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供銷合作社法制工作協作會講話

時間:2022-10-16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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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供銷合作社法制工作協作會講話

講話如下:

法制工作是供銷合作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供銷合作社參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力量。今天,我們召開這次會議,總結近年來全系統(tǒng)法制工作取得的新進展新成就,交流各地法制工作所積累的新經驗新方法,探索法制工作進一步服務供銷合作社中心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十分必要,也很有意義。

聽了大家的發(fā)言,我感到十分高興。一是看到我們供銷合作社系統(tǒng)有這樣一批業(yè)務素質高、敬業(yè)精神強的法制干部隊伍,長期以來,懷著對供銷合作社的滿腔熱情,默默無聞地工作在第一線,經受了考驗,耐住了寂寞,為供銷合作社改革和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二是感到我們法制工作協作會這種形式和機制很好,民主務實氣氛濃,討論研究問題針對性強,不僅成為大家交流信息的窗口,也成為統(tǒng)一思想、加強協作、互利互惠、共同受益的一個平臺。這個平臺經過這么多年,發(fā)展這么好,很值得深入總結和學習。

一、法制工作在供銷合作社改革發(fā)展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供銷合作社改革的不斷深化,以人員置換身份、企業(yè)產權多元化、聯合社轉變職能為主要內容的改制工作不斷推進,舊體制下形成的各種矛盾和歷史問題不斷暴露出來。這些矛盾和問題不僅成因復雜,解決難度大,而且社會影響大,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影響到供銷合作社的形象,阻礙系統(tǒng)改革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且也影響到社會穩(wěn)定,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此都十分關注。要處理好、解決好這些問題,就離不開法制的保障,這是總社和地方各級供銷合作社在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一個重要經驗和深切感受。

1995年,中央決定恢復成立總社,當時就專門設立了法制工作機構,并明確其職能是:組織和參與有關立法項目的起草工作;負責對其他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guī)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從法律角度審核總社制定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監(jiān)督檢查各級供銷合作社法規(guī)、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組織本系統(tǒng)普法宣傳教育和法制干部培訓;為總社機關和本系統(tǒng)內企事業(yè)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指導本系統(tǒng)內企業(yè)法律顧問工作;調解省際供銷合作社間重大經濟糾紛,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十年來,總社法制辦積極貫徹總社黨組和理事會的指示精神,圍繞中心工作,做了大量細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地方各級供銷合作社法制機構在總社指導和本級社黨組理事會的領導下,努力解決本級社及其社有企業(yè)所面臨的問題,也取得了可喜成績。主要體現在:

(一)積極爭取供銷合作社應有的法律地位

加強供銷合作社的立法工作,特別是爭取盡快出臺《供銷合作社法》,從根本上解決供銷合作社無“法”可依的被動局面,是系統(tǒng)上下的共識,也是總社多年來的工作重點之一。1995年,我們曾利用中央五號文件出臺、總社恢復成立、中央重視“三農”問題等有利時機,在國務院法制辦的大力支持下,組織起草了《供銷合作社法》草案,但由于后來爆發(fā)亞洲金融危機,引發(fā)股金風波,這項工作受到了影響,中途擱淺。之后,總社積極與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并通過每年的“兩會”向有關方面積極呼吁合作社立法。同時,總社法制辦也一直在按國務院法制辦的要求,研究供銷合作社立法中涉及到的法律類型、管理體制、組織體系、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關系等重大問題,為將來的立法做好積極準備。對這一點,大家不要灰心。在我國,許多法律出臺都是幾上幾下,斷斷續(xù)續(xù),有的經過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反反復復。比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從建國后就開始啟動,中間擱置了好幾次,直到前幾年才又重新啟動。國家立法本身是一件嚴肅而復雜的事,既涉及到法律體系的銜接完善,又關系到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穩(wěn)定性,不像制定一個政策,出臺快,變化也快。供銷合作社正處在改革變動時期,許多問題如何演變與發(fā)展還看不清楚,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摸索,需要在理論上進一步研究。當供銷合作社發(fā)展穩(wěn)定了,我們的立法工作就會有好的時機。所以,大家還是要看到希望,不能因暫時出臺不了供銷合作社法,就認為立法工作沒有成效,沒有希望了。同時,大家也要看到,立法與我們的實際工作成績、社會形象和社會認可度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前幾年的改革發(fā)展成果,也不會有我們參與有關涉農法律起草的位子,我們說話的份量可能就更無足輕重。反過來說,不是立了法,就什么問題都解決了,關鍵還是我們的實力。今天供銷合作社法之所以還沒有提上議事日程,與供銷合作社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是有關系的。

