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法治建設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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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該文以和諧社會與法治為主題,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fā)展及和諧社會內涵為出發(fā)點,通過對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對和諧社會構建的作用、和諧社會對法制的要求及我國的法治建設三方面的描述,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法學理論支持。
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zhàn)略目標,這是我國社會在急劇轉型的重要歷史關頭,針對日益突出的社會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從同志對和諧社會的概括描述可知:法治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它為和諧社會的構建保駕護航。
1.構建和諧社會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具有戰(zhàn)略性意義
1.1和諧社會的內涵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使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能夠激發(fā)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社會,是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社會。包括經濟和諧、階層和諧、政務和諧、區(qū)域和諧、民族和諧、文化和諧、代際和諧等。和諧社會可以歸結為28個字: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1]
和諧社會的第一句話就是“民主法治”,和諧社會一定是一個法治社會。要依靠法律制度來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來保障和諧社會的實現,引導全社會的公民遵守這個法律,維護和諧的氣氛。所以和諧社會離不開法律的支持,離不開法制的支撐。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可以在構建和諧社會當中發(fā)揮很大的作用。社會主義應該是一個平等的社會,和諧社會也應該是平等的社會、法治的社會。我們的社會如今仍存在不和諧、不平等的地方,這些問題還要通過多手段全方位的發(fā)展來解決。
1.2建設和諧社會在我國經濟發(fā)展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面貌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在體制轉軌、社會轉型過程中,也出現了種種不和諧現象,但我們不能不加分析地把這些現象的出現歸罪于市場經濟,更不能因此而否定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優(yōu)越性。市場經濟是自由選擇、平等競爭的,經濟公平競爭能帶來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所以,通過有效的制度約束,保證公平競爭,實現競爭和諧,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和諧社會的關鍵。市場經濟的競爭和諧有賴于三大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1.2.1產權保護機制
市場交易是權利的相互讓渡,市場經濟以產權的合理界定和有效保護為前提。各種要素所有者都有權自由支配、自主行使所擁有的產權,其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私人財產不可侵犯,公共產權也不可侵犯,知識產權、勞動力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1.2.2公平交易機制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自由選擇、自愿簽約是市場主體的天然權利。交易雙方權利平等是市場交易的基礎。不允許欺行霸市,壟斷市場,也不允許坑蒙拐騙,不守誠信。交易的契約化、法制化、規(guī)范化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根本保障。
1.2.3利益協(xié)調機制
市場競爭是優(yōu)勝劣汰過程。競爭主體能力有強有弱,資源稟賦有好有壞。因而競爭的結果必然有成功,也有失敗。市場經濟體制中必須建立有效的利益協(xié)調和均衡機制。既激勵強者,又保護弱者。因此,在初次分配中要體現經濟貢獻,在再次分配中則要統(tǒng)籌兼顧,調整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分析三大機制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其實現無一不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為其前提條件,為其創(chuàng)造賴以生存的客觀環(huán)境,只有這樣才可促進我國社會穩(wěn)定經濟快速發(fā)展。
2.和諧社會的形成需以法治為基石
2.1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2.1.1和諧社會的文化內涵和內在統(tǒng)一性,都要求有法治作為堅實的基礎與強大的支柱。
各種不同的個體如何組成一個和諧的整體,必須要有事物的組織法則與運行法則。人類社會當然需要必要的社會規(guī)范,以及將相關的規(guī)范加以良好實施。在良好的法律狀態(tài)即法治狀態(tài)下,就可以既使個人的意志得到尊重,個人的利益得到保護,又使各個不同的個人服從于統(tǒng)一的規(guī)則,形成既有個人自由,又有統(tǒng)一意志的社會局面。能達成這種狀態(tài)的,只有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保障良好的規(guī)范來確認個人的權益,并形成統(tǒng)一的整體意志和行為規(guī)則。
2.1.2和諧社會是“元素互補”的社會,它需要法治來協(xié)調各種社會元素。
