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較多地是以行為人實際導致的危害結(jié)果嚴重與否作為依據(jù)的,危害后果嚴重的,通常盡可能考慮以故意犯罪認定,就是主觀惡性較大。[5]實施醉酒駕車犯罪主要是醉酒削弱了其辨認或控制行為的能力,是行為人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其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并且在發(fā)生犯罪后能夠立即停止,造成的危害結(jié)果也不大,這種一般應從寬處罰。此類不同于以制造事端的惡意駕車撞人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案件,其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應當有所區(qū)別的從重處罰。

(二)慎重合理地衡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我國刑法學界普遍認為“行為對于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zhì)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特征?!蓖ǔ6?,在危害后果大體相同的情況下,間接故意犯罪在社會上的危害程度一般要小于直接故意犯罪,同時有些間接故意犯罪的危害后果也可能比同種性質(zhì)的直接故意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大。因此,在醉酒駕車肇事中,若產(chǎn)生了極為嚴重的后果,即使犯罪人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犯罪,仍可對做與其直接故意犯罪同等處罰。

(三)考慮犯罪人對犯罪行為的悔罪表現(xiàn)

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黎景全、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犯罪人都表示或者已經(jīng)向受害人家屬積極賠償,并且取得了他們的諒解,人民法院沒有判處犯罪人死刑。需要指出的是,這并不是所謂的“花錢買刑”,行為人履行賠償義務,并不影響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只能說,行為人的真誠悔罪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表明犯罪人是確實認識到個人的罪錯,因此在量刑上還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

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nèi)進行。政策指導法律的制定和適用,但在具體適用時,又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范圍內(nèi)準確體現(xiàn)出政策。在做到寬嚴相濟的同時,還要做到寬嚴有度。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不能超過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標準,不能無原則的寬或嚴。

三、合理解決寬嚴相濟與罪刑法定的矛盾

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主張對犯罪行為人,根據(jù)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犯罪與社會治安的形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依法予以從寬或者從嚴處理。但是有的人會認為這樣的刑事政策和我們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但是我們深入來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罪刑法定原則是為了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濫用,保障人權而設立的。它要求對犯罪行為人的定罪量刑都要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刑法并沒有規(guī)定對犯罪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可以根據(jù)時間、地點和社會治安形勢的需要,采取區(qū)別對待的原則。寬嚴相濟作為一項指導司法工作的全局性刑事政策,與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在某些方面存在沖突。有權機關已經(jīng)作出相關解釋,即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以堅持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為前提。司法機關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并不是超越法律自由裁量,而是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nèi)活動。保障人權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之一,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非但與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不相違背,而且是對罪刑法定原則思想基礎的深化和補充。還有的人認為寬嚴相濟的政策會違反我們法治的基本思想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這方面我覺得平等適用刑法原則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這種平等應當是某一個時期、某一方地域的平等,而不是一成不變、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平等。刑事政策的制定,應當與時俱進,反映一個時期、一方地域的實際情況,否則,刑法非但不能促進社會的發(fā)展,而且有可能成為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懲處醉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懲處醉駕的根本目的,是要警醒醉駕者,防止其再次違法犯罪,同時教育其他社會公眾要自覺守法。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為,依法不認為是犯罪,通過行政處罰加以制裁,同樣也可以達到預防、教育目的,而且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有助于避免動用刑罰所可能帶來的“交叉感染”、行為人再進入社會困難等“副作用”。對于醉駕,通過行政處罰措施和刑事責任追究并用,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在酒駕的定罪量刑上我們一定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唯此才能更好的促進社會法治進程的發(fā)展,切實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

注釋:

[1]肖洪:《論刑法的調(diào)整對象》,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67頁

[2]陳興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J],法學雜志,2006(1)34頁

[3]《河北學刊》(石家莊)2008年2期,32頁

[4]王志祥:《危險犯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78頁

[5]劉憲權:《處理高危駕車肇事案件的應然標準》,載《法學》,2009年第9期,45頁

參考文獻:

[1]王武良、竇豐,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刑法適用問題的研究,法學雜志,2010年第2期

[2]儲槐植、趙合理,構建和諧社會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實現(xiàn)[J],法學雜志,2006,(l).

[3][U.S.]Michael. Bayles: "the principles of law: a normative analysis," Zhang was such as translation, China Encyclopedia Publishing House, 1996.