當然,國家沒有出臺供銷合作社法,并不是說我們的立法工作就沒有其他的途徑。我們一直在從不同側面努力,而且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003年修訂的《農業(yè)法》,將供銷合作社的定位由“農村集體經濟性質的商業(yè)組織”提升為“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這就是我們工作的一大突破,為下一步的發(fā)展拓展了十分有利的法律空間,也為各地積極爭取政策、享受有關優(yōu)惠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們也欣喜地看到,許多地方的供銷合作社立法取得了很大進展。吉林出臺了供銷合作社條例,江蘇制訂了政府規(guī)章,現在山西、河南、長春等地正在起草條例,山東、福建也在積極醞釀地方立法工作。這些地方立法,已經或即將為本地區(qū)供銷合作社發(fā)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也將為全國立法打下堅實基礎,積累有益經驗。可以說,我們現在是在“悄悄地立法”,先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為供銷合作社爭地位,爭權利,等時機成熟,再立統(tǒng)一的供銷合作社法規(guī)。我們沿著這個工作思路一直走下去,就不愁沒有供銷合作社立法的那一天。

我有個觀點,就是在現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中找出有利于供銷合作社發(fā)展的條文,加以研究利用,對供銷合作社而言,同樣是一種“立法”,而且是一種更有實效的“立法”。1999年,針對各級聯合社擔保主體資格問題,總社法制辦就積極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溝通協調,最高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總社的意見,出臺了有利于聯合社發(fā)展的司法解釋。這就是一次充分利用現有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的模糊性,通過司法解釋形式實現立法的一次成功嘗試,為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目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正由全國人大農委牽頭起草,總社作為主要參與單位之一也參加了起草工作,系統(tǒng)內也是高度關注。現在征求意見稿已經出來,這次會議上大家還要進一步討論。需要明確一點,這部法不是專門為供銷合作社立的法,不是我們所要立的《供銷合作社法》,但是可以通過這部法實現我們的一些目的,對此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大家要充分利用好這個機會,深入研究,積極獻言獻策,盡可能多地通過這部法體現供銷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爭取有利結果。

(二)維護了社有企業(yè)資產安全

社有企業(yè)資產是供銷合作社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供銷合作社增強為農服務實力的重要經濟基礎,維護好社有企業(yè)資產安全對供銷合作社的發(fā)展具有重大戰(zhàn)略意義。我們通過產權多元化,推行企業(yè)改制,實行社企分開,目的是增強社有企業(yè)活力,提高其贏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實現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但這不是說對社有企業(yè)尤其是控股企業(yè)就放手不管了,任由社有企業(yè)“獨立”發(fā)展。社有企業(yè)的“獨立”是在供銷合作社履行出資人職能前提下的“獨立”,絕不能脫離供銷合作社的監(jiān)督。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都要行使好出資人職能,這是1999年國務院五號文件的明確規(guī)定,既是供銷合作社的權力,也是供銷合作社的義務,不能“懈怠”,更不能“放棄”。

