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實施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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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社會監(jiān)督,維護社會公德,正確引導消費,促進生產的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遼寧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用于生活消費和有償接受生活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有償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經營者、消費者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新聞單位應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輿論監(jiān)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消費者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購買商品和選擇服務;
(二)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三)購買商品和接受生活服務,有權獲得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價格、計量、衛(wèi)生、安全等保障,索取必要的購買憑證或收據(jù);
(四)因商品、服務質量低劣遭受損害,可要求負有責任的經營者修理、重做、更換、退貨,以至賠償經濟損失;
(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負有責任的經營者拒絕承擔責任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對商品或服務問題,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發(fā)現(xiàn)經營者有違法經營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fā)和控告;
(八)少數(shù)民族消費者法定的特殊利益和合理的傳統(tǒng)消費習慣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批評或向有關部門投訴;
(九)要求接受消費教育和咨詢。
第六條 消費者有下列義務:
(一)購買商品和有償接受服務時,應尊重經營者的勞動,遵守經營服務場所的有關規(guī)定;
(二)選購商品時,應愛護商品;
(三)按商品使用說明書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商品,遵守與經營者的約定;
(四)承擔由自身責任而造成的損失;
(五)消費糾紛投訴必須實事求是,并提供有關證據(jù)。
第三章 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職業(yè)道德,堅持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等價有償?shù)脑瓌t,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消費者的要求,如實介紹商品和服務的有關情況;
(二)生產、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有償服務,必須符合質量、計量、安全、衛(wèi)生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三)保持商品商標和標簽的完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應作出明顯標志;
(四)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標準,并明碼標價;
(五)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規(guī)定或應消費者要求開具購物憑證和收據(jù);
(六)出售需要調試的商品,應為消費者當面調試,有保修期的,應做好售后服務;
(七)產品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生產廠家應標明質量等級,經營單位出售的殘次商品,應在標簽和購物憑證上注明“處理品”字樣;
(八)削價處理的商品,應如實標明原價和現(xiàn)價。削價處理的食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的規(guī)定;
(九)商品和服務性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
(十)出售試銷商品,必須有檢驗合格證;
(十一)出售作為獎品的商品也應按規(guī)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
(十二)加工衣著和生活用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記有原材料名稱、數(shù)量、樣式、標準及取貨日期等內容的單據(jù);
(十三)外地來沈從事加工、服務的個體業(yè)戶,開業(yè)時應向所在區(qū)、縣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消費者損失抵押基金,并以合同形式簽約,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離沈時返還;
(十四)對采用定期還本方式出售商品的,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
(十五)以提供長期保修為條件出售商品的,應在購物憑證上注明商品使用“期限”;
(十六)開展郵售業(yè)務的,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履約;
(十七)經營者與消費者發(fā)生糾紛時,經營者必須如實提供事實情況及有關證據(jù);
(十八)家用電器維修人員修理家用電器時,應填寫有收貨日期、修理部位、更換零部件名稱、取貨日期等內容的修理登記卡片,在保修期內應及時維修,不得借故推諉。高檔家用電器一次維修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天,遇有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四十天;
(十九)必須履行國家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的包修、包換、包退義務;
(二十)出售商品必須使用標準計量器具,保證數(shù)量,商店和集貿市場應設公平秤(尺)供消費者使用。
第九條 禁止經營者下列行為:
(一)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制作虛假的商品廣告、服務廣告;
(三)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以欺騙手段引誘消費者誤購商品,搭配銷售商品;
(四)以假充真、以舊充新、以劣充優(yōu)、摻雜使假、偷工減料;
(五)短尺少秤、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六)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腐爛變質、過期失效(包括沒有標明生產日期的食品和藥品)及違禁商品,以“處理品”名義銷售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
(七)生產、銷售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藥品、家用電器;
(八)出售罰沒走私商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第十條 經營者應制訂并公布文明服務、售后服務、處理消費糾紛等制度,并應指定有關機構(人員)調解消費糾紛。
第四章 消費者協(xié)會
第十一條 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是代表消費者合法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監(jiān)督組織。
第十二條 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由地方行政管理機關代表、社會團體代表、消費者代表和新聞單位代表組成,下設具體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指導下,依靠人民群眾,協(xié)助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和通過新聞單位,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進行監(jiān)督,具體職責和義務是:
(一)受理消費者投訴,調解消費糾紛;
(二)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商品和服務質量方面的建議;
(三)對消費糾紛調解不成的案件,當事人可申請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涉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查詢;
(五)協(xié)助有關行政部門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進行處理;
(六)對有關行政部門應依法進行處理而未及時處理的,可建議、督促有關部門或提請上級主管機關及時處理;
(七)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消費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協(xié)助有關部門對商品、服務的質量進行檢查;
(九)征求和收集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向經營者反饋商品、服務質量信息;
(十)參與評選優(yōu)質產品、優(yōu)質服務活動,根據(jù)消費者反映,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優(yōu)質稱號的建議;
(十一)根據(jù)消費者反映和實際調查,經有關部門檢查鑒定后,對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通告或召開商品質量新聞會;
(十二)組織經營者與消費者直接見面,溝通信息;
(十三)接受消費者咨詢,指導消費者合理消費;
(十四)與外地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共同處理跨地區(qū)的消費糾紛案件。
第十四條 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應聘請監(jiān)督員,協(xié)助本會對商品、服務質量進行社會監(jiān)督。
第五章 調解與仲裁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設立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進行調解和仲裁。
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
第十六條 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直接與經營者協(xié)商,經營者當時能夠解決的,必須解決;當時解決不了的,自消費者提出之日起十日內解決。
第十七條 直接交涉不成或經營者拖延不解決的,可向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投訴,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xié)議。