[4]陳興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J],法學雜志,2006(1)。

[5]翁凱一,寬嚴相濟在刑事立法中的適用及前景,法學雜志,2009年6期。

篇6

關鍵詞:危險駕駛;醉駕;寬嚴相濟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北疚囊庠谔接懽眈{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適用及處罰問題。

一、醉駕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適用問題

(一)對于醉駕構罪的解讀

從《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條之一的條文中可以看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這里的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所謂醉酒駕駛,是指駕駛者飲用含酒精的物品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就是說醉駕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也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處于醉酒狀態(tài)。二是行為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使,即行為發(fā)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三是尚未發(fā)生實質(zhì)危害后果。

(二)關于對行為人“醉酒”的認定

根據(jù)我國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藛T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醉酒駕車。醉酒駕駛本質(zhì)上是一種酒精含量超標的推定,即只要超過這個標準就是醉酒駕駛,而不考慮行為人是否真正神志不清或認知和控制能力下降。

我國出臺國家標準作為認定醉酒的標準,至于這種檢測標準是否應該作為醉酒駕駛行為的必備要件,理論屆存有爭議,多數(shù)人主張不能把這種檢測值作為構成要件的必備要素。曾有人建議將這種特定的酒精界限值置入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中,以彰顯罪刑法定原則之構成要件明確性的要求,并為此相應的區(qū)分“酒精濃度在××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和“超過法定界線值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1]德國法學家邁耶(Mayer)也提出過類似于將酒精濃度值放入構成要件之內(nèi)的見解。他認為,以超速駕車為例,法律不能只規(guī)定禁止車輛駕駛?cè)碎_快車,而是必須明文限制不能超過時速20公里。如此可以避免標準的相對性與不準確性,使得違法性的判斷有堅固的基礎。[2]

我們認為,如果把檢測值作為構成要件,就只能采用傳統(tǒng)的空白立法模式,使得該構成要件還要依據(jù)與道路交通有關的行政法。更重要的是,如果把檢測值作為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那么這一要素是無法與構成要件行為在主觀要素上實現(xiàn)內(nèi)容的統(tǒng)一。也就是說,這種檢測值既不可能是故意或者過失行為的結(jié)果,也不可能是意志行為的內(nèi)容本身。因為,酒精檢測值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出于故意的證據(jù)要素,[3]是判斷危險駕駛行為的行政違法還是刑事違法的界限值,是基于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對危險駕駛所作的評價,而不是行為人意志行為所引起的行為及其結(jié)果。因此,“酒精界限值”不能作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進行描述,而是應該作為違法性判斷的標準,即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界限或者證據(jù)標準。

二、認定危險駕駛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危險駕駛行為特別是醉酒駕駛行為入罪受到較多關注,群眾的廣泛參與說明對公共安全要求不斷提高、對于法治進步期望值也不斷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為檢測到駕駛?cè)搜褐械木凭窟_到醉酒的標準就將其認定為危險駕駛,搞“一刀切”,對醉駕構成危險駕駛行為的認定,要嚴格依據(jù)其犯罪構成標準,不應放縱犯罪,也不能降低標準,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 行為人在醉駕時是否明知自己處于醉酒狀態(tài)

醉駕入刑需要查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嚴格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若行為人對于“醉駕”行為在主觀上確實不是出于故意,就不應認定為本罪,因為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不能搞客觀歸罪。我們認為,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處于醉酒狀態(tài)而駕車,對于認定是否構罪非常重要。比如有些地方做菜有放酒的習慣,以及一些藥品中含有酒精,而行為人并不知道這些情況,如果吃了這些含酒的菜及藥品后駕駛機動車被檢測到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隔夜醉駕的問題,即,行為人知道自己醉酒而未駕車,待第二天自認為醒酒后駕車但是仍然查明行為人客觀上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就不應以犯罪行為處理。

(二)駕而未駛的情況。實踐中有一些個案,雖有“醉酒駕駛”行為,但沒有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險的情形,我們認為也不宜認定為危險駕駛罪。比如行為人醉酒后將臨時??吭诼愤叺能囕v小心地發(fā)動準備挪動至距離很近的停車場;再如,深夜行為人醉酒后在無人的街道上意欲駕駛機動車,剛剛將機動車打著火向前駛出一、兩米的距離的情形。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機械地適用刑法對行為人提起公訴,并不利于體現(xiàn)刑法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