近年來,在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維護社有資產特別是社有企業(yè)資產安全方面,全系統(tǒng)的法制干部付出了極大的心血和努力,取得了突出成績。在這方面,各地都有很好的做法,湖北、山西、湖南、廣西等省社建立了社有企業(yè)合同管理辦法和資產管理辦法,法制機構全程參與其中。剛剛介紹情況的浙江德清縣的傅兆舜、安徽省渦陽縣的楊芳彥等同志,在發(fā)言中都談了各自的經驗和好的做法,傅兆舜同志從事供銷合作社法制工作二十多年,曾為德清縣和湖州市供銷合作社挽回兩億多的經濟損失,我看,這些典型非常值得總結和宣傳。這些年,關于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與社有企業(yè)之間關系的案件比較多,并且都是大案。供銷合作社歷史較長,與國有商業(yè)三合三分,情況十分復雜,由于法院對這方面的情況大都不太了解,往往把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yè)混同于一般的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在開始時都作了不利于我們的判決。山西大同市供銷合作社的案子就是一個典型。一審時山西高院判決大同供銷合作社不享有對其所屬企業(yè)金鑫貿易中心的財產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力,如果執(zhí)行這個判決,將造成幾千萬的社有資產流失。經過總社法制辦和山西省社、大同市社的共同努力,200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駁回原承包人對大同市供銷合作社的訴訟請求,確保了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這個案例同時將兩個五號文件提升到具有行政法規(guī)效力的文件,并作為審判依據,意義非同尋常,對系統(tǒng)的促進很大。貴州等地供銷合作社就依據這個判例,反敗為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說,法制工作很重要,它貫穿于我們工作的始終,體現在事前防范、事中監(jiān)督和事后救濟??梢哉f,重視法制工作,供銷合作社的權益就有了安全保障;忽視法制工作,供銷合作社的資產就會有危險。有的地方對法制工作不理解甚至產生誤解,認為法制工作不僅不創(chuàng)造經濟利益,還要投入經費,可有可無。這種觀點,我不贊同。法制工作雖然沒有直接創(chuàng)造利潤,但是它能有效地保護我們所取得的成果。如果沒有法制保障,我們辛苦經營得到的經濟利益就有可能被別人拿走,我們的權益就會受到侵犯。所以,應該樹立這樣一個觀念,不損失或少損失,同樣是一種效益。有一些同志認為,法制工作就是打官司,平時并沒有作用,遇有官司請個律師就行了。這種觀點,同樣是不正確的,根本原因在于只認識到了法律的事后救濟作用,沒有認識到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和事中監(jiān)督作用。古人講,防患于未然,未雨綢繆,就是講這個道理。如果事先決策有問題,證據不齊全,即使聘請律師,也改變不了在訴訟中的被動局面,系統(tǒng)內這方面的案例也不少,教訓很多。從實際反映的問題看,不發(fā)揮法律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監(jiān)督作用,也容易產生官司,即使經過努力最終勝訴,也往往付出較大成本,兩敗俱傷。要想不受損失或少損失,就要重視法制工作,發(fā)揮法制機構的作用,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以防為主、堵塞漏洞,這才是上策。

(三)協調解決了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fā)展難題

發(fā)展是硬道理。只有堅定不移地推進供銷合作社自身的改革,供銷合作社才能發(fā)展,才有出路,這是系統(tǒng)的共識。但是由于我們自身的問題和外部政策法律環(huán)境的變化,使得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存在許多體制性障礙,極大地困擾著我們的發(fā)展。比較突出的有政策性虧損掛帳涉訴問題,基層社和社有企業(yè)改制后剩余資產歸屬問題,供銷合作社土地使用權問題,農藥經營許可問題,還有現在比較關注的煙花爆竹經營問題等等。這些問題,與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fā)展有著重大關系,總社領導和系統(tǒng)上下都十分關注,法制工作部門的同志們?yōu)橥咨平鉀Q這些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9年7月,農業(yè)部單方面制定了《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要求農藥經營企業(yè)和經營人員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和經營人員上崗證,并且強制進行培訓,收取費用。據當時湖南省澧縣供銷合作社反映,全縣360多個自然經營點,一個點辦兩證要花300多元,每個人參加培訓又得花費400多元,縣社僅此一項就得多開支30多萬元,湖南全省大致要在1500萬元左右。就全國而言,整個供銷合作社系統(tǒng)需要多支付4到5億元。在接到各地反映的情況后,總社法制辦根據總社黨組和理事會指示精神,聯合化工、經貿、衛(wèi)生、質檢等有關部門及時向國務院進行了反映,并與具體承辦此事的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其開展調查研究工作。2001年8月,國務院法制辦向農業(yè)部及山東、安徽、河北、河南、湖北、寧夏、天津、濟南、汕頭等省、市政府發(fā)文,責成其對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自行修改。農業(yè)部及上述省市隨后都刪除了相關規(guī)定。在農藥經營問題上,我們取得了重大勝利,切實維護了系統(tǒng)在農藥經營上的合法權益。