人類社會的各個分子在社會中如何進行角色的分配,如何進行勞動的分工,各個個體、群體之間如何協(xié)調統(tǒng)一,怎么才能形成互補的社會關系,是人類面對的重要問題。人類社會的這些結構關系,一是需要法律作為其規(guī)則,并將這些規(guī)則加以有效的實施。沒有相應的規(guī)則,社會就會陷入混亂之中。法治既能為社會的互補提供規(guī)則,也能為這種規(guī)則的實施提供保障;二是與法律相關的元素也應當處于互補的狀態(tài)之中。比如保護與打擊的關系,調解與審判的關系即是如此。
2.1.3和諧社會是“彼此互動”的社會,它需要法治作為調節(jié)的手段。
在彼此互動之中,每個個體或群體都應遵循規(guī)則,相互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使社會處于和諧狀態(tài),使社會免于矛盾、沖突,乃至混亂,并使被破壞的秩序得到恢復,使紊亂歸于和諧。當社會矛盾發(fā)生之后,糾紛裁決機制也要相應地發(fā)生變化。單一的解決辦法就必須為多元的解決辦法所取代。所有的糾紛解決機制都有一個共同目標,維護公正,恢復秩序。這些都離不開法治的作用。
2.2法治是和諧社會特征的必然要求
2.2.1社會的民主法治當以法治作為其基本內涵
在“民主法治”這一特征中,“法治”之必不可少自不待言,而民主也同樣離不開法治。因為,民主從希臘文的原意上講是人民的權力,人民的統(tǒng)治。民主發(fā)展到現代,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被賦予了法治的內涵。因為人民中的每一個人不可能直接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人民要當家作主,就必須運用法律來記載自己的意志,并以要求所有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以此來確保人民意志得以實現。所以,要實現民主,就必須推行法治。
2.2.2社會的公平正義需要法治加以特別維護
公正是社會永恒的理想,但是公正卻始終難以獲得。公正的對立物是邪惡與偏私。要實現社會公正,就必須有強制力制裁邪惡,克服偏私。人類為此創(chuàng)立了許多道德規(guī)范與宗教規(guī)則,在眾多的規(guī)范與規(guī)則之中,惟有法律的規(guī)則具有最大的明確性與肯定性,最具有外在的強制性,因而成為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強大的外在力量。
2.2.3社會的誠信友愛必須法治加以有效的保障
誠信友愛,看起來是純粹的道德狀態(tài)與要求,或者是純粹的道德規(guī)范與準則,其實它與法律同樣密不可分。因為嚴重的不誠信、不友愛的不道德行為,也許就是違法行為。一旦違反法律,法律對于相應行為的懲處也就為道德提供了最有效的維護手段。法律通過對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的處罰來維護社會誠信和社會友愛。
2.2.4社會要充滿活力必須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和諧社會當然不是僵化也不是混亂的社會,而且一定是充滿活力的社會。充滿活力的社會,必須有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一個僵化或混亂的社會是不可能充滿活力的。我國改革開放前的慘痛教訓與改革開放以來的成功經驗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要實現不僵化、不混亂的社會和諧狀態(tài),法治就是最重要的路徑。
2.2.5社會的安定有序必須法治加以維護
寧祥和是人們對于自身與社會生活的美好向往。安定有序的狀態(tài)也就是社會秩序良好的狀態(tài)。只有社會管理達到相應良好程度的社會,才可能出現這種太平盛世的景象。法律就擔負著維護社會秩序的重任。法治的情形直接影響和決定著社會的安定與否,有序與否。法治是社會安定有序的基石與保障。
2.2.6社會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必須是法治對相關關系的調整
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是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良好認知的產物。人類經歷了無數的失誤和挫折才得出了必須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結論。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必須依法調整在自然問題上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沒有關于自然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沒有把這些法律充分實現的法治機制,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就僅僅是一種良好的愿望。
3.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
和諧社會的構建對我國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這些方面適應和諧社會的需要,直接關乎法治對于和諧社會構建作用的發(fā)揮,也關乎法治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自我發(fā)展的情形。
3.1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必須要從遵循和弘揚憲法精神做起
人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賴于對人類思想,行為的規(guī)范。“以人為本”是我國憲法修正案的內在價值核心,就法律而言既是以人的權利為本。[2]這也是同志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描述的靈魂所在。
3.1.1依法治國是政治文明核心,以人為本則是憲法價值核心。
憲法在社會主義中國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創(chuàng)制的最高規(guī)范,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邁向小康社會必須依據的國家章程。依憲行事是政治文明的標志,依法而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以人為本的憲法內在價值核心,在我國憲法中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我國新的憲法修正案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即是“三個入憲”:一是人權入憲、二是私產入憲、三是社會保障制度入憲。這就更加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關注和保護,強化了以人為本的觀念,使以人為本這一憲法內在價值核心和最高價值追求更加彰顯。