三、踐行“寬嚴相濟”司法政策與懲治危險駕駛犯罪

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危險駕駛罪的刑罰幅度是“處拘役,并處罰金”,刑罰雖然較輕,但是行為人一旦入罪,對其影響依舊很大。因此,踐行“寬嚴相濟”原則認定與懲治醉駕,具有現(xiàn)實意義。

篇7

    危險駕駛罪的入刑可謂是眾望所歸,其入行后也彌補了我國《刑法》關于危險駕駛行為事后預防的缺陷,填補了《刑法》在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空白。然而,世上并沒有絕對的完美。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雖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也是如此。如某位法理學大師所言,法律從剛頒布那一刻就已經(jīng)滯后了。大師的話不免有些夸張的成分,不過卻很好地說明了一個淺顯的道理——任何看似完善的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存有某些缺陷,本文主要論述筆者對危險駕駛罪的認識與理解,具體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紹危險駕駛罪的概念和特點組成。

    第二部分:介紹危險駕駛罪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構成中,最有爭議的便是主觀方面了。許多權威的學者都認其主觀方面為過于自信的過失。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篇8

從心理學、精神醫(yī)學角度看“毒駕入刑”的司法難點

一方面“毒駕”導致重大交通事故、惡通事故全國范圍內(nèi)呈現(xiàn)出極速爆發(fā)式增長的態(tài)勢,引起國內(nèi)司法界高層、國內(nèi)各媒體高度關注,社會面呼聲高漲;而另一方面,“毒駕入刑”面臨法學、技術學方面的重重困難。從心理學、精神醫(yī)學角度,“毒駕入刑”至少存在以下司法難點:

(一)如何界定“毒駕”行為

許多人認為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輛即構成“毒駕”行為。這個定義雖然直觀,但不夠嚴謹。有人認為未戒斷毒癮的患者和正在使用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構成“毒駕”行為。這個定義帶來“如何裁定毒癮有沒有戒斷”等更大的難題。還有人認為有吸毒史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均構成“毒駕”行為。這個定義在法理上引起的爭議更大,因沒有出現(xiàn)社會危害性時難以定刑。由此可見,準確定義“毒駕”概念本身需要深入進行法理學研討,在不違背立憲精神的前提下廣泛論證才有可能達成共識性的權威結(jié)論。另外,“毒駕”取證量刑上也面臨諸多困難。比如如何鑒定有無吸毒史?以前無吸毒人員因各種原因誤食誤飲含食物駕駛?cè)绾味ㄐ??吸毒后多長時間內(nèi)駕駛為“毒駕”?駕駛時毒癮發(fā)作但未吸食算不算“毒駕”?如何界定駕駛?cè)擞袩o戒斷?駕駛時準備或正在吸食時被抓獲但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結(jié)果算不算“毒駕”?等等。

(二)如何現(xiàn)場裁定“毒駕”

通常分為品和兩大類。從目前檢JournalofGuangzhouPoliceCollege廣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學院學報測技術角度,現(xiàn)場檢測是否吸毒像裁定“醉駕”那樣簡易快捷是不可能的,最多只可能簡易檢測常見。全面檢測是否吸毒需要抽血進行實驗室檢查數(shù)小時甚至數(shù)天時間。如果不能準確檢測裁定,而僅僅依靠公安民警目測、經(jīng)驗判斷或造成嚴重交通事故后檢測駕駛?cè)耍@樣的“毒駕”入刑,從司法角度來看不僅非常不嚴謹而且非常不嚴肅,也無法真正減少“毒駕”的社會危害性。