目前,國務院正抓緊起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工作一直是供銷合作社的傳統(tǒng)業(yè)務,總社對此十分重視,上個月就這個問題向回良玉副總理做了匯報,下一步總社法制辦和有關部局一起還將通過各個渠道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確保供銷合作社在煙花爆竹經營中的主渠道地位。大家關心的其他問題,通過努力,有的已得到了解決,有的還正處在協調過程中,有的一時還難以解決??偟膩碇v,法制工作在解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fā)展難題,創(chuàng)造較為寬松的政策環(huán)境方面是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的。

(四)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法律防范作用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依法治社、依法治企是供銷合作社發(fā)展的一個基本戰(zhàn)略。廣大干部職工應樹立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依法管理社務,依法維護權益,使供銷合作社的各項工作真正地納入法制化軌道。為加強“四五”普法工作,切實實現上述目標,總社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我擔任組長,辦公室就設在總社法制辦。五年來,在領導小組的指導和各地供銷合作社法制工作部門積極配合下,普法工作扎實推進,一步一個臺階,全系統(tǒng)廣大干部職工的整體法律素質有了較大提高,依法治社、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能力顯著增強;另一方面,通過向廣大農民社員普法,提高了農民社員的法律意識,對于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多次得到司法部、全國普法辦的肯定,也涌現出一批法制宣傳教育方面的好典型。今年是“四五”普法最后一年,一定要善始善終,圓滿完成“四五”普法目標和任務。

我認為,普法宣傳的重點對象是我們的領導干部和社有企業(yè)負責人,把他們的普法工作做好了,供銷合作社系統(tǒng)的法制工作就會有新氣象,供銷合作社的決策就更加理性化,供銷合作社的權益就會更有保障。一是因為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會產生示范帶動作用,有利于扎實有效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系統(tǒng)干部職工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法治意識;二是領導干部和企業(yè)負責人都是決策者,自身學好法律知識,也是實現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的要求,是實現法律“事前防范”作用的重要制度保證。前面我也講過,發(fā)揮好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很重要。今年3月,海南省在全國率先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制度,明確規(guī)定首席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國家重點企業(yè)也全面推行了企業(yè)總法律顧問制度,徐州市供銷合作社就成為當地設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試點單位,其目的就是發(fā)揮好法律的事前參與作用,盡可能地防范法律風險,避免產生損失;中央已明確提出,今后要把法律知識作為考核干部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些都說明,加強法律的事先防范作用很有必要,供銷合作社的領導干部應予以高度重視,不斷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應當說,法律在防范供銷合作社經營風險中的作用已逐步體現出來。這些年來,一個明顯的感覺就是,各級供銷合作社對法制工作都十分重視,在做出重大決策前都要征求法制工作部門的意見。從過去的“拍腦袋”,到現在的重視法律,依靠法律,這不僅僅是一個思想觀念轉變問題,也是許多沉痛教訓的總結反省。我有一個觀點,法制工作的作用發(fā)揮的好不好,最簡單的判斷標準就是看本單位的案子多不多。案子多,說明法制工作的作用還沒有體現出來,沒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近幾年來,我們在經營過程中的涉案率明顯降低,就是在歷史遺留問題涉訴方面也取得了好的成效,這與我們各級供銷合作社領導干部法制觀念增強以及對法制工作的重視是分不開的,也是與法制部門的同志們的努力分不開的。