第十八條 調解不成的,消費者可向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區(qū)、縣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標的額五千元以下的消費糾紛案件;標的額超過五千元的,由市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十九條 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審理消費糾紛案件和仲裁決定的執(zhí)行,適用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制定的《沈陽市消費糾紛仲裁辦法》。
第二十條 消費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期限向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或有關部門投訴:
(一)法律、法規(guī)有時效規(guī)定的,在規(guī)定的時效以內;
(二)有約定期限的,在約定期限以內;
(三)沒有規(guī)定或約定期限的,在一年以內。
有責任的經營者愿意承擔責任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jiān)督、衛(wèi)生防疫、畜牧檢疫、商品檢驗、海關、公安、司法等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和危害身體健康的,應根據(jù)不同情況,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和用強賣騙賣手段推銷商品的,除責令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外,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出售需要當場調試的商品,因未當場調試出現(xiàn)質量問題而拒不退換、修理的,應責令經營者退換、修理,并承擔消費者往返運送商品的費用;拒不執(zhí)行的處以該商品價格的一至二倍罰款;
(三)不按規(guī)定或約定履行包修、包換、包退責任,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責令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外,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商品原價的50%以下的罰款;
(四)提供加工服務不符合標準的,責令經營者重作、修理;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負責賠償,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加工費的二倍以下罰款;
(五)對強行搭售商品的,除責成經營者收回搭售商品、退還貨款外,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搭售商品的一至二倍的罰款;
(六)在修理、加工過程中偷換零部件、調換原材料的,除責成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外,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賠償損失金額的五倍以下罰款;
(七)外地來沈從事加工、服務的個體業(yè)戶,拒不交納消費者損失抵押基金的,由消費者協(xié)會(委員會)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八)應有使用說明書的商品沒有使用說明書或使用說明書內容不真實、不全面,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經營者賠償;
(九)郵售商品不能保質保量,按期履約的,除責令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外,處以郵售商品原價一至五倍的罰款;
(十)出售走私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除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外,責令經營者承擔損害的責任;
(十一)修理高檔家用電器超過規(guī)定或約定時間的,按修理費金額處以一倍以下罰款。
有上述行為的,除對消費者所受損害給予賠償外,對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受到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依法執(zhí)行罰款處罰時,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據(jù),罰款收入全部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租柜臺、場地和舉辦展銷會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在經營活動中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承租、參銷的經營者負責賠償;消費者無法向承租、參銷經營者索賠時,由出租、舉辦單位先予賠償,然后,再由其向承租、參銷的經營者索賠。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2
內容提要: 我國現(xiàn)行立法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法律規(guī)制還是一個法律上的空白。新興技術給相對穩(wěn)定的傳統(tǒng)法律制度提出了極大的挑戰(zhàn)。因特網的迅猛發(fā)展影響著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地位及其保護;我國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與網絡域名發(fā)生沖突時馳名商標勝訴一案啟示頗多,有利于對立法的完善;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現(xiàn)狀、國際趨勢,都要求對因特網上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
我國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新增加的第13條、第14條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保護,目的是為了滿足入世的需要,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與世貿規(guī)則和《巴黎公約》的保護形式和原則相一致[1]。雖然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商標法》并沒有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保護作出明確的規(guī)制,可以說我國現(xiàn)行立法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法律規(guī)制還是一個法律上的空白;而我國學術界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特殊法律保護的理論研究也沒有明顯的突破,而且現(xiàn)有的研究成果之間還存在著許多觀念上的沖突,不盡人意之處還很多。一方面是法律的相對滯后和不完善,另一方面網絡現(xiàn)今確已成為影響人類社會最快、最大的新興技術。而任何技術都是一把雙刃劍,在各種網站的大量涌現(xiàn)、電子商務的蓬勃發(fā)展,網絡人口的迅猛擴張的同時,網絡技術亦給相對穩(wěn)定的傳統(tǒng)法律制度提出了極大的挑戰(zhàn)[2]。本文筆者就自己長期從事的知識產權法教學以及司法實踐,針對因特網的迅猛發(fā)展,從馳名商標的基本涵義入手,闡述了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法律地位,并從我國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與網絡域名發(fā)生沖突時馳名商標勝訴一案分析了我國的狀況,展望了國際趨勢,對因特網上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希望與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同仁們一起商榷,以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工作有所裨益。
一、馳名商標,不應遺忘的認定和保護
1925年,《巴黎公約》第6條后增補專門保護“well-knownmark”的第6條之2,這是世界上首次規(guī)定保護“well-knownmark”[3]。在第二次修正我國《商標法》之前,我國法律是沒有關于馳名商標的明確規(guī)定的,修改《商標法》時新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保護的規(guī)定。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本規(guī)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此規(guī)定是繼《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完善之后,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的又一舉措。
1989年我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展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這一年商標局首次認定“同仁堂”為馳名商標。1990年,由新聞媒介評選出的“中國十大馳名的商標”得到商標局的認可,同年,美國蘭德公司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抽樣調查,首次排出了當今世界最有影響的三十大馳名商標,它的根據(jù)是產品的銷售量和跨國規(guī)模等指標,其中包括美國的可口可樂、萬寶路、通用汽車、日本的松下、索尼等,中國商標榜上無名[4]。為了商標成為“馳名”的,商標所有人付出艱苦的努力和巨大的經濟代價,努力使其商品或服務成為公眾喜歡的品牌,經過多年的探討摸索,至今為止,我國已有諸多的馳名商標,諸如北京“同仁堂”藥品,貴州“茅臺”酒、四川“五糧液”白酒、上?!爸腥A”卷煙、上?!坝谰谩弊孕熊?、“長虹”“康佳”tv、“森達”皮鞋、“雅戈爾”服裝、“紅塔山”卷煙等等。2009年年底,中國馳名商標的數(shù)量已經超過1500件。
對馳名商標的含義,《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2條明確規(guī)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享有較高聲譽”主要是指該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質,并具有穩(wěn)定性,該商品銷售量和覆蓋面大,在較大的地域范圍內有影響,達到知名的程度。馳名商標一旦形成,即轉化為巨大價值的資產,不僅給商標所有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而且會給國家和地區(qū)帶來源源不斷的財富,正是由于馳名商標具有普通商標所不可比擬的信譽、經濟價值,許多國家對此都加以特別保護[4]。