(三)毒癮發(fā)作駕駛不比吸毒后駕駛危害小

各類毒癮發(fā)作癥狀不盡相同。冰毒毒癮發(fā)作時會逐漸產(chǎn)生和出現(xiàn)全身極度疲乏無力、精神壓抑疲憊、困倦嗜睡或躁動不安,動作拘泥、行動緩慢、動作刻板、沮喪,失落感、攻擊性強,陷入病態(tài)、脫離現(xiàn)實情境等。隨著毒癮發(fā)作時間的不斷延長,上述癥狀不僅會越來越重,吸毒者還會出現(xiàn)持續(xù)的嚴重的抑郁癥狀并出現(xiàn)自殺或極端行為。其他大部分毒癮發(fā)作時表現(xiàn):輕者表現(xiàn)為心情難以平靜,煩躁不安,決斷能力干脆迅速而又草率,情緒高漲興奮,注意力分散,思維極度活躍、思維破裂,頭腦總有新的想法和主意不斷的涌現(xiàn)但卻難以進行深入的思考,激惹性增高,攻擊傾向增強,輕度脫離現(xiàn)實情境,并出現(xiàn)刻板的強迫性癥狀,反復做一些明知毫無意義但卻控制不住的相同的簡單動作。重者會出現(xiàn)程度不等的意識障礙,如意識范圍狹窄、辨別能力低下、辨認有障礙、陷入譫妄狀態(tài)和神志錯亂狀態(tài)等,并出現(xiàn)幻覺、妄想,如恐怖性幻視、言語性幻聽、各種被害性質(zhì)的妄想、嚴重脫離現(xiàn)實情境等。在這些病態(tài)體驗的支配下,伴隨軀體癥狀:頭疼、眩暈、心率快、心悸、口渴、顏面蒼白、血壓升高、全身發(fā)熱、呼吸困難、惡心、嘔吐、甚至全身痙攣、腦出血,吸毒駕駛者極有可能發(fā)生各種暴力事件或殺人或自傷或自殺事件,或各種各樣的人格改變及人格障礙、意志與行為障礙、情緒與情感障礙、知覺障礙、注意障礙、思維障礙等。如果吸食混合,毒癮發(fā)作癥狀會更加嚴重且不可預測??梢姡景a發(fā)作駕駛不比吸毒后駕駛社會危害性小,甚至更大。

從醫(yī)學藥理學看“毒駕入刑”的司法難點

(一)種類繁多,快速檢測難度大

種類很多,范圍很廣,分類方法也不盡相同。從的來源看,可分為天然、半合成和合成三大類;從對人中樞神經(jīng)的作用看,可分為抑制劑、興奮劑和致幻劑等;從的自然屬性看,可分為品和;從流行的時間順序看,可分為傳統(tǒng)和新型。醫(yī)學藥理學一般依據(jù)的自然屬性,使用“品”和“”分類方法。國家《品品種目錄》和《品種目錄》中,列明管控的123種品和132種,其中不包括層出不窮的各類新型。中國臺灣《危害防制條例》中,管控達263種(其中,一級9種、二級167種、三級21種、四級66種)。可見,目前已知需要管控達二百五六十種。沒有數(shù)天時間,世界上最先進的實驗室也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完整檢測出來。

(二)新型頻出,成藥理研究難題

二十世紀末以來,全球種類格局趨向多元化方向變化,以苯丙胺為代表的新化學合成類在全球大肆泛濫。相對于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傳統(tǒng)而言,化學合成類藥品又被稱為新型。由人工化學合成的致幻劑、興奮劑類,屬國際禁毒公約和中國法律管制的范疇。目前被普遍濫用的新型主要有冰毒、、氯胺胴()、咖啡因等等。近幾年,新型違法犯罪活動在全國呈現(xiàn)迅猛發(fā)展的蔓延態(tài)勢。傳統(tǒng)醫(yī)學藥理學的學科任務是在嚴格控制的條件下,通過實驗性的研究,為闡明藥物作用機制、改善藥物質(zhì)量、提高藥物療效、開發(fā)新藥、發(fā)現(xiàn)藥物新用途并為探索細胞生理生化及病理過程提供實驗資料。而新型的“研發(fā)”則是無需條件控制、無需關注人類健康安全、無需藥代動力學研究,只需確定人類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的弱點即可進行。因而在世界范圍內(nèi),從醫(yī)學藥理學角度,鎖定、研究、預見新型非常困難。