二、法制協作會充分體現了聯合與合作的優(yōu)勢,在促進系統(tǒng)法制建設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供銷合作社法制工作協作會是由各省級社法制機構自發(fā)倡導成立的松散型組織。十余年來,協作會不斷發(fā)展壯大,已成為系統(tǒng)法制工作者互相學習、彼此協作的有效形式,并在交流和推廣各地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先進經驗,探討改革改制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解決各地涉訴案件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梢哉f,協作會是供銷合作社聯合與合作特征表現得最為充分的地方之一。

總社領導歷來都十分關注法制協作會的工作。雖然我是第一次參加協作會的年會,但對協作會的發(fā)展我是十分關注的。元宗同志也多次向我匯報過。我一直在考慮,法制工作協作會這樣一個松散型的組織,沒有自己的經費來源,也沒有強制力推動,但十六年來卻一直長盛不衰,工作開展積極活躍,不斷發(fā)展壯大,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靈活民主的機制。協作會自創(chuàng)始起,就是由部分省級供銷合作社法制機構自發(fā)組織起來的,可以說是一個民間組織,具有靈活的運行機制,議題由秘書處與各會員協商擬定,年會由各會員單位輪流承辦,參會費用由會員共同負擔,既保證了協作會的正?;顒娱_展,又有利于調動各地供銷合作社和會員單位參與的積極性。

第二,勤于奉獻的精神。一個組織搞得好不好,關鍵在于有一個好的帶頭人和領導班子。協作會成立以來,會長、副會長都是由各省社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來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都是由長期從事供銷合作社法制工作的處長和法制專干擔任。這些同志,熟悉法律,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熱心工作,無私奉獻。特別是前后的幾任會長,致力于推進和加強系統(tǒng)的法制建設,為協作會的發(fā)展壯大更是做出了突出貢獻。

第三,上下溝通的渠道。協作會從一開始成立,就與總社法制辦建立了密切聯系,為總社和地方供銷合作社在法制工作開展上提供了一個順暢的溝通渠道。總社的法制工作部署,國家法制建設方面的最新動態(tài)和信息都可以通過《協作會通訊》的形式及時傳達到地方;地方供銷合作社法制工作取得的經驗,面臨的問題也及時反饋給總社,形成了上下互動的良性機制。而且通過這種形式,打破行政層級的固有界限,吸收部分市、縣供銷合作社作為會員單位,為總社直接了解基層情況開辟了新的渠道。

第四,協作交流的平臺。協作會成立以來,一方面加強各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系,利用各地供銷合作社在本地區(qū)的優(yōu)勢,努力推進會員之間的協作辦案,既有效維護了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又大大降低了辦案費用支出;另一方面,各會員單位利用協作會,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fā)展中的難點與熱點問題進行研討,使協作會始終圍繞供銷合作社的中心工作開展活動,從而保證了協作會堅持正確的發(fā)展方向。

正是有了法制工作協作會這樣一個好的組織形式,充分發(fā)揮了供銷合作社聯合與合作的優(yōu)勢,進而在推進全系統(tǒng)法制建設、促進供銷合作社深化改革中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平臺。據了解,這些年來,許多市級、縣級供銷合作社也積極參加到這個隊伍中來,通過這種形式的網絡資源和協作優(yōu)勢,解決了許多改革發(fā)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三、服從服務于供銷合作社改革發(fā)展大局,進一步做好法制工作

(一)要認清當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fā)展的形勢

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的發(fā)展離不開“三農”。自1995年總社恢復成立,十年來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tǒng)緊緊圍繞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這一目標,堅持為農服務的辦社宗旨,堅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則,大膽改革,銳意創(chuàng)新。特別是2000年后,穩(wěn)步推行“四項改造”,供銷合作社走出了低谷,步入良性發(fā)展的軌道。去年全系統(tǒng)匯總盈利50.5億元,實現銷售總額5455.67億元。對于供銷合作社取得的成就,回良玉副總理在今年1月召開的“四代會”上給予高度評價,指出供銷合作社“在體制改革中求生存,在機制創(chuàng)新中謀發(fā)展,在服務‘三農’中創(chuàng)佳績”,“自身活力顯著增強”,“經濟效益顯著回升”,“服務功能顯著提高”,“運行質量顯著改善”。