我國現(xiàn)實生活中有大量的馳名商標存在,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馳名商標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這些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加強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等方面的確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就其與我國加入wto的實際來講,有關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制度還不是特別完善,特別是因特網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幾乎還是空白,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進一步加強。在國際上,《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最先提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如一項商標被締約國中的某一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的主管機關確認為馳名商標而受到保護,則其他締約國均應予以保護,這意味著對馳名商標應當予以較普通商標特殊的保護,即《公約》提供自動的、普遍的和強制的保護。以巴黎公約為基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xié)議第16條第2款進一步規(guī)定,在認定某一商標是否馳名時,應該考慮有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域內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我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后,實際早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已經在實踐中開始保護馳名商標,如我國政府早在80年代末對“萬寶路”、“同仁堂”等公眾熟知的商標給予的有效保護就是有力的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萬寶路馳名商標問題的批復》。)。
二、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地位:商標的生命力在于創(chuàng)新
在網絡時代,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能否當然地延伸到因特網上呢?筆者認為,商標的生命力在于創(chuàng)新,商標會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而不斷地有新的創(chuàng)新,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雖然不能當然地延伸到網絡中,但馳名商標不同于普通商標,對其保護從創(chuàng)新的角度講應該延伸到網絡空間,因為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因特網上給予馳名商標擴大的特殊保護亦是世界性的潮流。事實上,隨著因特網的日益普及,盜用知名品牌或公司名稱注冊域名的現(xiàn)象也越來越普遍,注冊者的目的大多是利用這些知名品牌的影響力獲得非法贏利。由于馳名商標所具有的公眾形象和其知名度以及卓越的商業(yè)經濟價值,使域名搶注者為了達到對自己產品進行網絡宣傳,讓消費者誤認為其所宣傳的產品與馳名商標所有者有某種關聯(lián),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潤,不惜“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為自己的域名。針對此,亦有學者認為“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不能僅限于這兩個方面,即(1)禁止他人搶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的商品或服務的馳名商標; (2)防止馳名商標的淡化,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他人(不論是否注冊)的馳名商標[5]。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還應當包括在因特網上的保護,禁止使用他人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的域名在因特網上注冊和使用”。
在因特網上保護馳名商標應以防止馳名商標的淡化為出發(fā)點,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縱觀《巴黎公約》與trips協(xié)議英文本中的“馳名商標”英語均為“well-knownmarks”,但是美國的《商標淡化法》卻使用了“famousmarks”即“著名商標”。在我國法律用語中,“著名商標”低于“馳名商標”,盡管英文“well-known”與“famous”是同義詞,但馳名商標無可非議的“famous”,而著名商標卻不一定“well-known”。可以理解,在非常挑剔法律用詞的美國,《商標淡化法》擇用“famous”,不無擴大保護范圍的立法意圖,該法不僅是美國實施trips協(xié)議的具體步聚,而且很快被美國法院適用于與域名有關的防止著名商標被淡化的案件[6]。因特網上注冊的域名是否與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相沖突,可以從以下兩個條件上加以判斷:第一,因特網上的域名使用了馳名商標作為其顯著的識別部分;第二,域名中包含有馳名商標而有被淡化的危險,或者足以導致消費者誤認,或使公眾認為域名的使用與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人之間存在有某種特殊關系的。具備上述條件的,不管域名持有人是否“申請注冊在先”亦或向公眾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均應當按照保護馳名商標的精神原則處理域名與商標權之間的沖突,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人有權請求域名持有者停止使用其注冊域名,并賠償有關的經濟損失。但當同一商標為兩個以上的不同民事主體擁有, (商標法允許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且商標均為馳名商標時,筆者認為,此時應保護域名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權人。
三、國際趨勢:將《巴黎公約》與trips協(xié)議建立起來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延伸到網絡空間
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以防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搭便車”,維護馳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是當前的國際潮流[7]。《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第2款規(guī)定,在成員國被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可以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與之相同的商標。trips協(xié)議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標識。1999年4月30日wi-po通過的報告中又推出“域名排他程序”。該程序是一套存在于網絡空間的跨越國界和具體商品和服務界限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它通過wipo指定的專家組確定是否賦予馳名商標所有人頂級域名下的排他權,而排他權的效力則是禁止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將該商標注冊為域名。“域名排他程序”實際上將《巴黎公約》與trips協(xié)議建立起來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延伸到網絡空間[8]。
域名排他程序被系統(tǒng)規(guī)定于wipo報告的附件6《關于域名排他的政策》和附件7《關于域名排他專家組程序的規(guī)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兩類申請程序即排他權申請和撤銷申請; 2.由wipo直接指定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由wipo直接進行集中控制,且十分強調整套程序的透明和公開; 3.確立排他權的標準,在考察是否應當給予某一商標以排他權時應依據(jù)在確定某一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過程中,專家組應考慮一切可以推斷該商標為著名商標的情況以及應考慮向其提交的有關商標著名或不著名的所有材料,諸如在相關領域中對該商標的認知及識別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范圍及地域覆蓋面、商標的注冊特別是被某些法庭或其他有權機構確認為馳名商標的記錄等等,以便從中得出該商標馳名與否的結論;4.執(zhí)行與公開,專家組應在90日內作出是否應當給予排他權,或者全部或部分取消既存排他權的決定,此決定的法律性質是,相關決定只是滿足域名系統(tǒng)的管理需要,這些決定對于任何國家或地區(qū)內的工業(yè)產權部門或法庭并不具備約束效力; 5.舉證責任的轉移,wipo報告賦予排他權利人在舉證責任承擔上的優(yōu)勢[8]。這樣規(guī)定,既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獲得了域名排他權,但專家組的決定只是滿足域名的管理需要,對工業(yè)產權部門或法庭不具約束力,因此當域名與馳名商標權發(fā)生沖突時,商標權人仍不排除進行司法救濟或其他途徑的解決。不管怎樣?!坝蛎潘绦颉笔箤︸Y名商標的保護延伸至internet中,無疑是對傳統(tǒng)知識產權的一大發(fā)展。
四、我國現(xiàn)有的立法局限及立法建議
(一)我國現(xiàn)有的立法局限:“缺陷——空白——抵觸”
馳名商標與我們息息相關,我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盡管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并且這些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實對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諱言我國有關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還不是很完善,存在著許多缺陷,網絡上的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更是無從談起,且現(xiàn)行的一些制度又與《巴黎公約》存在著一些抵觸;另外,我國已是wto的成員國(就必須履行trips協(xié)議),如果由于這種抵觸引起了我國與其他巴黎公約成員國之間的爭端,wto成員若指控我國,就得用該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那將對我國非常不利。
(二)因特網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的立法建議