(三)藥品也能致幻,極易與“毒駕”混淆

英國一項研究表明,酒后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而“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但僅以此為依據(jù)來認識“毒駕”的“風險”,就低估了“毒駕”的真正危害。吸食各類或毒癮發(fā)作時駕駛機動車,人體反應能力下降還算是“非常輕”的社會危害。吸食各類或毒癮發(fā)作時可能出現(xiàn)嚴重脫離現(xiàn)實情境和場境、攻擊傾向、譫妄和神志錯亂狀態(tài)、幻覺特別是恐怖性幻視、言語性幻聽、各種被害性質(zhì)的妄想、極端反人類心理和行為等等,此時“毒駕”掌握的機動車輛就成為極端恐怖的殺人機器。而醫(yī)學藥理學研究發(fā)現(xiàn),許多普通藥物在臨床上使用也可能出現(xiàn)用藥者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普通藥物臨床使用出現(xiàn)影響人類精神改變的藥物的不良反應,極易與“毒駕”混淆。除了肯定會影響人類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的品和以外,其他醫(yī)學臨床上經(jīng)常使用的普通藥物有可能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的有:1.心血管系統(tǒng)藥物類洋地黃、利多卡因、奎尼丁、胺碘酮、利血平、哌唑嗪、硝苯地平、心得安、卡托普利、維腦路通、可樂定、哌唑嗪、慢心律等藥物可能可以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2.消化系統(tǒng)藥物類西米替丁、雷尼替丁、氨茶堿等藥物可能可以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3.腎上腺皮質(zhì)激素類強的松等藥物可能可以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4.抗生素類大劑量青霉素、慶大霉素、頭孢唑啉、磺胺類、利福平、異煙肼、甲硝唑等藥物可能可以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5.抗病毒類金剛烷胺、阿昔洛韋等藥物可能可以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6.抗癌藥類干擾素、氟尿嘧啶、長春新堿、白介素-2等藥物可能可以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7.解熱鎮(zhèn)痛類消炎痛、芬必得、萘普酮、阿司匹林等藥物可能可以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8.其他胰島素、降糖靈、甲氨蝶呤、安絡血、口服避孕藥、復方氨基酸、普魯卡因等藥物可能可以導致精神異常和精神障礙。#p#分頁標題#e#

相關國家的“毒駕入刑”司法經(jīng)驗

美國:美國對毒駕有嚴格的檢測程序。在大多數(shù)州,對毒駕的界定標準是根據(jù)實驗室檢測結(jié)果,而不是看多大劑量會對人體產(chǎn)生影響。美國毒駕禁令甚至包括處方鎮(zhèn)靜劑和強效止痛藥。對酗酒、吸毒后駕駛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門先行羈押后交刑事法庭處理。如果導致嚴重事故,駕駛?cè)笋{駛執(zhí)照永久吊銷,罰款至少4000美元,視情節(jié)輕重判處數(shù)年至十幾年的刑期不等。

德國:德國刑法典在“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等罪名中,明文規(guī)定“飲用酒或麻醉品”的內(nèi)容。只要在汽車煙灰缸內(nèi)發(fā)現(xiàn)有大麻的痕跡,就可以吊銷駕照,并處以最高刑期為1年的監(jiān)禁,罰款最高5000歐元。法國:法國法律規(guī)定,吸食大麻等后駕車者一經(jīng)查獲,即將被判處兩年監(jiān)禁并處以4500歐元的罰款。如果是酒駕或毒駕導致過失殺人,則會被判處7年監(jiān)禁和10萬歐元罰款。

西班牙:西班牙《刑法》規(guī)定吸毒駕車者將被處以入獄8至12周的刑罰。日本:2009年,日本政府對交通法做了修訂,對吸毒人員駕駛車輛做了更加嚴格的懲罰規(guī)定。新交通法規(guī)定駕駛員被發(fā)現(xiàn)是吸毒人員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監(jiān)禁或者是1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駕駛員還將被吊銷3年以上10年以下駕照(具體吊銷期限將根據(jù)吸毒駕駛?cè)嗽斐傻膰乐爻潭炔枚ǎ?。其中?5分也是違反日本交規(guī)扣分額最高的項目,與醉酒駕駛扣分相同。

新加坡:根據(jù)新加坡的法律,吸毒駕駛和酒后駕駛在新加坡都屬于刑事犯罪,吸毒駕駛的初犯者將受到折合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以及長達6個月的監(jiān)禁,吊銷駕照至少1年;重犯者將被強制監(jiān)禁最多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至5萬元,3次以上的累犯則是罰金15萬元人民幣,以及最長3年的監(jiān)禁,吊銷駕照至少1年。如果因為吸毒或者醉酒駕駛而造成人員傷亡,違法者除了接受以上的懲罰之外還要額外被處以6下鞭刑。