年初以來,全系統(tǒng)認真貫徹“四代會”精神,繼續(xù)深化改革,努力推進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系統(tǒng)上下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各項工作均取得明顯進展。今年上半年,全系統(tǒng)匯總實現利潤21.3億元,同比增長87%;實現銷售總額2762.27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4.3%,增幅高于去年同期1.95個百分點?,F在有22個省委、省政府發(fā)文或采取其它形式明確把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fā)展的職能賦予同級供銷合作社,有490個縣委、縣政府也授予縣聯社這樣的職能。我們的社有企業(yè)改制面達到70%。前不久,回良玉副總理又專門聽取了總社的匯報,對“四代會”以來取得的成績,表示很高興,很受鼓舞,指出全系統(tǒng)在去年的基礎上有新的進展,取得可喜的成績,供銷合作社系統(tǒng)的工作做得很好。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fā)展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發(fā)展不平衡。去年全系統(tǒng)50.5億的利潤,山東、浙江、上海三個省占了60%以上,剩下二十多個?。ㄗ灾螀^(qū)、自轄市)還占不到40%。二是人才匱乏。通過調研,我感覺到我們的人才流失很嚴重。1995年我們的職工580萬,其中在職380萬?,F有職工241萬,其中在職128萬,有112萬停薪留職,在職職工比1995年減少了250多萬,許多年富力強的優(yōu)秀人才離開了供銷社。現在縣社、基層社干部年齡普遍偏高、素質偏低、觀念陳舊、服務意識不強。三是深層次的問題還沒有解決好。比如債務問題,1998年全系統(tǒng)債務匯總達1394個億,政策性虧損514億,其中中央241億,地方273億,經營性虧損890億。政策性虧損當時的政策很明確,分清責任掛帳停息,而經營性虧損自己解決?,F在農行劃轉到長城公司的3458億不良債權中,供銷合作社系統(tǒng)的有534億,目前只解決了180億,還有350多個億未解決?,F在經營性虧損我們解決的不是很好。因為包袱太重,沒有足夠的改制成本,嚴重影響了我們企業(yè)的改革進程。四是供銷合作社的發(fā)展與客觀形勢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按農業(yè)部統(tǒng)計口徑,全國有比較規(guī)范的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約14萬個,其中供銷合作社系統(tǒng)發(fā)展的有1.4萬多個;國家級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580多家,我們供銷合作社系統(tǒng)只有13個,而縣以下供銷合作社基本沒有。2004年,我們系統(tǒng)的消費品零售額為1377.8億元,僅占全社會的4.8%,而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這個比例在33%左右,而且零售額的增長率低于全社會同期值。因此,廣大干部職工,特別是法制干部以及我們的聯社領導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既要看到我們的成績,也要看到我們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二)要樹立信心,堅定合作事業(yè)信念

要做好供銷合作社的工作,沒有信念不行,沒有信心更不行。我們目前的確還存在著上述困難,但這是前進過程中的困難,通過改革是能夠克服的。

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從黨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想開始算,我們真正搞市場經濟才14年,時間還很短,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體系、信用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市場的競爭環(huán)境還相當不完善,農民的合作意識還不強,政府的職能轉變也要有一個過程。我國還處在經濟的轉型期,轉型經濟一個最大特點就是:政府主導經濟的發(fā)展。我們還是“大政府、小社會”,許多應由中介組織、合作社來辦的事,政府都還在辦。完全市場經濟國家都是“小政府、大社會”,政府把不該管的事,大量的經濟職能都交給合作社及社會中介組織,合作社發(fā)展的環(huán)境較為寬松。在我國當前這樣的大環(huán)境下,發(fā)展合作社事業(yè),受到的重視還不夠,得到的扶持手段還不多。而搞合作事業(yè)相當一部分是公益事業(yè),它需要政府的支持,需要社會的認可,需要一定的法律環(huán)境和政策手段,而目前這些條件大多還都不具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合作社的發(fā)展。