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馳名商標特別保護制度,這才有利于更好地解決因特網中域名與商標權的沖突,特別是與馳名商標的沖突。知識經濟的飛速發(fā)展,使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勢在必行。為此,筆者對因特網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1.增加“國家對馳名商標實施特別保護”。在第三次修訂商標法時,應在“總則”中增加“國家對馳名商標實施特別保護”的具體規(guī)定(應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這樣,既保持現(xiàn)行法律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制度,又符合巴黎公約關于在商標范疇內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規(guī)定;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應當然延伸至網絡空間。
2.頒布《馳名商標保護條例》。國務院應根據(jù)新修訂的商標法頒布《馳名商標保護條例》,改變有關行政規(guī)章效力較低的不利狀況;以條例作為具體對馳名商標實施特別保護的又一準則。對馳名商標在因特網上的特殊保護作出明確規(guī)定。
3.明確賦予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職權。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認定與管理外,還應當賦予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這一職權。這樣不僅有利于法院受理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時(包括域名糾紛),可根據(jù)某商標在爭議發(fā)生時的實際狀況以及市場變化,個案認定馳名與否,以便有效、及時地處理民商事糾紛,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在我國成為wto成員之后,這也是我們應盡的trips協(xié)議規(guī)定的司法審查義務之一。
4.明確規(guī)定司法權高于行政權。對行政認定與今后司法認定之間的關系,應當明確規(guī)定司法權高于行政權。我國在處理因特網上域名與馳名商標的商標權發(fā)生沖突這一問題時,不論是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亦或受理此類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應按一定程序先認定是否是馳名商標,如果系馳名商標,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就應裁定撤銷該域名或將該域名轉移給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人,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銷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注冊域名時還可在必要時追究域名注冊和使用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五、因特網上馳名商標勝訴案給我們的啟示: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完善
原告:寶潔公司
被告:北京市天地電子集團
寶潔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冊商標的所有人。1976年“tide”文字商標在我國注冊,1992年8月寶潔公司受讓獲得該商標,1995年7月30日寶潔公司在國際互聯(lián)網上注冊了tide. com域名,1997年寶潔公司又注冊了“tide和汰漬”文字和圖形的組合商標,原告對此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1998年4月9日,被告天地集團在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注冊了tide. com. cn域名。在互聯(lián)網上,通過網址http: ///english/">英文名并廣泛使用。此外,“天地”產品已有很高的市場占有率,沒必要搶注原告的商標為域名,注冊域名與寶潔公司的商標相同純系巧合,且系因互聯(lián)網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冊造成的結果,故原告訴被告侵犯商標權,屬不正當競爭的起訴不能成立。法院審理后認為,寶潔公司為宣傳tide/汰漬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生產的洗衣粉產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額廣告費用。1998年的認知度已達到97%,同時,寶潔公司將“tide”商標在160余個國家和地區(qū)進行了注冊。通過寶潔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來對該商標的廣告宣傳,以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良好的質量,使得“tide”商標在被告將其注冊為域名之前就已經在我國得到了較高的認知度,占有了較大的市場份額。鑒于tide/汰漬商標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事實,法院認定“tide”為馳名商標。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并使用該域名的行為,即構成對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此外,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其行為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 cn”域名,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撤銷該域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
此案是繼“ikea”(宜家)、“whisper”(護舒寶)、“safeguard”(舒膚佳)、“dupont”(杜幫)等馳名商標與域名使用發(fā)生糾紛案之后的又一實際判例。此案給了我們許多啟示,對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完善也有很大的裨益。
(一)關于適用國際條約的問題
該案不僅適用了國內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同時也適用國際條約即《保護工業(yè)產權的巴黎公約》中的有關規(guī)定,此案例將國內法與國際條約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不是局限于國內法;因此,當我們遇到國內法沒有具體明確規(guī)定的時候要學會運用國際條約或者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關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問題
本案是一起由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判中作出馳名商標認定,并依法對馳名商標權人的權益給予保護的案件。此案認定商標權屬于民事財產權的范疇,馳名商標的認定及保護屬于該范疇的一部分,而對于因民事財產權產生的爭議,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轄權。從理論上講,司法權高于行政權,只要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有權作出馳名商標的認定,這在一定意義上,是對我國商標法的一個補充和完善。所以,法院通過司法審判來認定馳名商標是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事情。2002年10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9]。
(三)關于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或擴大保護問題
在因特網上用馳名商標作為域名,可以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信譽進行商業(yè)宣傳,以吸引客戶,獲得較高的訪問率,具有很高的商業(yè)價值。本案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描述,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或擴大保護應理解為“可以將保護的客體擴大到與馳名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這樣就將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與馳名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互聯(lián)網上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使馳名商標及其商譽價值不受損害已是國際社會通行的作法。這樣,未經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并使用該域名的行為,就構成商標侵權。
(四)域名功能性質問題
域名具有識別性,有顯著的區(qū)別功能,網絡中的訪問者可以憑借域名的識別性來區(qū)分信息服務的提供者,且日益成為企業(yè)在internet上的重要標志這一功能特征,認定“域名的這一特性使其在商業(yè)領域具有重要的知識產權意義”。目前在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及相關立法中,包括美國的《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都還沒有創(chuàng)設“域名權”或“商業(yè)域名權”[10]。此案認定域名在商業(yè)領域具有重要的知識產權意義,這一認定有其超過自身價值的深遠意義。
(五)關于商標淡化原則
對于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還適用“反淡化原則”,我國未有“反淡化”的相應規(guī)定,但此案根據(jù)《巴黎公約》的有關精神和域名所具有的識別功能,認為被告將“tide”作為域名使用的行為,使“tide”的顯著性降低,必然導致該商標的淡化,且妨礙了原告在中國互聯(lián)網上使用自己的商標進行“商業(yè)活動”,本案明確提出了該域名使用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淡化?!胺吹边@一原則認定無疑使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又上了一個新臺階。
注釋:
[1]鄧宏光.商標法的理論基礎[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89.
[2]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76.
[3]安青虎.馳名商標和中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m].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8. 485.
[4]屠天峰,等.知識產權實例說[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9. 127, 128.
[5]常敏,鄒海林.關于域名和商標沖突的若干問題[a].陶鑫良,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251.
[6]張乃根.論與電子商務中域名有關的知識產權[a].陶鑫良,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101.
[7]李瑞.“ikea”域名搶注案的法律思考[a].陶鑫良,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309-310.
