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籌集辦法
時間:2022-02-19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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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
的防洪抗旱能力,確保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人民的生
命和財產
安全,促進社會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
〈水利建
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我省對業(yè)已開征的
地方水利
建設基金進行了清理、整頓和規(guī)范,報經國務院減輕企業(yè)負擔部際聯(lián)
系會議同
意,財政部對我省下達了《關于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批復》
。根據(jù)國
務院文件和財政部批復精神,結合我省近年來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的實際,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征收標準及征收途徑: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納入地
方水
利建設基金。應提取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
加)項目
包括:養(yǎng)路費、客貨水運附加、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建設專項資金
、車輛通
行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
金、市場
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對屬于省統(tǒng)收統(tǒng)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應提取的3%部分,
由省
財政廳負責提取、劃轉。各市、地、縣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
應提取的
3%部分,由當?shù)刎斦块T負責提取、劃轉。
(二)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yè)收入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
年銷
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銀行(
含信用
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
.4‰征
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yè)務收入
的0.6
‰征收。具體征收工作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
(三)行政、事業(yè)單位(包括中央駐皖行政事業(yè)單位)職工,每人每
年交
納20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國有企業(yè)、
股份制企
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三資企業(yè)等各類企業(yè)(包括中央在皖企業(yè)
)在崗職
工,每人每年交納20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征
收。
(四)新征用(含劃撥)的各項建設用地,每公頃征收7500元(
每畝
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下發(fā)之前
繳納,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五)我省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阜陽
等六
個城市,每年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納入
當?shù)氐牡?/p>
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六個城市的財政部門負責劃轉。其他有防洪任務
的城市,
可比照辦理,具體辦法由當?shù)卣_定,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三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首先要用于
現(xiàn)有
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
小河流、
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
設施建
設;重點水利工程維護;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
外資
金管理的決定》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問題的通知》的
有關規(guī)
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各級掌握使用的地方水利建
設基金,
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門根據(jù)水利建設規(guī)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
金使用計
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其中用于現(xiàn)有水利工程基本建
設的地方
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
款專用,
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五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
理制
度;計劃部門要對地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各級
水利部門
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
基本建設
的支出,還應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管理權限屬于省人民政府。除經
民政
部門認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
建設基金
外,任何應交納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任何
地方和部
門無權批準減、免、緩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調整水利建設基金的征
收范圍和
標準、改變征收對象;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地方水利
建設基金。各級財政、地稅、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
設基金征
收、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七條每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等部門,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
編制
全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計劃,報經省政府審查同意后下達。各市
人民政
府、行政公署,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
管工作的
領導,各征收部門應加強征收工作,確保完成省下達的征收任務。省
政府將把
各市地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列入省政府對市地的年度考核目標。
第八條為進一步調動各地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積極性,同時解
決各
地水利建設項目配套資金不足的問題,省政府決定對省級分成使用的
地方水利
建設基金實行“定額分成、五年不變”的辦法,即從2000年起,
省每年在
下達給各市地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計劃中,確定分成的總額為1
億元,一
定五年不變。對各市地的具體分成數(shù)額由省財政廳確定下達。各市地
征收的地
方水利建設基金超過省分成數(shù)額的部分,全部留歸市地安排,專項用
于水利建
設;達不到省分成數(shù)額的部分,由省財政廳按照應上繳省的分成數(shù)額
予以扣
繳。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在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
)中
提取、劃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省財政廳在做好省級提取、劃轉工作
的同時,
要加強對市、地、縣財政部門提取、劃轉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地稅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業(yè)務
費按
實際征收額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業(yè)務費用于征管中的業(yè)務支出、
代征費用
及獎勵等開支。
為強化地稅部門的征收責任,省政府決定,對于地稅部門未完成基金
年度
征收計劃的部分,將按相應的數(shù)額計算征收業(yè)務費,從省地稅部門應
當提取的
征收業(yè)務費或工作經費中予以扣除。省地稅部門對于各級地稅部門征
收業(yè)務費
的計提也可采取類似做法。
第十一條省計劃、水利、財政部門將各地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計
劃的
完成情況與省水利建設項目及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安排掛鉤。對于無
特殊理由
而未完成年度征收計劃的市地,省將緩批水利項目或減少省級配套資
金;對于
完成征收計劃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較好的市地,省將在審批水利項目
和分配水
利資金時,按照“同等優(yōu)先”的原則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負責征收計劃的編制、下達,征收工作的監(jiān)督、
檢
查,征收部門之間的組織、協(xié)調等工作。
省審計廳及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基金的征收、解繳和使用管理
進行
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三條按照財政部《關于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
籌集
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各地區(qū)
、各部
門、各單位(包括中央駐地方單位)對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復的
地方水利
建設基金征收管理辦法,都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
不繳或
少、漏繳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由各級征收部門責令其限期交納;逾
期仍不繳
納的,由征收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減征、免征
地方
水利建設基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國務
院《關于
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關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
法制
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解
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執(zhí)行中如遇國家有關政策調整
,從
其規(guī)定。我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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