澳大利亞:澳大利亞是吸毒后駕駛車輛問題較為嚴重的國家,維多利亞州政府早在2003年12月就通過了道路安全法,規(guī)定采用唾液而非血液進行路旁隨機檢測違禁藥物,并且采用隨機篩查的方法對所有的駕駛員進行檢測,而不是經(jīng)警察判斷為有用藥嫌疑后才對其采集血樣檢測。由此,維多利亞州成為全球第一個立法規(guī)定實行路旁隨機篩查毒駕的地區(qū)。維多利亞州的經(jīng)驗和措施陸續(xù)在澳大利亞的其他地區(qū)推廣,并為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所借鑒和采用。

對“毒駕入刑”的法理學建議

(一)現(xiàn)階段查處“毒駕”的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擞酗嬀?、服用國家管制的或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cè)思磿r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指定的地點停放。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nèi)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

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吸食、注射、長期服用依賴性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吸食、注射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目前解決“毒駕入刑”的難點和困境盡管“毒駕”問題呈現(xiàn)出顯而易見的危害性和日益緊迫的嚴峻性,但由于對“毒駕”問題認識水平和宣傳力度尚不足,相關處罰的政策措施還不完善,缺乏便捷現(xiàn)場處罰手段,認定“毒駕”行為的相關技術標準有待制定等因素的影響,整治“毒駕”問題難以像整治酒駕問題那樣大張旗鼓展開,解決“毒駕”問題確實存在著一些難點和困境。

1.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有待細化和完善。對于“毒駕”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已經(jīng)做出了一些禁止性和指導性的處理程序。如前文所述,這些規(guī)定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有關部門在處理“毒駕”行為時仍缺乏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處置措施。目前,交管部門處置酒后駕車一般分為酒后駕車和醉酒后駕車兩種,都有具體的酒精含量標準。同樣,處置“毒駕”行為也應制定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比如是否吸毒的認定、吸毒種類的認定,吸毒時間的認定、不同類型吸毒人員的認定(包括戒斷毒癮人員的認定)等都需要明確,其相應的處罰措施也將有所區(qū)別。

2.針對“毒駕”行為,現(xiàn)場快速檢測的技術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當前,全國公安禁毒部門對涉嫌吸毒的人員,現(xiàn)場快速檢測的方法主要是尿液檢測。由于尿檢需要現(xiàn)場提取駕駛員的尿液樣本,這對于道路現(xiàn)場執(zhí)法的交管部門來說無疑是難以完成的工作。執(zhí)行起來不僅需要具備保護隱私的場所采集尿液,還需要花費相當長的檢測時間,不符合現(xiàn)場執(zhí)法要求。因此,現(xiàn)場執(zhí)法的交警客觀上還不能采用尿檢手段大面積篩查道路行駛中的駕駛員,而只能對有明顯吸毒特征,有情報支持或?qū)σ呀?jīng)出現(xiàn)交通事故的駕駛員進行專門的尿檢或血檢。從某種程度上說,正是由于便捷、高效、科學的現(xiàn)場快速檢測的技術手段的缺乏,增加了解決“毒駕”問題的難度,也助長了“毒駕”人員的僥幸心理,從而導致了“毒駕”交通事故發(fā)生率的大幅度上升??梢哉f?,F(xiàn)場快速檢測的技術手段是解決吸毒后駕駛問題的一個瓶頸。

3.對“毒駕”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當前,通過各地、各部門組織開展的形式多樣的禁毒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吸食的危害早已被人們所了解,酒后駕車的危害更是深入人心。但是,作為危害性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毒駕”的危害性卻往往被大家所忽視或者認識不夠,主要表現(xiàn)在:交通執(zhí)法部門對酒后駕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可以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卻對“毒駕”問題解決缺乏足夠的熱情和信心;社會大眾只知道危害身體健康,卻認識不到“毒駕”行為竟如此嚴重地威脅者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吸毒人員可能只知吸毒是違法行為,卻不知“毒駕”也屬于違法行為并可能會造成極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p#分頁標題#e#