[8]朱欖葉,鄧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推出域名管理新規(guī)則[a].陶鑫良,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1. 318-319.
篇3
論文關鍵詞 食品召回 政府 責任
一、政府是問題食品召回的必然義務主體
(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來源
在“民以食為天”的語境下,關系到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們普遍關心的話題;民眾能夠放心地消費企業(yè)為民眾提供的食品是社會民意的期望所在。頻發(fā)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反映出我國食品安全監(jiān)管和消費者保護制度滯后,而且反映了作為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線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實際實施中的無力與無奈,這是政府責任失位的重要表征,這也可能會導致民眾對政府的領導和管理能力產生懷疑、反感和抵觸,從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礎。鑒此,政府應轉變政府職能,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fā),對我國食品市場進行政府規(guī)制,利用食品召回這一手段,預防和減少缺陷食品帶來的危害,獲得民眾的價值預期。這樣,既體現(xiàn)了其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方面所起的作用,從而避免政府因食品安全問題而面臨的合法性危機,鞏固執(zhí)政根基;又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工作效能和形象,提高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現(xiàn)實需要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保障具有人權屬性的生命健康權,是國家和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食品安全問題直接危及和傷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在生產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加以控制和監(jiān)督;但我們應承認的一個基本事實是,即便這樣,企業(yè)提供給市場的食品也不可能保證100%的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可以將已經離開生產線并進入流通領域的缺陷食品拒絕在消費者門前,可以避免缺陷食品對公眾造成健康乃至生命的重大危害,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縱觀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食品召回制度,其特點之一就是開展缺陷食品的召回是將消費者的安全健康作為首要考慮因素。由于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與缺陷,在實踐中未充分發(fā)揮其應有的預防作用,我國民眾的生命健康權仍得不到切實保障,民眾對食品召回制度不接受,并最終演變成對政府公信力和管理能力的質疑。
(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
公平正義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礎。公正正義作為一種道德準則,不能通過市場實現(xiàn),而政府的公共性使其可以而且必須承擔起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公平正義的根本,是保證不同群體都能享受相同的權利,并由法律和秩序為這種權利表達提供保障。近年來頻頻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方面的缺位,而這中間,基層尤其是農村的食品安全形勢更為嚴重。利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蹤系統(tǒng)和食品溯源技術,可以收集基層的食品市場信息,記載食品安全的所有信息;一旦發(fā)現(xiàn)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即可迅速、準確定位危害來源,回收不安全食品,使社會產品消費環(huán)節(jié)中的所有參與者都享有平等的、公開的、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權益。
(四)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
在服務型政府的語境下,政府只是一個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其把為社會、公眾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食品召回制度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戰(zhàn)略問題的食品安全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火墻”,政府為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是政府尊重人民意愿,體現(xiàn)人民要求,為人民利益服務的表現(xiàn)。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有所作為,不僅可以極大地消除公眾對消費環(huán)境的危機感,促進經濟發(fā)展和保持社會穩(wěn)定;而且可以增強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公仆意識,提高政府的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食品召回中政府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制度供給責任
總的來看,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經確立,但并不完善和健全。以法制法規(guī)的制定為例,我國雖已有《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作《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guī),但《規(guī)定》只是部門規(guī)章,法律位階較低,不能統(tǒng)領除質量監(jiān)督機構外的其他食品監(jiān)管部門;《食品安全法》只對食品召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相對于《規(guī)定》有很大進步,但仍未解決與《食品安全法》銜接不暢、召回對象和范圍不明確、主體范圍規(guī)定不全面、程序不夠完善、召回食品后續(xù)處理監(jiān)督不力、責任主體處罰力度太低等問題。
除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外,有關食品召回的各種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行業(yè)標準等也需要明確和補充,如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只有500多個,不管是數(shù)量上還是范圍上,都不足以涵蓋所有食品,不能為準確認定是否屬于問題食品提供標準和準則。
制度供給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礎條件。鑒此,政府應承擔起食品召回的制度供給責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規(guī),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各種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行業(yè)標準等以及調整、完善、補充、細化以保證其有效銜接和高度一致,使其更具備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在誠信缺失的當下,應從嚴法入手,大幅提高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風險成本”,使違反召回責任的成本大于企業(yè)因此所獲的利潤,從法律上遏制制假售假行為。同時,可借鑒發(fā)達國家的先進做法,如加強行業(yè)自律、制定食品召回指南等。
(二)監(jiān)管責任
食品安全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對問題食品召回的監(jiān)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其一,極少履行責令召回的職責。食品安全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有對缺陷食品進行責任召回的義務,但在實踐操作中,監(jiān)督部門一般僅對檢查定為不合格的食品進行媒體曝光、罰款處理或停產整頓,卻鮮有責令召回的行為。據(jù)某位學者對國內2008-2010年公開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統(tǒng)計來看,我國食品安全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問題食品進行責令召回僅有57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我國責令召回主要是采取分段多頭的方式進行,這樣的執(zhí)法方式容易出現(xiàn)重復執(zhí)法或相互推諉的情況,最終導致的是責令召回的效果不顯著。
