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30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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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范租賃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lián)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房屋租賃管理堅持依法管理與效能管理相結合、租住管理與人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市(縣)、區(qū)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職責分工負責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設立的社區(qū)事務工作機構接受市(縣)、區(qū)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社區(qū)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縣)、區(qū)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鼓勵社區(qū)事務工作機構開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動。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戶籍租住人員的居住證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
稅務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稅收征管工作。
城市管理和規(guī)劃部門負責查處違章建筑以及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進行出租的行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就業(yè)指導工作。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
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具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合法證明的房屋方可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經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
(二)屬于違法建筑的;(三)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四)被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
(五)已列入房屋拆遷公告范圍的;(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七)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guī)定的禁租房屋,有關部門掌握情況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市、市(縣)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市(縣)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禁租房屋信息數(shù)據(jù)庫。
第八條住宅房屋出租必須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出租用于集體宿舍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
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自行建立房屋租賃關系,也可以通過依法設立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建立房屋租賃關系。
第十條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建立房屋租賃關系。
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房屋租賃格式合同文本,方便房屋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第十一條本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當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告知承租人并和承租人一起共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通過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共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房屋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的,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還應當書面告知并協(xié)助承租人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件。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關系建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社區(qū)事務工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合法來源證明;
(二)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表明房屋租賃關系成立的材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租賃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證明;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當事人變更、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備案手續(xù);房屋租賃合同期滿續(xù)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房屋租賃合同期滿,租賃合同自動失效,不需要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xù)。
第十四條社區(qū)事務工作機構自接到房屋租賃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出租房屋,予以辦理登記備案,分別發(fā)放《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房屋出租登記卡》,并要求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社會責任承諾書》,承租人簽訂《無錫市市民文明守法責任書》;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社區(qū)事務工作機構在出租房屋登記備案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同時采集承租人人口相關信息;在15日內將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表明房屋租賃關系成立的材料的副本送稅務部門備案;房屋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其應當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件。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登記卡》由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作和編號,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號碼、聯(lián)系方式;
(二)出租房屋的坐落、面積、樓層、戶型、用途,租賃起止時間;
(三)出租房屋的統(tǒng)一編號。
制作、發(fā)放《房屋出租登記卡》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應當依法繳納租賃稅費。
房屋租賃稅費實行代征管理,社區(qū)事務工作機構接受稅務等部門的委托,代為征收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七條市、市(縣)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市場變化,定期公布分等分類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第十八條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
(二)發(fā)現(xiàn)出租房屋內或者承租人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外來人員居住滿7日未申報居住登記,或者按照規(guī)定應當申領居住證件的外來人員居住滿30日未申領居住證件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報告公安部門;(四)發(fā)現(xiàn)承租人懷孕或者生育的,及時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
(五)協(xié)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協(xié)助社區(qū)事務工作機構按照規(guī)定采集承租人有關信息資料;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實填報有關表格、配合相關部門的管理;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承租人為育齡人員的,接受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四)按照房屋規(guī)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五)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不得侵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在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xù)時,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市(縣)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租賃房屋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的出租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非住宅的承租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未書面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的,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未及時到市、市(縣)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市(縣)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市(縣)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屬于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非住宅出租房屋附帶有員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住宅出租的有關手續(xù)。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賃管理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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