同時,也應看到,我們從事的供銷合作社事業(yè)是有光明前景的,對此要堅定信念。一是我們從事的合作事業(yè)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是一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美好前景,就意味著我們的事業(yè)有著光明的未來。二是供銷合作社目前的經營機制、管理體制與我國現行的經濟管理體制是一致的。在我國發(fā)展合作社有句話叫“民辦、官助、黨領導”,這是有別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要求合作社既要有民辦的特點,代表廣大社員的權益,又要體現黨和政府的意志,而供銷社很好的實現了兩者的統(tǒng)一。三是這些年各地按照辦社宗旨、辦社方向,按照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取向進行改革,各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創(chuàng)造了許多成功的經驗,為今后的發(fā)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提出的改革發(fā)展思路是符合實際的,切實可行的,經過努力是可以實現的。

在前不久結束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上,中央通過了《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一個五年規(guī)劃的建議》,提出要按照生產發(fā)展、生活寬裕、鄉(xiāng)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實穩(wěn)步推進新農村建設??梢哉f,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以科學發(fā)展觀統(tǒng)攬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為我們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我們提供了新的發(fā)展機遇;提出以農村稅費體制為核心的農村綜合改革,為我們開辟了廣闊的發(fā)展空間;提出擴大內需、開拓農村市場,為我們搭建了寬闊的施展舞臺;加上目前各級黨委政府對供銷合作社工作的重視和支持,這些都為我們創(chuàng)造了良好外部條件??偟膩碚f,供銷合作社已經進入聯合發(fā)展的新階段,處于新的歷史起點,面臨新的歷史機遇,對未來我們應充滿信心。

(三)法制工作要有新思路新舉措,服務服從于供銷合作社改革發(fā)展大局

面對供銷合作社發(fā)展的新階段、新任務,對作為保障作用的法制機構和廣大法制工作者也提出了新的課題。比如,聯合社轉變職能。現在國家明確提出要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特別是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很多原來由政府管不好、管不了、不該管的事項,要進行讓渡,由社會中介組織和市場來承接。在這些讓渡的職能中哪些是供銷合作社可以做、能夠做并且做得好的,要抓緊研究,爭取獲取更多的職能。

再比如,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民需要什么,我們能提供什么?,F在農民打官司難,一方面律師收費高,農民負擔不起,另一方面律師也大多不了解“三農”的實際情況,有時候也不愿接這樣的案子,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激化了矛盾,影響了穩(wěn)定。供銷合作社的法制工作應當抓住這個突破口,發(fā)揮自身的優(yōu)勢,切實為農民社員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這不僅是參與新農村建設的需要,也是加強供銷合作社與農民的聯系、提高供銷合作社影響力的重要舉措。如果我們替農民依法爭取權益,這無疑會增強供銷合作社在農民中的影響和聲望。我們常說,要反映農民的呼聲,維護農民的利益,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就是重要的體現。

還有如何做好社有企業(yè)改革改制的法制保障工作。四屆二次理事會將提出明年完成所有企業(yè)改制工作任務,對已改制的企業(yè),要完善內部機制??梢哉f,明年是社有企業(yè)改革改制攻堅年。我們的企業(yè)改制工作已推行了好幾年,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這些已改制的企業(yè)往往是一些原來經營狀況較好、改制難度不大的企業(yè)。對一些存在因涉及產權界定、職工身份置換、社會保障以及包袱過重、改制成本不足等嚴重問題的企業(yè),改制工作進展得還很緩慢。我們提出明年要全部完成改制任務,不僅數量大,而且難度也很大。企業(yè)改制涉及到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企業(yè)和職工三方面的利益,牽一發(fā)動全身,所涉問題敏感復雜,而且政策性強,對法律知識的掌握運用能力要求高。法制工作部門一定要積極參與,為改制工作保駕護航,確?!耙婪ǜ闹啤?,對一些無理取鬧、借改制之機損害供銷合作社權益的行為,要堅決抵制并做好法律防范和救濟工作,切實維護好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圓滿完成社有企業(yè)改制任務。