其二,對問題食品的召回后續(xù)監(jiān)管不力。在實踐中,對已召回的問題食品的處理是依靠問題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的,由于我國法律對問題食品召回后的處理過程和結果的監(jiān)管并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加之無處理問題食品的相應標準和公示制度,僅靠企業(yè)的自律和能力難以達到徹底性、合理性、及時性的處理要求。
要解決上述問題的前提是明確統(tǒng)一的食品召回監(jiān)管主體。在2013年國務院在機構改革中,新組建了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該局的設立對改變我國原來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系部門眾多、管理混亂的情況大有裨意,但各級地方政府仍是原有的食品安全聯(lián)席會議的管理架構。鑒此,各地政府可成立省一級或市一級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是實施“以一個部門為主”的監(jiān)管模式來打破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重復管理、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的局面,加強執(zhí)法力度,從而減少社會成本浪費,提高食品召回實效。同時,為避免不安全食品經過廠家“回爐”后再次流入市場,有學者建議,可以成立由政府督導下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該機構根據(jù)不同情況在執(zhí)法部門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下進行銷毀或作其他無害化處理。
在明確統(tǒng)一的食品召回監(jiān)管主體的情況下,應完善行政責任的法律體系,規(guī)范行政責任構成要素,加大對政府的懲罰力度,以形成有效的監(jiān)管責任追究制度來約束監(jiān)管部門的行政權利。除此外,食品召回的監(jiān)督應要有公開、透明的監(jiān)督保障的手段,如有學者提出,可由政府的食品召回監(jiān)管機構作為食品召回信息公布的主體,在食品召回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采取新聞會或網絡信息或銷售場所公告或海報等方式對食品召回情況進行公示。
(三)財政支持責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切實落實將給企業(yè)帶來不小的經濟負擔。其一,食品召回成本過高,國內企業(yè)特別是小型企業(yè)難以承擔。食品的召回,對企業(yè)來說是一種負擔,不僅要損失產品本身,還要支付因召回和處理產品的所有運輸費用、人員費用、處理費用、信息披露費用等,加上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尚處在起步階段,缺乏必要的社會基礎和認同,食品召回的成本不僅僅是召回食品本身的損失,更大的是食品企業(yè)的聲譽下降和市場份額的喪失,同時,上市公司還要承擔市值的損失。其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蹤系統(tǒng)和食品溯源技術食品追溯體系,這需要企業(yè)投入成本來購買相關的設備、數(shù)據(jù)庫等。目前,我國大約有35萬家食品加工小企業(yè)、小作坊無經濟實力來建設追溯體系,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由政府設定一個技術門檻,要求必須建立有追溯體系的企業(yè)才可以進入市場)來解決這一問題是不現(xiàn)實的。
綜上,在食品召回制度實施的過程中,需要政府給予企業(yè)一定的財政支持或是通過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分散企業(yè)在食品召回中面臨的風險。一方面可以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對建立有食品追溯體系的企業(yè)給予經濟上的優(yōu)惠;對主動召回的企業(yè)給予經濟上的寬大處理,鼓勵企業(yè)在食品召回中誠信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經驗,由政府倡導實行產品召回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該責任保險是由政府、企業(yè)共同出資向商業(yè)保險公司購買,在合同生效期間, “召回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此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分散企業(yè)經營風險,而且由于得到專業(yè)的應急策略指導,企業(yè)抵御突發(fā)事故的能力也會增強。
(四)宣傳教育責任
篇4
一、經濟法責任的雙重結構
法律責任制度因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及法本位的轉化,在法律制度體系中的價值表現(xiàn)形式也有所變化,在立法中的體現(xiàn)是,從早期的“責任中心”到近現(xiàn)代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并舉的立法格局的出現(xiàn)。關于法律責任學界有不同意見,撇開爭議,本文認為法律責任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違法者實施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不利后果。①同樣,經濟法責任可以被定義為由于濫用經濟權利(力)或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定義務而引起的,由國家或社會專門機關認定必須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雖然,經濟法責任與一般法律責任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在責任結構,價值取向上卻有著較大區(qū)別。
(一)經濟法責任的雙重結構分析
法律責任是違法行為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學界對這種違法的不利后果也存在著不同的認識,主要有兩種方法論,即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個體主義在分析社會經濟違法現(xiàn)象時,一般持局部均衡分析的哲學態(tài)度,認為一個人的行為只對與他直接交往的人產生影響,對第三人則沒多大的影響。因此,考慮一個人的行為,或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交易行為)時,無需考慮其他的人;整體主義在分析社會現(xiàn)象時,則一般持均衡分析的哲學態(tài)度,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或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交易行為)必然會影響到社會中其他的人。如果不對這一影響加以考慮并認真分析,就會漏掉重要的因素,導致錯誤的結論。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及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價值追求,決定了其從整體主義審視社會經濟關系及人的行為影響,因此,經濟違法行為后果的性質,即經濟違法行為所侵害的權利屬性(公權力或私權利)或利益屬性(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違法行為后果的程度,決定著其責任性質及具體責任形式的分擔。按照經濟法對人的行為及人與人關系的看法,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每一主體的每一種行為,都同時產生兩種行為后果:一方面,對其行為的直接作用對象產生影響;另一方面,因其行為的外部性作用,對不特定的其他經濟主體或社會有機體產生的間接影響。也就是說參與經濟活動的任何主體的任何一種經濟違法行為,都同時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以及處于社會整體經濟中的個體經濟利益造成損害,本文稱之為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屬性。
(二)對個體經濟利益直接損害的責任
經濟法把社會經濟看作是有不同功能的經濟法主體參與的有機整體,在經濟有機整體的運行中,任何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都有外部性。因此,市場經濟主體在監(jiān)督管理市場經濟運行或者參與市場經濟交易時,對其直接的經濟違法損害主體要給予賠償,這種直接賠償一般只具有彌補損失的性質,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1.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對個體經濟利益直接損害的責任
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對個體經濟利益損害的法律責任主要源于兩個方面:其一,經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以致于給個體造成經濟損害,對此經濟機關要向個體承擔賠償責任。其二,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依據(jù)“依法行政原則”①負有積極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對個體經濟活動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責任。如公民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管理機關對此置之不理,既是怠于履行義務,需要依法給予賠償。這種責任是整體的代表對個體私益侵犯的結果,責任的真正主體是社會(國家)而不是經濟機關。其性質雖因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公共性的機關,但責任目的旨在對受害者予以賠償或補償,使其恢復到侵害發(fā)生前或猶如侵害未發(fā)生的狀態(tài),是公法主體因公行為而承擔的私法責任,既不同于純私法責任,又不同于純公法責任。責任的形式主要有(1)撤銷違法行為;(2)限期履行義務;(3)變更不合理行為;(4)返還財產,恢復原狀;(5)賠償損失;(6)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