(三)關于“毒駕入刑”的建議雖然我國“毒駕”問題的解決存在著一些實際的難點和困境,但治理和打擊“毒駕”行為仍有很多切入點和工作著力點。本文從以下幾方面提出一些方法、對策和建議,希望對解決日益嚴峻的“毒駕”問題有所借鑒和參考。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確保在查處“毒駕”和追究相關責任時有法可依。如前所述,我國現(xiàn)有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對“毒駕”問題僅僅做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規(guī)定和指導性的處理程序,有關部門在處置“毒駕”行為時仍缺乏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處置措施。鑒于此,強烈呼吁有關部門應借鑒我國整治酒后駕車問題和國外整治“毒駕”問題的有益做法,開展廣泛、深入的調(diào)研,征求各方意見和建議,修訂有關法律法規(guī)。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吸毒駕駛進行單獨立法,或者在現(xiàn)行法律的基礎上給出相應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明確其構成要件和處理程序等相關問題,以彌補當前法律針對“毒駕”行為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缺乏具體規(guī)定與層級遞進的缺陷,從而為司法認定與審判提供一個更為良好的運作機制。

2.建立“毒駕”檢測機制。現(xiàn)行的《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對吸毒檢測適用程序及相關問題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但其中部分內(nèi)容現(xiàn)已滯后于當前的形勢,難以滿足“毒駕”檢測工作的需要。隨著城市道路交通水平的進一步發(fā)展“毒駕”的現(xiàn)象將日趨普遍,因此,必須盡快建立更為完善的“毒駕”檢測機制,強化“毒駕”與道路交通安全的監(jiān)管工作。毒駕”檢測機制應包括:(1)設置“毒駕”檢測及處置的適用程序;(2)開發(fā)適合“毒駕”現(xiàn)場快速篩查“毒駕”的技術和方法;(3)開展公安民警對“毒駕”檢測的技能培訓與考核,提高公安民警發(fā)現(xiàn)與識別“毒駕”的能力;(4)對“毒駕”的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統(tǒng)計研究,分析本地區(qū)“毒駕”所面臨的形勢,為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管提供必要的依據(jù)和參考。

3.嚴格吸毒人員機動車駕駛證管理措施。加強對吸毒地機動車駕駛?cè)说娜粘9芸厥钦挝竞篑{駛問題的重要基礎工作和關鍵環(huán)節(jié),嚴密、有效的日常管控可大大減少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發(fā)生,最大限度地確保道路交通的“無毒駕駛”。一是加強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辦理的管理工作。交管部門應對各類吸毒人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資格條件進行重新審核,清理整頓,區(qū)別情況,分別作出撤銷、降照、扣證、限制申領或有條件申領的處理。二是建立吸毒機動車駕駛員動態(tài)管控機制。借鑒禁毒部門吸毒人員動態(tài)管控的成功經(jīng)驗,建議交管部門或禁毒部門建立吸毒人群中駕駛員群體或駕駛員中吸毒群體的動態(tài)管控機制,即建立一個吸毒群體和駕駛員群體交叉群體的信息數(shù)據(jù)庫。獲取同時是駕駛員、吸毒人員、機動車所有人的人員信息數(shù)據(jù)庫,交管部門應對這一群體進行重點管控。對這些人員的活動軌跡、機動車的活動軌跡、機動車所有人變更、交通事故發(fā)生情況等進行嚴密監(jiān)測并適時采取主動干預措施。

篇9

【關鍵詞】 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入罪;法條的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71-02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機動車數(shù)量快速膨脹,機動車肇事案件也與日俱增,據(jù)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的最新統(tǒng)計,在本年度中全國共計有238351起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共造成67759人死亡以及275125人受傷,其中,發(fā)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①酒駕導致的事故雖在8月15日開展嚴厲整治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專項行動以來同比下降,但仍是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而飆車行為因其對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脅和社會關注度也是交通管理的重要方面。

而最近幾年來社會上也出現(xiàn)了多起由于醉酒駕車而引起的重大惡通事故案件,如成都12.14孫偉銘醉駕案、佛山9.16黎景全醉駕案、南京6.30張明寶醉駕案;飆車致使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也屢見不鮮,如杭州5.7胡斌飆車案、北京單向偉飆車案,一幕幕慘劇觸目驚心,此類案件的惡劣情節(jié)以及嚴重后果經(jīng)過媒體廣泛報道后都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和極大憤慨。由以上案件引起的關于危險駕駛行為的定罪以及處罰問題都引起了社會以及學界的大討論。