為此,我想提幾點要求:

一是要深入學習領會與供銷合作社改革發(fā)展相關的政策,熟悉供銷合作社業(yè)務。黨和國家的政策是指引我們各項工作的指南針,也是制定法律、執(zhí)行法律的依據。雖然從客觀上講,政策與法律有一定的界限,但二者是內在統(tǒng)一的,黨和國家的政策要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立法也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政策精神。目前,供銷合作社自身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這就更加要求我們重視對黨和國家政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要克服“重法律、輕政策”的思想。吃透政策精神,才能為供銷合作社的發(fā)展爭取有利的法律環(huán)境,對政策一知半解,也解決不好現實中的法律問題,效果肯定會大打折扣。另外,要努力發(fā)掘出現有政策中對供銷合作社發(fā)展有利的地方,充分利用起來,不能放著政策不用,卻在四處要政策。

二是要深入地研究與供銷合作社緊密相關的法律問題,加以充分利用,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fā)展拓展法律空間。要改變“沒有供銷合作社法就做不好供銷合作社法制工作”的觀念。對已有的一些法律規(guī)定,要在認真學習領會基礎上充分加以利用。比如我們就是在現有法律規(guī)定不變的前提下,爭取到了有利于供銷合作社發(fā)展的司法解釋,爭取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判例意義的判決,成功抵制了不利于供銷合作社發(fā)展的部門規(guī)章出臺。世上無難事,只要肯攀登,不能有等靠思想。對新出臺的一些新規(guī)定新制度,如果加以研究,有的可以規(guī)避,有的可以與供銷合作社的優(yōu)勢充分結合起來。比如,修訂前的《公司法》只允許存在國有獨資公司,供銷合作社要想成立公司就必須尋找其他股東加入,但有時對其他股東的情況不太了解,結果造成投資失誤,致使社有資產流失?,F在新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出臺,其中一個較大創(chuàng)新就是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你們要結合供銷合作社的實際情況研究一下這個新規(guī)定,能否提出把社有企業(yè)改制為“社有獨資公司”的一個全新思路。

三是要充分利用協作會這個平臺,發(fā)掘潛力,加強溝通協作,為系統(tǒng)改革發(fā)展服好務。協作會這個平臺大得很,機制也活,要深入發(fā)掘這種組織形式的發(fā)展?jié)摿?,可以搞橫向的聯合與協作,也可以搞縱向的一體化協同運作。要使它成為宣傳總社有關政策、開展法制工作的一個重要渠道,使它成為地方及時了解并貫徹總社有關政策和大政方針的一個重要渠道。要發(fā)揮協作會的人才集中優(yōu)勢,發(fā)揚務實嚴謹的工作作風,積極探索法制工作服務供銷合作社中心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和新方法。

四是要加強法制隊伍建設。事業(yè)成敗,關鍵在人。法制工作隊伍是供銷合作社的重要人才資源。由于前些年我們整個行業(yè)不景氣,許多優(yōu)秀的人才包括法制人才都流失掉了??偵鐚@個問題高度重視,現在正在研究今后供銷合作社人才發(fā)展戰(zhàn)略,其中法制人才隊伍建設就是一項重要內容。各級供銷合作社都要在制度上充分重視法制工作,重視法制工作人員的作用。法制工作本身是一個專業(yè)性、實踐性很強的工作,對法制工作人員的要求也很高,不僅要有扎實的法律政策水平,熟悉供銷合作社的業(yè)務知識,還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高度的敬業(yè)精神,這樣的人才對于供銷合作社的發(fā)展而言,還是很缺乏的,要積極培養(yǎng)。要通過理論研討、專題研究、培訓學習等形式,不斷學習新知識,進一步提高系統(tǒng)法制工作人員的業(yè)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