3.1.2憲法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本載體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是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根本上說是依憲治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自從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來,法治的觀念已經逐漸深入人心,法的意識空前高漲,整個社會心理從原先對政府的期待逐漸轉化為對法的期待。十六大報告將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我國政治體制和民主法制建設的目標,這與我國憲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必須要從遵循和弘揚憲法精神做起。只有遵循和弘揚憲法精神,才能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才能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的安定團結。
3.2完善的法律體系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創(chuàng)造前提條件
3.2.1完善法律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需求
和諧社會是一個被法律調整得很好的社會,或者也可以說是一個具有良好法治狀態(tài)的社會。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使各種重要的社會關系獲得良好法律調整的制度前提。我國正在建設的,并預期在2010年建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應該是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
3.2.2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和諧社會的保證
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社會生活就難免出現無法可依的情形。一些社會方面的問題的無法可依必然會導致社會的無序。社會一旦無序,就不會有和諧可言。
3.2.3和諧社會需要完備的法律調整
凡是需要法律調整的事項,都應當得到法律的調整。所以和諧社會對法律的需求,不是簡單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這里的良法應當是指價值意義上的符合公平正義,技術意義上的表述科學完善,實質意義上的適應社會發(fā)展。完備的法律體系應該包含著這三個基本方面的要求。
3.3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建立真正的和諧社會。[3]
和諧社會并不是沒有紛爭的社會。社會沒有糾紛是不可能的,減少糾紛和化解糾紛則是必須的。只有糾紛較少,一旦發(fā)生了又能很好解決的社會,才是最好的社會,才是真正的和諧社會。以和諧社會作為目標的司法必須以公正作為價值目標。法律本身就應當是為公平正義而存在的,公平就是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4]追求公平正義是法律的理想。實現公平正義是對法律本質的體現,是司法對于法律本質的展現與歸結。每一個社會的司法體制都有實現司法公正的程度問題,沒有一個司法體制會公然反對或者否定公正的價值訴求。公正是司法的內在要求,也是和諧社會的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
司法機關是社會爭端的裁決機關,是社會公正的維護機關,擔負著極為重要的社會責任。但我們現行的司法體制的基本模式還是建國初期設立的。隨著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國的推進,司法體制愈來愈無法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黨中央決定對司法體制進行改革。正如十六大所指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zhí)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改革司法體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實現公平正義,從而為社會和諧提供深厚的基礎與良好的保障。只有矛盾糾紛通過司法得以良好解決,違法犯罪通過司法得到有效控制,我們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和諧社會。
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中國法治的發(fā)展與和諧社會的構建必將是漫長和遙遠的,會遇到各種艱難險阻,包括見過或未見過的重大難題,但是中國走向法治是歷史的必然,中國構建和諧社會是長遠的社會目標,甚至是我們追求的重要社會理想。在我們前進的路途上肯定還有很多艱險,在路途中還會遇到挫折,但是,我們不能灰心,我們要勇于擔負起我們這一代人的責任,完成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去眺望中國法治國家的日出,去展望中國和諧社會美好的前景。
參考文獻:
[1]2005年2月19日召開的政府轉型與建設和諧社會改革形式分析大會之會議綜述hattp:∥.
[2]張文顯論和諧社會“2005遼寧o沈陽法治論壇”中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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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曙光“加快司法改革,讓法治成為和諧社會的平衡器”——于2005年2月19日召開的“政府轉型與建設和諧社會改革形式分析大會”發(fā)言稿.
[4]孫國華.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