所謂危險駕駛,是指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制造的為社會所不容許的具有較高交通危險的行為,一般包括無證駕駛、超速駕駛(包括飆車) 、酒后駕駛(包括醉酒駕駛) 、吸食或服用鎮(zhèn)靜類藥物后駕駛等行為。②危險駕駛并不等同于一般的輕微違章駕駛,如輕微超速、闖信號燈、超載、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上路行駛、疲勞駕駛等,刑法中所說的危險駕駛行為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旦發(fā)生事故,往往會引起慘重的傷亡,嚴重威脅社會安全。我國法律法規(guī)中,之前并無危險駕駛這一提法,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早已將危險駕駛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并施以刑罰處罰,如德國刑法典第315條規(guī)定的“酗酒或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以及加拿大刑法法典第249條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等。具體而言危險駕駛行為一般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首先,危險駕駛行為是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駕駛行為。危險駕駛行為并不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guī)定的行政違法行為,也不是泛指所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駕駛行為,而是指具有緊迫危險性的會造成較嚴重的危害后果的違反駕駛準則的行為。所以,表面上看起來,雖然危險駕駛行為與行政違法行為表述基本相同,甚至有些學者質(zhì)疑將危險駕駛行為與交通肇事罪的實行行為相區(qū)分的合理性,但是,從實質(zhì)上分析,危險駕駛行為潛在的危險性及發(fā)生結(jié)果后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上都與行政違法行為和交通肇事罪的實行行為有很大的差別。

其次,危險駕駛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危險駕駛行為應當是具有極大社會危險性的,會造成嚴重危害結(jié)果的駕駛行為。之所以將危險駕駛行為從一般違章駕駛行為中抽離出來單獨定罪,并要求機動車駕駛者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和嚴格責任,就是因為這些危險駕駛的行為發(fā)生危害結(jié)果的幾率要比一般違章駕駛行為高出許多,導致的危害后果也要比一般駕駛行為嚴重很多。而從另一方面考慮,相對于一般駕駛行為而言,危險駕駛行為承擔著更為嚴格的責任,所以在立法時也應當準確、嚴格地控制危險駕駛行為的范圍,這就要求對于危險駕駛行為立法者應當在該罪入罪時作出明確描述,而不能籠統(tǒng)地以“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字樣作為危險駕駛?cè)胱锏谋硎?,否則就也會產(chǎn)生類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之嫌,出現(xiàn)刑法打擊面過大的情況,這同樣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的。

對于危危險駕駛的類型,《刑法修正案(八)》中雖然只規(guī)定了飆車與醉酒駕車兩種危險駕駛行為。但通過危險駕駛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筆者認為,與這兩種駕駛行為具有相當危險性的行為還包括吸食或服用興奮劑等違法藥物后駕車、嚴重超載、嚴重超速、無能力駕駛幾種,以上駕駛行為都具有緊迫危險性并極可能發(fā)生嚴重危害結(jié)果③。

在公共道路飚車。飆車不同于普通的超速行駛,飆車一般是多人以競技、娛樂、追求刺激或者賭博為目的,在公共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往往有多人參與,在公共交通區(qū)域內(nèi)追逐競駛,不僅對正常的交通秩序是嚴重藐視,對道路內(nèi)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更會造成極大的安全威脅,一旦有緊急情況發(fā)生,飆車者很難采取處理措施,由于車速較快,事故傷亡情況也較為嚴重。

醉酒駕車。在醉酒后,人的大腦神經(jīng)會因為酒精的刺激作用由興奮轉(zhuǎn)為抑制狀態(tài),此時人的反應能力就會隨之明顯大幅下降,因此在醉酒的情況下,駕駛者事實上已經(jīng)不具備駕駛的能力,在面對車輛行駛過程中的路面復雜情況和各種突發(fā)緊急情況時,行為人難以應對。這時,一旦其醉酒上路行駛,后果將會相當危險。④

篇10

20xx年交通處罰最新規(guī)定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新交通規(guī)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guī)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規(guī)中關于校車駕駛?cè)斯芾淼膬?nèi)容自之日起施行,其他規(guī)定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xx新交通規(guī)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具體扣分細節(jié)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被交警抓到)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5年內(nèi)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6、行駛途中抽煙,記1分,罰100元。

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8、超速駕駛,記6分。

從20xx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xiàn)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1、闖紅燈,罰款200元。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6、逆行,罰款200元。7、違停車,罰款200元。

一、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羞`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nèi)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羞`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nèi)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guī)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guī)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羞`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cè)敫咚俟返臋C動車駛?cè)敫咚俟返?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fā)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羞`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交叉路口不按規(guī)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cè)宋窗匆?guī)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空军c??康?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