2.市場經濟參與主體對個體經濟利益直接損害的責任
市場經濟參與主體對個體經濟利益直接損害的責任主要存在于市場秩序規(guī)制法中,有較強的私法性,也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其一,侵權。如假冒商標的行為直接損害了商標權所有人的經濟利益,要對其進行賠償。其二,違反法定積極義務。如商家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剝奪造成損害的,要給予賠償。這種責任的形式主要是私法責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
(三)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間接損害的責任
經濟法責任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是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兩方面的矛盾,既要看到個體經濟利益,又要看到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因此,當發(fā)生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受損害時,同樣應考慮如何解決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損失的問題。這種責任往往會損害社會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利益,且多具有懲罰的性質。
1.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承擔間接損害的責任
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代表國家(社會)從事活動,其所能行使的整體權利(權力)及行使的方式都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嚴格規(guī)定,其越權或濫用權利(權力)的行為,不僅對相對人造成損害,也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造成損害。因此,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對此違法行為應向其代表的社會整體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因違法主體及侵犯的利益都具有公共性,并且機關及工作人員與整體(國家)之間又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所以這種責任類似于傳統(tǒng)公法責任。責任起因的違法行為,有的是機關所為,有的是機關的工作人員所為,具體的責任形式就表現(xiàn)為各種行政責任(如降級、撤職、行政處分等)與刑事責任。
2.市場參與主體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間接損害的責任
無論是個體不當?shù)匦惺箼嗬?,還是不履行對社會的義務,都會給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個體必須向社會整體承擔責任。這種責任的產生有兩種情況:其一,個體不履行對社會整體的法定義務。如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在公共工程的招標中,招標人與投標人勾結破壞社會整體經濟秩序。其二,個體對與其處于同一經濟體的其他個體的損害,所輻射到的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如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都包含有對社會經濟秩序這一抽象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紤]到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公共性、損害的難以計量性及難以恢復性,責任的具體形式就不僅要看違法行為對社會整體經濟秩序造成的不利影響,還要考慮違法者的違法收益及試圖以違法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的違法動機,也決定了責任形式的復合性及懲罰性,具體來說,有以下形式: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多倍賠償,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等。經濟法責任包含對侵害個體以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所應承擔的責任兩層含義,也就決定了經濟法責任形式的具體設計必然體現(xiàn)經濟法責任在這兩方面的價值追求,體現(xiàn)不同價值目標的平衡與協(xié)調。
二、經濟法責任的工具性價值
法律責任作為法律義務履行的保障機制和法律義務違反的糾正機制,其合理與否及程度高低,決定了法治的有無及實現(xiàn)程度,又由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規(guī)范時,均以其內心恒定的價值觀念決定法律規(guī)范的取舍,因此,要使經濟法律責任機制的保障和校正功能的發(fā)揮,對經濟法責任的合理性做出衡量,就必須對經濟法責任的價值取向做出分析?!案鶕?jù)法律的功能特性來分類,法律價值可分為目的性的法律價值與工具性法律價值?!盻1同樣,經濟法責任的價值也可分為目的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目的性價值是經濟法律責任的最基本的立法精神,而工具性價值是實現(xiàn)經濟法律責任目的性價值的方式、手段。結合經濟法責任的雙重責任結構,本文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工具性價值主要是雙重控權價值。
(一)雙重控權價值的內涵
經濟法的雙重控權價值實際就是對權利和權力的制約過程,對權利和權力制約就是依憲法和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和權力進行監(jiān)控和約束,將其制約在法定的范圍之內。雙重控權價值包括兩種含義:其一,針對代表國家(社會)的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的權力約束功能。關于權力制約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自由只存在于權力不被濫用的國家,但是有權者都容易濫用權力卻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_2所以,經濟法責任也需要體現(xiàn)對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權力的監(jiān)督約束。其二,對權利濫用的限制。市場經濟中存在經濟實力不同的市場參與主體,對權利的濫用也往往會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拔鞯碌牟徽敻偁幏乐狗ㄔ瞧髽I(yè)間的特別侵權行為法,隨著惡性競爭的形態(tài)不斷擴張,法官對所謂‘善良風俗’的評價基準也慢慢排除在傳統(tǒng)商業(yè)競爭倫理之外。如消費者保護政策、自由競爭保護政策等政策因素,更是學者樂道的‘私法經濟法化’的典范?!盜3因此,經濟法責任也需要體現(xiàn)對市場經濟參與主體權利濫用的限制。
(-)雙重控權價值的依據(jù)
法律責任價值實現(xiàn)的基礎在于整個法律體系共同發(fā)揮作用,經濟法的雙重控權性價值是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的重要表現(xiàn),控權的“權”包括“權利”與“權力”兩方面的含義。
1.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權力約束的依據(jù)
“市場失靈”為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提供了合適的土壤,經濟法的產生也同時為政府干預經濟運行提供了合法性依據(jù)。然而,在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包攬市場的一切,社會資源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及其機關對經濟的干預并不完全按照經濟規(guī)律進行,表現(xiàn)出粗暴和狹隘的特點;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往往采用間接手段,通過制定財政、金融政策,出臺法律法規(guī)等方式干預經濟。國家經濟機關傳統(tǒng)觀念的存在,以及國家經濟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既是規(guī)則的制定者,又是執(zhí)法者,具有雙重身份,使其在與市場參與主體利益的博弈中占有明顯的優(yōu)勢地位,國家權力的擴張不斷侵襲原本屬于私法調整的領域,所以,需要對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的權利加以約束。經濟法責任規(guī)范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即在國家對經濟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通過確立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至上的價值目標和經濟法制度,規(guī)范行使經濟管理權的經濟管理機關的管理行為,抑制政府管理者自利性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侵害,矯正政府濫用經濟管理權或怠于履行相應義務的“政府失靈”現(xiàn)象。_4因此,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權利約束的依據(jù)就是政府權力的過度干預。
2.市場參與主體權利限制的依據(jù)
歷史上一些杰出的權利論者,倡導所謂的“絕對的權利”,或至少主張某一類、某一種權利具有某種絕對的性質。然而,絕對權利由于純粹剛性的缺點導致其適用性差的弱點,如行使言論自由的時候可能與鄰居安靜休息的權利相沖突,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時候也可能會損害其他人的利益。絕對權利是不存在的,權利價值的復雜形態(tài),決定了權利只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在經濟法中,市場經濟主體的權利也并非可以無限制地行使,因為市場經濟中往往存在一些經濟實力不同的參與者,特別是一些經濟部門往往被一兩個壟斷組織所控制,如鋼業(yè)聯(lián)盟和鐵業(yè)聯(lián)盟。這樣往往會導致權利的濫用,如壟斷減少就業(yè)機會,保持壟斷價格使公眾受害,壟斷助長投機和資本摻水現(xiàn)象。這大大地破壞了競爭,使小企業(yè)失去了在市場中生存的機會。為攫取超額壟斷利潤,大企業(yè)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控制原料來源,劃分銷售市場,限定產品價格,不斷擠垮或兼并中小企業(yè)。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權利的濫用進行限制??傊瑱嗬南鄬π砸蟊仨殞Σ缓侠硇惺沟臋嗬右韵拗?。
(三)雙重控權價值的實現(xiàn)途徑
經濟法權利與權力的均衡與制約表明,必須建立一種制度可以有效地平衡權利和權力內部關系,以實現(xiàn)權利與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和諧。對于權利和權力的控制可以借助于監(jiān)督和制約兩種手段來實現(xiàn),尋求權利和權力的平衡。主要可以表現(xiàn)為以下方面:
1.實體法責任控權。即強調依“法”管理經濟的運行,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方可為之。不斷增加實體法的縝密程度,完善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盡可能多地將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規(guī)范體現(xiàn)在法律條文中。比如,最近剛剛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就對經濟監(jiān)督管理機關的權限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我國壟斷法的出臺也對濫用權利的市場主體加以法律規(guī)制。
2.程序法責任控權。對市場主體濫用權利(力)的行為,可以設計出公益訴訟程序對其加以控制。正是經濟違法行為會對不特定的多數(shù)社會主體造成損害,也就應允許社會大多數(shù),甚至無利害關系的人,來減少經濟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同時也要加強一些壟斷行業(yè)的聽證會制度,從程序上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3.加大違法成本,嚴格經濟責任。比如,適當設置多倍賠償制度,唯有嚴厲追究法律責任,提高行為人的違法成本,方可遏制經濟職權被濫用。在某種角度上說,追究法律責任比單純完善法律義務條文本身具有更強的實際約束力。
三、經濟法責任的目的性價值
“法律責任的外在界限和內在界限都取決于社會關系的自身性質……社會本身更內在地體現(xiàn)著對它進行調整的種種限度,社會調整方式的選擇要體現(xiàn)社會關系的自身要求,責任設定的根據(jù)也在于此,法律責任的合理性也根源于此?!苯洕ㄕ{整的是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guī)制關系,這兩種社會關系的本質體現(xiàn)著在完備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市場規(guī)制關系進行調整和協(xié)調的出發(fā)點和著力點是微觀的個體的經濟行為,對宏觀調控關系進行調整和協(xié)調的出發(fā)點和著力點在于宏觀的各種經濟總量關系,但二者的最終歸宿卻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吧鐣怖娴淖畲蠡荒芸克椒▉韺崿F(xiàn),而應當依靠經濟法?!睋Q言之,經濟法責任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其終極價值的,經濟法責任的主要目標就是實現(xiàn)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經濟法責任的雙重責任結構在目的性價值方面表現(xiàn)為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經濟法責任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從某種意義上更強調公平價值;而經濟法責任對個體經濟利益的保護則更強調效率,但無論是公平還是效率都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個因素。
(一)經濟法責任的公平價值
公平的經濟法責任的實質在于樹立一種公平的精神,最根本的就是要在立法上確立它,要求經濟法責任的實現(xiàn)應當做到平等地對待市場經濟主體,不得因其地位、財產和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文認為主要可以體現(xiàn)為以下兩個方面:
1.對市場經濟主體權益的保障由于經濟監(jiān)督管理主體在實體法上具有強大權力及優(yōu)越地位,為市場經濟主體一方提供必要的權益保障制度就成為保證經濟法責任實現(xiàn)過程公平的基本要求。對市場經濟主體權利的保障,也就要求在經濟法責任上設置一套懲罰行政權、司法權恣意或濫用的機制,以建立保障市場經濟主體權益的良好秩序。因為這種對市場經濟主體一方權益的保障,僅僅停留在司法審查的事后補救是遠遠不夠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的崛起,不僅要求在實體法上賦予其一系列權利,同樣要求在起點上真正擁有公正對待的權利。
2.確認市場經濟主體在經濟法責任實現(xiàn)中的參與權市場經濟主體要想保障自己的權益,首先必須要以了解行政活動的有關內容為基礎。只有公開行政活動內容,市場經濟主體才談得上保護自己的權益。行政活動公開化也就意味著市場經濟主體的“了解權”,即“所有公民都應有了解政治事務的渠道,應能評價那些影響他們利益的提案和推進公共觀念的政策。市場經濟主體的參與權使市場經濟主體在行政活動內容涉及其權利義務時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是保障市場經濟主體權益必要的基礎,為保障自己權益提供現(xiàn)實的途徑。任何一種市場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均是侵犯了某種市場秩序,從而侵害了某種公平,或是競爭的公平,或是交換的公平,或是分配的公平。但無論是哪種經濟違法或具體采取了何種形式,都不是以特定人為侵犯對象或其最終受害人并非特定,易言之,經濟違法行為侵犯的主要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經濟法律責任的價值取向在于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也即經濟法律責任的形態(tài)設定、歸責原則及其認定和實現(xiàn)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恢復遭到破壞的社會整體經濟關系和社會整體經濟秩序,確保整個社會整體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
(二)經濟法責任的效率價值
經濟法責任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最大維護就必須不斷提高社會整體經濟的運行效率,可以使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盡可能少的不會因行政機關的推諉而被侵害。經濟法責任對效率的維護體現(xiàn)為:經濟管理活動應該貫徹經濟、便利原則,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消耗,以較小的成本獲取較大收益。這就需要對經濟管理活動過程設置明確規(guī)則,對經濟管理活動之一般過程做出統(tǒng)一規(guī)定,以避免程序上的凌亂。
(三)公平效率的沖突與協(xié)調
理想的經濟法責任制度應當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統(tǒng)一,但在現(xiàn)實中,公正與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又存在沖突。經濟法責任的效率價值目標,要求經濟管理過程應是一個經濟、靈便的過程,盡可能減少此過程的成本消耗;經濟法責任的公平價值目標,要求經濟運行應遵循嚴格詳密的程序、謹小慎微,平等保障市場參與者的權益。本文認為效率與公平的沖突是確實存在的,但是這種沖突并不意味著絕對的排他性。恰恰相反,二者存在著內在的聯(lián)系,公平的經濟法責任設置可以防止經濟管理主體的專橫行為,可以有效維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和良好的關系,減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摩擦,又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行政效率,進而提高經濟的運行效率。經濟法責任實現(xiàn)的價值本質上是效率和公平兩個基本價值目標之間的平衡。
四、經濟法責任價值目標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